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年12月02日 分类:文学论文 次数:
摘要:大学学业考试制度是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理念与实践方式能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因而对大学人才培养质量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民国大学在短短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经验,它的学业考试制度设计理念先进、考核形式多样,成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因素。通过对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流变及主要特征进行梳理与剖析,发现其建立与演变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并呈现阶段性特征,在提升近代高等教育质量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教育考试的现代化。
关键词:民国时期;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教学管理;人才培养
在我国教育发展史上,关于学业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最早在《学记》中便有明确记载:“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视博习亲师,七年视论学取友,谓之小成。九年知类通达,强立而不反,谓之大成。”[1]学业考试制度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设计理念与实践方式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有学者认为,近代意义上的大学学业考试制度肇始于18世纪的欧美大学[2],之后在欧美大学教育实践中不断变革与完善。我国近代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在结合传统教育机构考核方式的基础上,借鉴了欧美的成功经验,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教育制度的变迁而演变。
它的主要功能也随社会变革而发生转变,由通过考试促进①行政官员选拔的政治性质,逐渐转变为通过考试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培养社会所需人才的教育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制度的完善。民国时期的大学(本文所述的大学指民国时期除教会大学之外的公私立高校,其范围包括所有省立专科及以上层次高等教育机构)在短短几十年的演变历程中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发展经验,为系统地把握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演变规律,有必要对其建立与流变进行爬梳整理。
一、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演变
民国时期,高校办学深受政局动荡的影响,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演变纷繁复杂。依据国民教育权的统治格局划分,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大致可分1912年至1927年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基本确立阶段,以及1928年至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发展成熟阶段。
(一)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宏观演变过程
1912年10月25日,中华民国初立,教育总长范源濂因前清学部所制定的考试制度“过于宽弛,不足以取拔真才”[3],于是通令颁行《学生学业成绩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这标志着民国时期公立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根据《规程》,全国各高校在校生的学业成绩考查范围包括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平时成绩由教员根据学生平时学业情况判定,试验成绩包括学期试验、学年和毕业试验三种形式。[4]从《规程》条例可以看出,民国公立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建立初期,考试形式较为多样,成绩评定及计算方法较为科学,注重从多个维度来综合考查学生的学业表现,学生的平时成绩也被列为学业成绩的重要参照因素。
但由于北洋政府教育部在1912年颁行的《学生操行成绩考查规程》中规定,“凡学业成绩未及格,其分数相差不及十分之一,而操行成绩列乙等以上者,得升级或毕业。”[5]导致学生中出现过分注重操行成绩的状况。为了弥补这种制度缺陷,以扭转学生忽视学业成绩的错误倾向,教育部遂在1920年颁行《修正学生学业成绩考查规程》,规定平时考查“由教员参照学科性质,酌行临时试验,或另定考查办法。实习分数不及丙等者不能毕业;操行或体育不及格者不得毕业。”[6]
1927年,教育部颁行《专门以上学校毕业资格试验委员会规则》,将高校的毕业考试权,包括高校毕业考试的命题、阅卷和考务管理权收归教育部,交由教育部特设的“专门以上学校毕业资格试验委员会”全权负责。[7]此后,公立大学依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章程制定相应细则,逐步建立起完备的学业考试制度。此阶段的学业考试形式包括平时考查、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因受政局动荡的影响,公立大学在教学管理制度方面总体改进不大,学业考试制度也是逐步得以确立的。
北洋政府初期,私立大学尚处在萌芽阶段,就数量与规模而言,与公立大学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由于政局持续动荡,北洋政府对于私立大学的管理大多处于放任自由的状态,私立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在此阶段得以灵活发展,自主性尤为突出。1922年9月,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学校系统改革草案》,11月又颁行《壬戌学制》,仿照美国学制对全国私立大学教育制度进行了大规模改革,私立大学学业考试制度随之初步创立。这一时期的私立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大致可分为临时考试与学期考试。
在初步创立阶段,前期由于学制体系不健全以及政府管理局面混乱,私立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自主性很强,缺乏稳定性,《壬戌学制》颁布后,全国私立大学逐步依照新学制开展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在学业考试制度方面,考试形式、标准和记载方式也随之调整。随着学分制在私立大学中的不断普及,许多高校将学分制与学业考试制度逐步联系起来,有些私立大学甚至在考勤上将考勤与学分直接挂钩。如上海法科大学规定[8]358:
郑若玲袁卫: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演变探析凡学生在每一学期内未曾旷课且未告假者得于本学期成绩加平均分数3分。学生除因病(持有诊断书者)及重大事故准许告假外,凡上课时间不得旷课,如在一星期内旷课至十小时以上者由校长教务长通知警告,警告后如仍旷课每满二十小时扣学期平均分数一分,旷课时数满授课时数三分之一即以不及格论。
总体来看,私立大学在这一发展阶段的教学管理制度并不统一,专业和课程设置各异,其成绩考核记载的学分累计方法也不一致,私立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尚显不足。
1928年,北洋政府教育部颁行《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毕业生复试条例》,规定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毕业生由教育部复试,复试除边远及交通不便的地方,经教育总长批准后可以在地方举行外,其他应于“中央政府”所在地举行;复试不及格的,仍需参加下届举行的毕业复试[9]284。这表明教育部开始强化对高校学生的学业考查力度。
1929年至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相继颁布《大学组织法》《专科学校组织法》《大学规程》和《修正专科学校规程》,这些法规成为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学分制划一办法》,各校普遍将学分与学生的考试成绩挂钩,学生在修完规定的学分后,还必须参加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后才能毕业。[10]这一阶段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大致包括临时试验、学期试验、学年试验、毕业试验以及毕业论文等类别。
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了《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学籍规则》,对全国大学生学期成绩的分类形式和及格标准作了具体规定。[8]3601938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大学课程会议,通过了《文理法三学院各系整理办法草案》[11],随后又公布《文理法三学院共同科目表》,规定文理法三学院在三民主义、公民、伦理学、军训科目,必须依章严格考试,且成绩不及格者不得毕业。[12]170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管理,教育部在1940年颁发《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办法要点》(以下简称《办法要点》),规定[12]155:
毕业考试改为总考制,除考试最后一学期科目四种以上,专科学校及专修科五种以上,至少须有两种(专科学校及专修科三种)包含全学年之课程外,并须通考其以前各年级所习专门主要科目三种以上,不及格者,不得毕业。毕业考试科目须于呈报应届毕业时,报教育部核定。毕业教育委员会及学生毕业论文(专科学校及专修科无需毕业论文),务须依照大学规程及修正专科学校规程之规定严格实施。
但由于部分大学对毕业总考制持强烈反对态度,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一方面继续坚持实施《办法要点》[13],另一方面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遂在1941年修订施行的《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学籍规则》中,对考试标准做了柔性改革,如:“不及格的科目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的,准其参加下届毕业总考,但以一次为限。”[14]抗战胜利不久,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又于1947年修订《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学籍规则》,进一步完善了大学学业考试制度。
(二)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演变的微观案例分析
为更具体探析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运作,以下选取国立北京大学和私立光华大学两所学校为对象,进行微观案例分析。
北京大学滥觞于1898年的京师大学堂,是我国近代第一所公立综合性大学。中华民国成立之初,北京大学因受政治干扰颇深,校长更迭频繁,教学管理制度未能取得实质性突破,其学业考试制度的实施,大抵是遵照北洋政府颁布的《学生学业成绩考查规程》。根据1917年由陈独秀提议、北京大学评议会议决施行的《文科试验规则修正案》[15]992,北京大学此时的文科各科试验中,本科包括平时试验、学科试验、外国语试验三种形式,平时试验的平均分数加入学期试验或学科试验总分数的一半[15]992,且明确规定“本科各学科试验不及格者,一概不准补考”[15]992。此时北京大学已着手对教学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校内各项学业考试规则逐步设立。
1919年3月,北京大学评议会表决通过了《平时试验办法》,明确规定了北京大学平时考试的基本要求。其中规定本科每学期至少有一次平时试验,并且规定[16]:
假期中平时试验缺席者,如得教员之许可,得补考一次或由教员以其他方法考察成绩。各科目有平时试验者,则以其积分之平均分数,加入学期或学科试验总分数内,以二除之即为该项学科之平均分数。
随后,在1919年5月,北京大学评议会又议决了四条“试验办法”,对学业考试制度的具体实施做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17]之后,校方在吸纳美德两国的考试制度优点的基础上,于1921年表决通过了《变更考试制度十条办法》,对本科生毕业标准作了详尽的要求,其中规定准予毕业获得学位的四项基本条件。[18]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整体教学质量,北京大学评议会于1922年6月15日,通过了由教务会议修订的《北京大学考试制度》,明确了在校本科及预科学生的学业考试的具体要求。[19]1001对本科生的各科成绩考查方式进行调整,规定学科试验应在“学科教授完毕或须告一段落时行之,皆以六十分为及格”[19]1002,还另指出学科试验不宜局限于笔试形式,而应“兼用口试或长篇论文之方式”[19]1002。在西南联合大学时期,校方为了保障教学质量,专门成立了“毕业成绩审查委员会”等机构,由三校著名教授主持委员会工作。新建的“联大”教务会在1938年公布的《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本科教务通则》中,确定了三校联合办学时本科生学业考试的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力度。[20]由此可见,北京大学的学业考试制度在演变过程中是不断完善的。
在私立大学中,光华大学成立于1925年,是民国时期较早创办的私立大学之一。在教学管理制度的设计与改革方面,由于办学者十分重视学业考试的规范作用,其学业考试制度在办学之初的考量便已相当完备。光华大学在成立之初,便在校外“举行之国文作文比赛,数学测验,以及奖励优秀学生等;皆欲培养沉静好学之风,而树‘独创研究’之楷模”[21]。1926年的《光华大学章程》规定了学业考试制度的设置方式、考试时间、具体形式、考核方式、成绩评定方案等细则。
对于平时考试方式,光华大学特别设立了“积分”制度,即以日常课堂点名为基础的平日积分和两次月考成绩来计算平时成绩,其中平日积分在权重上和两次月考成绩一样。这种积分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60%,期末“大考”成绩仅占学期总成绩的40%。[22]57在学业成绩的评定方面,该校明确规定“在70分以下者即为不及格,其中50至69分者可以参加补考1次,而0至49分者不能参加补考,而必须进行学业课程重修”[22]57。作为学校初期发展阶段的纲领性文件,1926年版《光华大学章程》所载的学业考试形式和方法此后被继续沿用,奠定了光华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后期演变的根基。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令准光华大学立案,校方为确保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规程,开始实行学分制与积点制相结合的成绩管理方式,以60分为及格,满70分的,每学分得1积点,满80分的,每学分得2积点,满90分的,每学分得3积点,修满8学期,得138学分,并获得88积点者,方可毕业,并分别授予文、理、商学士学位。[23]在培养质量保障方面,光华大学十分注重毕业考试的实施。
例如,该校在1934年组织了专门的毕业考试委员会,聘请金通尹、胡檏安为校外委员,直接把校长、副校长、各院长以及潘光旦、黄赓祥、胡其炳定为校内考试委员,同时还呈请教育部派员临校监试。[24]毕业考试委员会的成员由校内和校外委员组成,均为本领域知名人士,成员聘期不固定,以维持考核要求的独立性。譬如在1936年,光华大学的毕业考试委员会成员为“大同大学校长曹惠群、复旦大学秘书长金通尹为校外委员,而校内委员则为朱公谨、钱子泉、杨石湖、吕诚之、伍纯武、耿淡如、黄庚祥,由校长自任主席”[25]。
1936年,光华大学颁布《私立光华大学教务通则》,在第六章《大考及月考》中规定本校学业考试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为[26]40:
每学期举行月考两次、大考一次,除规定月考外,教师得随时举行临时实验,月考有注册处规定时期,于上课时间举行之。凡月考不及格之学生,由教师将其姓名及成绩报告注册处,以便分别警告;大考于每学期终举行,其日期临时公布之,学期的考试范围包括全学期所修课程,学生不得要求减少。学业成绩,以月考及平日成绩作为60%,大考成绩作为40%计算之,若有特殊情形,亦得以对半平均计算。
为了突出平时的考勤要求,规定“学生于学期中缺课逾上课时间1/5者,不得参与学期大考”[26]40。另在《私立光华大学教务通则》第五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学生全年所修学分有过半数不及格者,作为留校察看,其成绩过劣者责令退学。留校察看各生如次年成绩仍有过半数不及格者,即令退学。”[26]42至此,光华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发展已趋向稳定。民国后期,光华大学因受抗日战争的影响较大,在学业考试制度的改革上大抵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被并入华东师范大学。
从宏观演变脉络的梳理及微观个案的分析可以看出,南京国民政府在执政前期为加强对大学的管理,颁布了多项教育法规来规范教育秩序,大学学业考试制度随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而日趋成熟。抗战时期,南京国民政府为了提升教育质量,在人才培养、课程实施和学业考试等教学管理方面,根据战时特殊需要加强了对大学管理制度的调控力度。抗战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因忙于内战,无暇顾及高等教育的发展,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在此时已无实质性改进。
二、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主要特征
民国大学的办学实践是我国近代教育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学业考试制度设计理念先进、管理严格、形式多样,成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因素。从设计理念、组织管理、考核形式及标准三方面来看,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一)制度设计能力为本,评价理念科学合理
作为教学管理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大学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其能力为本的制度设计,以及注重过程评价的科学理念是其主要特征之一。民国时期的公立大学如国立交通大学,各科系通常根据自身教学情况实施学业考试制度,尤其重视过程评价、注重平时学业的考查。例如,该校1930年教务会议决定:“每学期小考次数,应由主科教员酌定,但不得少于每周授课时数。”[8]360该校工程学院物理系“每周授课3小时,而每学期小考至少有6次,一般在一个学期中各种考试竟有四五十次之多。”[8]360私立大学如朝阳大学的毕业生时隔多年后回忆在校时的学业考试制度设计,也对学业评价注重能力考核印象深刻[27]:
各位教授多数自行编述讲义,记得有位教宪法和行政法的钟赓言先生,每门讲义都有铅印四百多页。每次他出试题,皆为数十字的大题目,如果不用心听讲、研究,就令许可你将讲义摆在桌上,也做不好。
可见,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在设计理念和制度实施中十分注重实际效果的考查,评价理念注重能力本位。另据私立南开大学在1924年发布的《教授会议决考试规定》记载:“平日考试最优之学生,由教授斟酌该学程之性质得免其学期考试,即以平日所得之成绩为学期考试之成绩。”[28]在该学业考试方案中,对平时考试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得以免除学期考试,可以极大地激发学生平时的学习热情。此外,从对因事假或病假或考试成绩得D等者予以照章补考,对有实验的科目,将其实验与讲演之绩点分两项计算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设计理念的人本性和科学性。
(二)管理程序有序规范,组织实施严格认真
在学业考试制度的组织实施方面,民国时期的公立大学大多依照国民政府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严格的学业考试管理为保障其人才培养质量奠定了基础。虽然对于私立大学而言,由于办学水平差异明显,学业考试管理的严格程度参差不齐,但是“大凡知名的近代中国私立大学,教学要求都较为严格”[29]。以私立大夏大学为例,该校对学生的学业要求较严,校章规定毕业达不到相应标准者一概不准毕业。据统计,“大夏大学创办27年,录取新生在12000名左右,实际毕业的仅5770人。”[30]严格的教学要求对于保证毕业生的质量至关重要。在著名的公立大学中,如北洋大学,教师在实施学业考试时对学生要求的严格与认真程度更是令人钦佩。该校校友回忆[31]:
老师采用扣分制,且严格到0?1分,而且绝无通融可能。张国藩教授的大一物理,有约三分之一的同学不及格,连工厂实习等实践环节也不例外,分数都算到小数点后。且规定两门课不及格就留级,三门课不及格就退学,所以淘汰率很高。
另据教育部在1940年5月颁布《专科以上学校学业成绩考核办法》,各校学业考试的试卷、学生平时的笔记在一年之内,教育部“得随时令饬调阅,或于派员视察时,按照课程抽阅之”[32]。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管理程序之严格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三)学业考核形式多样,考查标准多元实用
在考核形式上,民国大学普遍实行临时考试、学期考试以及毕业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在考核标准上,采取等级记分法与百分制记分法相结合的方式,学业考试制度在考核形式上灵活多样、考查标准多元实用,注重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如在《修正学生学业成绩考查规程》中,明确了对实践能力的考查,“学校有实地练习者,其练习成绩,除特别规定外,应占学业成绩1/5—2/5,其实习分数不及丙等,不得毕业。”[9]280此外,学业考试形式不拘泥于机械的试卷测验,而是从学科课程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实际能力的考查。
例如,私立复旦大学在金通尹教授的倡导下,于1923年成立了土木工程系,该系分设道路、桥梁、建筑等专业,通过创办实习工场的方式使学生能够学以致用,通过在实践中加强对学生基础能力的考查,使得学生专业能力得到快速提升,为国家经济建设输送了大量人才。[33]39公立大学如北京大学,胡仁源在任校长期间积极倡导实践教学方法,重视多样化的考核方法,“工科学生由教员带赴各处工厂、矿山、铁道,分门实习”[34],在实习过程中十分注重学习效果的考察;在学科试验时,规定“除笔试外,得兼用口试或长篇论文之方式”。[19]
1002另有北京大学校友回忆李四光教授的地质课考查方式为:“发给每个学生六、七块编有号码的岩石标本,要求我们写答每块石头的名称、矿物成分、生成条件和矿产的关系等等。”[35]由此可见,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并不拘泥于规章,而是通过多样实用的考核方式,促进学生实际能力的提高。
三、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演变规律及历史影响
民国大学身处复杂多变的历史环境中,其学业考试制度的创制不可避免地受到本国历史传统、政治环境、社会现状和经济文化的强烈影响。因外部形势的变化,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发展演变呈现阶段性特征。此外,在提升民国大学高等教育质量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教育考试的现代化。
(一)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建立受多重因素的影响
中华民国成立后,共和政体出台的一系列稳定国内教育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的举措,客观上为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政治基础;民间资本的发展、社会技术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增长,为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转型与演变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由集权政体崩溃所带来的社会思想、文化潮流的日益开放,则为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发展成熟营造了宽松的舆论环境。
在政治上,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随政治形势的变化而演变。北洋政府时期,由于民主共和政体初创,社会总体政局处在动荡之中,此时民主自由之风盛行,有识之士的办学热情高涨,政府通过颁布法律规程对大学学业考试制度进行宏观上的指导。由于民国私立大学的举办者为私人团体,办学经费大多来源于民间资本,其人才培养主要面向社会各经济部门,相应的系科设置也偏重应用性。公立大学因其办学经费由政府负责,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约束较多,对社会经济形势的适应程度相对滞后。
在经济上,高校根据“社会需求和现代教育培养目标体系划分人才类别,及时制订和调节行业人才供求标准促使人才供求标准的动态平衡”[36]213。就此种意义而言,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社会人才供求状况、产业类别等经济因素的影响。具体来看,由于民国私立大学的举办人为私人团体,办学经费大多来源于民间资本,其人才培养主要面向社会各经济部门,相应的系科设置也偏重应用性。公立大学因其办学经费由政府负责,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约束较多,对社会经济形势的适应程度相对滞后,具体表现在系科设置上的灵活性存在严重不足,因此私立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受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公立大学更大。
在文化上,由于“西学东渐”的文化大潮和社会新思潮、新文化的冲击,民国大学的内外部管理者在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因而根据社会环境和自身发展需求打下新文化的烙印。从文化因素分析,民国私立大学的举办者和实际管理者受社会新思潮的影响较大,因而在其教育实践中对新文化的接受程度更高,私立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得以根据社会环境和自身发展需求及时调整,其灵活性相较于公立大学而言更为突出。
如复旦大学在其校章中明确指出,“中国行将立宪,此后中央政府、地方自治,皆有聚众会议之事,学生应该讲求聚散之仪文、辩论之学术。”[33]36该校在学业考试制度中也明确加强对学生综合表达能力的考查,以适应公共社会的要求。与此同时,公立大学的主管部门和实际管理者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较私立大学更多,受社会新思潮的影响较小,其学业考试制度则难以根据社会形势做较大调整,因此其制度的灵活性也相对较弱。
(二)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发展演变呈现阶段性特征
中华民国成立初期,封建专制的政治体制被共和制所取代。此外,传统的社会秩序被迅速打破,社会思想禁锢得到极大的解放,资本主义性质的劳动雇佣关系逐渐取代了以往的人身依附关系,传统社会里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和尊卑思想受到巨大冲击。随着近代通讯和交通运输及公共基础设施的日益改进,人们的活动范围和交际范围也逐渐进入较广的公共生活场域,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文化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传播。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的交流逐渐而且更多地依赖于社会公共场所和团体组织。[37]社会自由风气大开,全国各大学尤其是私立大学的办学自主性迅速增强,国家对于教育考试的管理仅在宏观上进行指导,客观上促成了北洋政府时期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自主性。如在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教育部普通教育暂行办法通令》《大学令》和《学生学业成绩考查规程》中,关于大学学业考试仅作了指导性的规定,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北洋政府时期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灵活发展。
中华民国后期,受集权政治大环境的影响,加之国家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对全国大学的管控力度逐渐加强,教育考试管理从制度设计层面逐步渗透到具体操作层面,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自主性受到明显削弱,灵活性降低,在发展路径上呈现极大的相似性。民国公立大学因其公益的办学属性,其学业考试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具体运行上受行政因素的干扰较大,虽然一部分公立大学在制度运行细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自主性,但就总体而言,未能从根本上彻底摆脱行政因素的管控,在后期这种自主性明显得到抑制。
总体而言,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顺应社会改革潮流和大学自身的办学宗旨、育人理念以及课程设置的调整而不断演变。民国时期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因办学性质、生存环境和管理方式的不同,一方面,在教学管理实践中表现出许多不同之处,其学业考试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另一方面,由于两者均受到本国历史传统、政治环境、社会现状和经济文化的强烈影响,其学业考试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呈现出一定的相似性。
民国公立大学因其公立的办学属性,其学业考试制度的演变在民国初期就受到行政因素的较大制约,在民国后期这种制约力量愈演愈烈。民国私立大学在前期受行政因素的干扰较少,许多私立大学在初步创制阶段极大地发挥了自主性,学业考试制度因而体现出灵活多样的特点,国民政府对其影响有限,而在后期因国内外政治局势的影响,受政府的辖制逐渐加深,最终与公立大学趋同。
(三)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促进了我国教育考试的现代化
近代中国从20世纪初的科举革废,到文官考试的大力推行,教育考试制度历经了翻天覆地的变革。民国时期的教育考试在近代社会中,扮演着选材育才核心功能,它既受国家总体高等教育体制的影响,又以自身的发展促进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
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因社会改革潮流和大学自身的办学宗旨、育人理念以及课程设置的调整而不断演变。作为民国大学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业考试制度对其教学的过程与结果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作为民国大学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对其教育质量的影响不容忽视,尽管民国许多大学的学业考试制度各具特色,其制度设计理念和实际操作方式并不求一致,然而通过完善的学业考试制度来提升学生学业表现、保障教学管理效果,却是大学不断改进其学业考试制度的共同目的。
大学在新生入学以后,在学生培养方面并非机械地要求其按部就班学习,按照教学计划要求修满学分,而是必须经过严格而完善的各项学业考试考核与评定,最终很好地保障了其人才培养质量。此外大学学业考试制度贯穿了整个学制教学培养过程的始终,这对促进其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近代萌芽的商业资本主义“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商品输入和中外贸易发展的条件下,以专门行使流通资本职能并与产业资本相联系的新型商业”[36]213,新型商业的发展催生了许多新型职业的产生,新型职业的发展又促使专业型人才需求的增长。高校在对学生的学业能力进行甄别时,往往需要根据相应的专业类别来设置考核标准和考查方式,以提升考试制度的科学性。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作为民国教育考试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通过在制度设计理念、运行实践进行的一系列演变,使民国教育考试制度得到了革新,为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动力。
相较于以科举制度为核心的传统考试制度而言,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在考试制度设计理念、考试管理体制以及考试评价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总而言之,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建立与演变,与我国近代教育考试变革浪潮的大势密不可分。一方面,近代教育考试变革推动了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发展;另一方面,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的演变也促进了我国教育考试的现代化。
由于我国深受考试传统的影响,知识界精英自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创制伊始,便对其表达了充分的关注与讨论,社会舆论褒贬不一。尤其是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受杜威(JohnDewey)等西方进步主义教育思想家的影响,中国教育界精英曾对民国大学学业考试过分注重知识考核,忽视能力培养的缺点进行了批判,这些缺点也为当今我国高校学业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历史的经验。
国学大师钱穆也曾在他的《废止学校记分考试议》一文中批判道:“为师者以分数鼓励学问,分数之观念愈高,则尊师敬学之诚愈减,其势如科举之利禄。”[38]但从总体演变历程看,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因社会政治体制以及大学自身的办学宗旨、育人理念和课程设置的调整而不断演变。虽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但是通过完善学业考试制度来提升学生的学业表现、保障教学管理效果,是民国大学不断改进其教学管理制度的根本目的。
民国方向论文投稿刊物:民国档案是档案馆展示馆藏的窗口和园地,在史学界,她不仅提供档案史料,还为学者们发表最新研究成果提供阵地。创刊以来,蒙读者、作者厚爱,稿源充足,发行量稳定,被索量、被摘量、被摘率、被引量诸项指标均保持在较高水准,学术质量、学术影响得到海内外公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