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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养殖内源性污染损害的索赔主体探究

时间:2020年01月10日 分类:农业论文 次数:

摘要:海水养殖污染日渐成为海洋环境污染的新问题,其内源性污染一方面造成养殖水产品财产损失,另一方面造成渔业水域的环境损害,其在适用法律、法律性质与索赔主体方面存在复杂性。私益诉讼的索赔主体主要为双证齐全的养殖户,无证养殖户的索赔权应当受限

  摘要:海水养殖污染日渐成为海洋环境污染的新问题,其内源性污染一方面造成养殖水产品财产损失,另一方面造成渔业水域的环境损害,其在适用法律、法律性质与索赔主体方面存在复杂性。私益诉讼的索赔主体主要为“双证”齐全的养殖户,无证养殖户的索赔权应当受限,渔业互保协会非索赔的适格主体。公益诉讼索赔主体为代表国家的环境与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及特定情况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检察机关为补充主体,而环保组织非索赔主体。公益诉讼先行有利于海水养殖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私益索赔主体可以通过检察院督促公益诉讼的行使。

  关键词:海水养殖内源性污染;索赔主体;公益诉讼;私益诉讼

海水养殖

  海水养殖论文范文:海水养殖废水的处理技术及应用前景

  摘要:面对当前我国海水养殖中严峻的废水处理形势,应当采取针对性且科学合理的处理技术予以化解。随着近年来海水养殖废水处理技术的发展,构建经济可行的污水处理系统已成为了未来发展的前景方向,文章便针对于此展开深入分析。

  海水养殖业是海洋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世界第一渔业大国,世界第一水产养殖大国[1]。据《关于发展海洋经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工作情况的报告》①,海洋渔业作为海洋经济的传统产业之一,其产业结构与比例进一步调整后,海水养殖业比例已由2012年占比56%提升至2017年占比64%,其份额已远远超出海洋捕捞业。

  随着海水养殖产业在海洋渔业产业占比优势的凸显,海水养殖破坏海洋环境成了无法回避的海洋环境污染新问题。海水养殖通常集中在近海、浅海、海湾、滩涂等领域,因养殖生产向水体排放了大量的废弃物,造成海域水体富营养化等破坏环境现象日渐突出。2017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的反馈中指出,沿海各个省份均存在海洋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的问题,而海水养殖管控不到位是其主要原因之一,海水养殖污染问题已成为我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甚至整个污染防治工作的短板②。

  一、海水养殖内源性污染日渐成为海洋污染新问题

  海水养殖是指在渔业水域③(通常在近海、浅海、海湾及滩涂上)进行人工培植鱼、虾、贝、藻等海洋生物,通过投放饵料和施肥等方法,通过不同阶段、不同周期的人工培育与管理,使其幼体幼苗逐渐发育为成体的生产过程。海水养殖污染,是指在养殖生产作业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向渔业水域排入废弃物,造成海洋渔业等生物资源损害、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了人类健康、造成养殖产品等财产损失,并对渔业及其他海上合法活动产生危害。但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海水养殖都会产生海洋污染损害,如海水养殖中的贝类、藻类具有很好的“固碳”效果,研究表明,仅贝类、藻类养殖这两项,每年就能移出120多万吨碳,其效果等于每年50万公顷的造林,其生态效益显著[2]。

  本文着重对海水养殖的污染损害展开研究。通常认为,海水养殖污染分为外源性和内源性两类污染,前者主要指来自陆源的工业废水、农业的面源污染及生活排污,以及船舶作业、近海港口工程等造成养殖渔业自身遭受的污染损害;而后者是指养殖业造成的外部污染,是指由海水养殖生产作业造成的渔业水域中污染物超标,造成其他养殖户人身及财产损失,造成海洋环境损害等污染损害。

  其产生原因及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其一,在养殖过程中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①,投入有毒有害的饵料、饲料,或者不合理地投饵、施肥、使用药物药水造成渔业水域的环境污染。

  其二,在养殖生产作业中,因所养水产品的代谢及生产生活的废弃物导致的污染,如鱼粪等大量排泄物未经处置进入渔业水域,残余的饵料及养殖户产生的生活垃圾直接排放,这些生产生活中的废物会产生大量磷、氮等物质,其直接后果是水体的富营养化。虽然相比于人类向海水排放的污染总量而言,海水养殖内源性污染占比很小,但是由于海水养殖区的位置多集中在滩涂、浅海、近海,多为封闭狭小的海湾地带,这些渔业水域的海水交换频率低、净化能力差。

  再加上渔业水域多半是沿岸农业以及工业的聚集地,陆源污染源多,因此极易引发渔业水域的赤潮现象[3]。海水养殖业污染问题日渐突出,特别是违规无证养殖造成的海水富营养化问题已成为海洋环境污染的新问题。以海洋养殖大省浙江为例,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7年8月至9月对浙江开展了环保督察行动,在其反馈的督察意见中特别指出了浙江海域无证围殖以及海水养殖污染等一系列涉海环保存在的问题。

  如温州乐清湾海域规划养殖面积为1.01万公顷,到2016年实际养殖面积达1.52万公顷,超规划51.6%。乐清湾水质自2013年以来一直处于劣四类状态,在2016年水质富营养化程度恶化为重度②。宁波市近岸海域富营养化日益严重,杭州湾水体富营养化程度严重已成为全国水质最差的海域之一,同时成为全国发生赤潮最频繁的区域之一。

  杭州湾南岸富营养化指数在2012年至2016年五年期间由60.27上升至120.78;镇海—北仑—大榭近岸海域的富营养化指数由12.64上升至31.5③。海水养殖污染的处置与应对已成为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课题,海水养殖污染的损害赔偿制度范围广泛,相对而言,损害原因及损害范围的确定、损害与内源性污染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责任主体的确定等为核心与难点内容,但索赔主体的确定同样是构建与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研究海水养殖所致海洋环境损害中的索赔主体,明确其范围及地位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二、海水养殖内源性污染损害的责任类型及索赔特点

  海水养殖内源性污染损害责任有其作为普通民事侵权损害责任的一般性特征,也有其作为环境损害责任的特殊性特征,区分海水养殖内源性染污损害责任的类型,研究污染损害的索赔特点是确定索赔主体范围的前提条件。

  三、基于传统侵权责任下的索赔主体范围

  海水养殖污染造成周边其他养殖户的财产损失,其他养殖户是提出此类损失索赔的主要索赔主体。根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渔业法》的规定,在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的个人或单位,需要持有海域使用权证及养殖许可证。因此,持有“双证”的养殖户因周边其他养殖户生产生活所排放的污染物产生渔业养殖产品死亡等损失后,可以依据其在实体法上享有的权利提出索赔。除此以外,我们尚需要探讨以下两类主体。

  四、基于环境侵权责任的索赔主体

  因海水养殖造成的渔业水域环境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点探讨下列主体提出索赔的适格性问题。

  五、交叉索赔时的主体顺位

  因海水养殖污染造成养殖财产损害以及渔业水域的环境损害,养殖户提出财产损害赔偿的私益诉讼与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虽然二者是基于同一事实提起的诉讼,但是因为索赔主体不同,易出现两种诉讼交叉的问题。从保护受害人、修复海洋渔业环境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尽量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先行提出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