时间:2020年04月15日 分类:科学技术论文 次数:
0引言
近年来,不法分子擅自设置“黑广播”“伪基站”的违法犯罪行为呈快速上升趋势,不仅扰乱了无线电秩序,而且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打击和遏制“黑广播”“伪基站”的蔓延和发展,近年来,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合地方公安、广电部门开展打击治理“黑广播”“伪基站”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1涉及“黑广播”“伪基站”的法律规定
1.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频率的。
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五)“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十公里以上的;(六)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第三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五)同时使用十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六)“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二十公里以上的。
2“黑广播”“伪基站”案件移送的时限规定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等法律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向公安机关移送“黑广播”“伪基站”案件时,应当遵守规定的时限。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黑广播”“伪基站”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批,其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公安机关对无线电管理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应退回案卷材料。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移送案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3“黑广播”“伪基站”案件移送的相关证据及材料
无线电管理机构移送“黑广播”“伪基站”案件的相关证据及材料,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审判机关进行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重要依据。根据有关法规、规章,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移送案件时应当移交的证据及资料包括:(1)“黑广播”“伪基站”的主机及相关配套电脑、天线、电源等相关设备。(2)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设备、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构公章。(3)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4)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等事项,并附采取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5)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材料、认定意见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6)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另外,按照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对“黑广播”“伪基站”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由省级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就是否系“黑广播”“伪基站”出具的报告确定。
4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于“黑广播”“伪基站”案件中的“罪与非罪”进行甄别。在工作实践中,对“黑广播”“伪基站”案件的“罪与非罪”的认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行为人已经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绝不可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同时,按照相关法律以及宽严相济的法理原则,对合法经营活动,使用“黑广播”“伪基站”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尚未产生恶劣后果或影响,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行为人系初犯并有悔过表现的,可依法处以行政处罚,不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例如:某药品生产企业拟擅自使用广播发射设备进行“国药准字”某药品宣传,新购相关设备后,在厂区循环播出内容健康的音乐进行试机,其间被无线电管理机构查获。对此类违法情节轻微、尚未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不再移送公安机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移送“黑广播”“伪基站”案件工作中,应当与司法机关协助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交流通报案情,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无线电管理机构与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互相支持、互相配合、通力合作。
由于“黑广播”“伪基站”案件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特别是“黑广播”“伪基站”案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依托电子介质和技术才能采集、存储、提取、保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其工作职能职责,对查获的设备出具鉴定意见或鉴定报告,对“黑广播”“伪基站”设备的电子数据证据采取技术手段进行采集、存储、提取、保全,为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在查处“黑广播”“伪基站”案件的过程中,将无线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种不同性质而又联系密切的制裁措施有机地衔接起来,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既涉及法律的实体和程序,又涉及无线电通信和网络技术。为此,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提高认识,学习法律知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有效打击“黑广播”“伪基站”上形成合力,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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