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年06月29日 分类:医学论文 次数:
摘要:本文对我国医患关系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医患关系法律现状加以阐述,提出加强医患法律内容改进与完善、精准定位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等对策,希望能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有效建议。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性质;医患纠纷
引言:医患纠纷经常出现医疗事故后,由于我国现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其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医患纠纷案件持续日益增多,不仅对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形成阻碍,也极大地影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如何采取法律手段来缓解现下愈加紧张的医患关系,是目前各相关人员需要考虑的问题。
医学论文范例:浅谈药剂科服务质量改进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1我国医患关系法律性质分析
医疗事故发生后,是否构成事故、是否应进行相关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等后续问题逐渐成为现阶段医学领域与法学领域重点研究课题,在解决医疗事故过程中也面临众多困难与挑战;加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致使目前针对医患纠纷解决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因此,为了确保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良好发展,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医患纠纷,明确辨析医患关系法律性质十分必要,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1]。
我国医患关系法律性质具体内容可参考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非典型契约关系。也称之为无名合同,换句话讲是指此契约尚未被法律确定名称与规则,非典型契约出现与我国现阶段法律局限性有着直接关系。医疗服务合同中强调将送至医院就医的患者这一过程看作一种要约,收治患者这一医院行为视为承诺,从事件本质上分析,代表着双方自愿真实履行义务和承诺;当医院认为无法承担患者救治并向患者家属建议转院,家属签订完同意书,此时也代表着合同中要求医院所要承担的风险责任也发生了转移。
二是,侵权关系。以医闹事件为例,现阶段医闹事件主要分为职业医闹和偶发性医闹两大类,站在民事性质的侵权行为角度上进行分析,由患者及家属所依法上述两类医闹事件是否合理,需要进一步确认在治疗病患过程中其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真实存在过错。假设上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时确实存在过程,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对医疗损害责任有明确规定,除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情形之外,其他条款以明确阐述针对医疗损害事件其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若站在责任主体角度上分析,患者及家属维权行为缺乏合理性,而医疗机构将患者及家属维权行看作医闹事件对象,又存在一定合理性。再无上述提到两条法条规定情况出现,暴力袭医本身是不合理的。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是医疗事件责任承担主体法律以明确规定,此时患者及家属向医务人员进行寻衅滋事,明显与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主体要求不符。
2我国医患关系法律现状
为了保护患者及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医疗秩序和确保医疗安全的效果,但由于该条例自身不周延性,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和争议,只能为处理医患关系之间的纠纷及医疗事故事后解决提供参考,仍有部分实际医患关系问题待解决。我国现行法律大部分只是规范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和权利,并没有准确界医患关系,其定位较为模糊。出于医疗纠纷发生存在多种客观因素综合考虑,加上医疗行为及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关系复杂性,只有具有高级别、可操作性强且符合医患关系特点的法律,才能为医患双方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将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相应履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用法律手段规范医患行为,既能确保患者生命健康,又能积极促进我国医疗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3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效对策
3.1加强医患法律内容改进与完善
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医患关系紧张愈加严重化,其医患纠纷也在持续增多,上述所提及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无法满足当下医疗损害处理要求,判罚标准也需要进一步明确,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及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部门应在参照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等相关法律内容的基础上,来加强医患法律内容改进与完善,降低双方利益损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因救治而给患者带来人身损害,患者因自身疾病而向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求助,基于二者之间关系特殊性,其法律判罚和赔偿标准应区别于一般实践纠纷,在改进与完善法律法规内容时,既要将医疗卫生行业自身特殊性加以考虑,也要兼顾到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比如对患者相应赔偿标准进行上调,赔偿标准应在合理范畴内。
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相应处罚。过去将医疗损害赔偿分为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两大类,应改变二元化赔偿标准,通过制定专属医事法,交由医疗卫生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事件加以分级和定位,如甲等一级伤害、乙等一级伤害等,有助于更加精准的辨析医疗损害性质,将事故、过错以及过失真正区分开来,将医疗损害程度用一二三等级标示,在实际医疗事件处理过程中,可参照损害程度等级来进行判罚与赔偿,最大程度上保证医疗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内容规范性,践行法律统一适用标准,为患者及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提供法律保障。
3.2精准定位医患关系法律性质
出于对医学科学复杂性、多样性和医疗行为特殊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医患关系法律性质应介于民事法和行政法二者之间,一种极为特殊化的法律关系,应根据现阶段医患关系实际情况,深入了解多类型医疗纠纷案件成因;在此基础上重新制定医事法律体系,不仅要符合保护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要求,也要将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所要承担的责任、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内容都需要进一步明确,保证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行使职责时有法可依,解决医患纠纷时有法可循[2]。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实现促进医患关系良性发展同时,也能起到有效改善现下医疗卫生服务情况的作用,确保医疗卫生服务规范性、合理性。
3.3加大政府部门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监管职责作用,加大对公有制、私有制医院监管力度,针对现下医患纠纷问题解决,政府应明确自身监管职能具体内容,不仅要给予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也要适当调整财政投入比例。例如,医疗损害赔偿机制财政投入进行提升,将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差额赔偿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中,践行与实施医疗损害免费机制(基础性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诉讼程序加以改进和完善,为医患纠纷问题解决提供有效性指导,同时提升监管工作执行性,保证医患双方运用合法、合理的手段对纠纷问题进行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有效减少医患双方私下解决而激化矛盾等情况出现。为实现人人享有医疗卫生保健权益,政府部门应尽快健全法制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为当下人们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大对基层医院财政投入力度,解决基层民众看病难问题,以此来减少医患纠纷发生,保证患者就医安全,医务人员职责行使合规合法。
除此之外,提升医患双方法律意识也十分必要。重视和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以人性化及贴近现实生活的方式来普及和传播医疗法治内容,正确倡导医疗法治精神,建立良性发展的医患关系。医院需要加大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通过学习医疗法来不断强化自身法律意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行使自身职责,灵活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使其有效规避医疗纠纷。
结束语:为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解决现阶段医患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缓解医患双方长期以来紧张局面,国家应结合现下医患关系法律现状,改进与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医患关系法律性质,最大程度上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水准,减少对患者人身损害,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琛,谢健敏. 论新形势下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N].中国人口报,2021-03-17(003).
[2]毕一玲.我国医患关系法律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9(20):214.
作者:陈琛 于智超 张景嘉 宋明辉 王泽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