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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药品研发是保证新药可及性和药品质量的关键。本文基于制度创新理论,总结药品研发的投入产出情况,针对药品研发外部激励制度不均衡和内部治理制度不均衡问题,提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设计建议,促进药品研发制度达到均衡状态。
[关键词]药品研发;制度创新理论;制度变迁
药品研发是保证新药可及性和药品质量的关键。近年来,我国不断从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个层面制定出台药品创新研发各环节的制度规范,形成了以《药品管理法》为纲领的制度体系。尽管如此,我国药品研发制度仍存在不均衡问题,主要表现为外部激励制度不均衡和内部治理制度不均衡。本文基于制度创新理论,总结我国药品研发的投入产出情况,分析药品研发制度的不均衡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药品研发制度变迁的设计建议。
1制度创新理论的基本观点
1.1制度创新及其产生机制
制度创新是指对现存制度的利用或改造,使创新的个人或团体获得额外的收益[1]。制度经济学指出,制度创新的产生机制可以用“需求-供给”理论来解释:个人或团体在现有制度下不能获得更大收益时,制度安排处于非均衡状态,制度“需求”出现;此时人们会改变既有制度,“供给”新的制度[2],进而达到制度均衡。因此,制度安排总是处于从非均衡到均衡的动态变化过程。制度非均衡包括两种类型: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过剩。制度供给不足指制度的供给不能满足制度需求,导致制度真空或低效制度存在。制度供给过剩指相较于制度需求,一些多余、过时、低效的制度依然存在[3]。
1.2制度变迁类型
按照制度变迁主体的不同,制度变迁分为两种类型: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1]。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引入和实现政府命令、法律,进行自上而下的制度创新。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个人或群体追逐获利机会时,自下而上自发进行的对现有制度安排的创新。
2我国药品研发的现状
2.1药品研发投入
(1)R&D强度。目前对药品研发投入的常用衡量指标是研究与试验发展(ResearchandDevelopment,R&D)强度,即R&D经费支出占总销售收入的比重[4]。以医药制造业的R&D强度来衡量我国药品研发投入情况。2008—2018年我国医药制造业R&D经费支出和R&D强度整体呈增长趋势,说明我国药品研发投入逐年增加。但是相比于全球制药和生物技术公司R&D支出(见图2),我国的医药制造业R&D经费支出仍略显单薄;相较于国际新药R&D强度在15%~18%[5],我国的医药制造业R&D强度仅1.0%~2.5%,研发投入水平明显偏低。
医药制造业分为化学药品、中成药、生物药品制品三个子行业,我国三个子行业R&D强度整体趋势一致,呈上升状态,但均保持在0.5%~4.5%,研发投入水平仍低于国际水平。其中,生物药品制品R&D强度波动较大,2010年后研发投入超过化学药品和中成药;中成药研发投入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增长幅度较小。
(2)R&D人员折合全时当量。我国医药制造业及三个子行业的人员投入在2010年均有回落,其他年份虽有波动,但是整体仍呈上升趋势。其中,化学药品的人员投入增速明显,远超中成药和生物药品制品,但是从2014年起也出现小幅下降。
2.2药品研发产出
总体来说,我国药品研发产出较低,主要表现为新药上市数量较少、上市时间迟滞等。从药品的有效发明专利数来看,化学药品、 中成药、生物药品制品的有效发明专利数均逐年上升。其中,化学药品的有效发明专利数始终处于领先,特别是2010年后专利数增加更加明显;而生物药品制品的有效发明专利数始终处于落后,增长速度也比较缓慢。
2015年,《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更改了“新药”概念,由“中国新”变为“全球新”。由于中药依据中医理论进行救治,此处创新药仅统计化学药品和生物药品制品,包括1类化学药品创新药、原1.1类和1.2类化学药品创新药、1类生物药品制品创新药。从批准上市的创新药(以品种计)来看,2008—2019年批准上市的国产创新药数量不断波动,虽然整体呈增长趋势,但是相较于国际创新药水平,我国创新药数量较少,药品研发产出较低。
与国际药品上市时间相比,我国新药上市迟滞明显。2019年全球销售额排名前十的药物首次上市时间均早于我国上市时间[17],我国平均迟滞时间为7.17年。可见,我国新药上市普遍滞后于国外,这将会导致新药不可获得等问题。
3我国药品研发制度的不均衡问题
3.1外部激励制度不均衡
(1)融资制度供给不足。融资和风险投资机制缺陷导致了我国药品研发的融资制度供给不足。创新药研发周期长、风险高、耗资多、回报低,所需投资金额一般上千万或上亿元。而我国药品企业存在“小、多、散、乱”的特点,企业营业利润远未达药品研发水准,因此筹集研发资金对规模小、盈利低的企业是一道难题。同时,由于投资风险大,药企贷款申请难度大,即使获得贷款,一般也额度较低,新三板等新药研发募资渠道难以实现资金补血,市场融资门槛对低盈利、高增长的新药研发公司来说难以跨越。总而言之,药企利润不足,加上风险投资机制的缺失,导致很多药企不愿投入巨额资金研究创新药。
(2)审批制度供给不足。我国新药审批环境与国际水平存在差距,药品审批政策不足导致新药审批延迟,国际新药无法在我国同步上市。主要原因有审批时间节点和审批模式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新药审批时间节点不明确。美国FDA对优先审评的药物承诺6个月内完成审评,全部过程均可在期满前完成。虽然我国已明确注册检查和现场检查的时间,但尚未明确从药品申请到上市的时间。审评中心易出现审评时间把控度不足的问题,导致审评最终时间延长至13~16个月[18]。二是审批模式单一。美国、欧洲、日本运用多种特殊审评模式,包括优先审评、条件审批、突破性审批、例外审批等,实现全程加速,缩短审评时间。而我国的审批模式仅包括特殊审评、优先审批、条件审批[19],过于单一且较少联用。
(3)知识产权制度供给不足。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医药制造业的蓬勃发展起到关键作用,但在我国,作为新药“保护伞”的专利制度存在一些漏洞。例如在《专利法》实施中,专利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且必须在侵权两年内提起诉讼;执行情况分散,要求由被告方所属管辖范围的市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可能导致潜在利益冲突。
(4)地方保护制度供给过剩。出于解决就业、创造税收、推动地区经济产值等原因,地方政府倾向于保护地方企业,不支持企业并购,这会抑制属地经营企业的创新研发,降低创新投入概率和削减创新投入规模[20]。因此,地方保护规则供给过剩状态下,地方药企的创新研发行为受到抑制,偏向于生产低值重复的药品,阻碍地区医药产业发展。
3.2内部治理制度不均衡
(1)药企对药品研发的投入保障制度供给不足。国外制药企业研发投入多在10亿美元以上[21],而我国上市药品企业研发投入仅维持在1亿~27亿元,多数企业研发投入在5亿元以下[22]。主要原因是我国药企的创新意识不足,未认识到研发投入对创新药的重要性。
4我国药品研发制度变迁的设计建议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两方面,设计创新药的研发制度变迁。
4.1强制性制度变迁
强制性制度变迁主要解决外部制度不均衡问题,最关键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政府引导的制度变革能够最大化完善药品研发制度,实现医药制造业的制度均衡。
(1)完善融资和风险投资制度。一是完善融资体系。主要目标是结合企业资金、政府投入、银行贷款、社会资本、外资等,拓宽融资渠道。其中,银行贷款以企业信用的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以专项基金、企业或个人捐赠基金等方式积极引入。同时,健全融资信息服务体系,给予药企充分的融资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新药研发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良好的风险投资环境有助于消除企业的后顾之忧,激励新药研发。以风险投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为切入口,如建立健全产权交易所,引导药企利用产权交易退出风险投资市场,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的制度环境。
药物论文范例:药品分析方法转移类型与程序研究
(2)优化新药上市审评审批政策。继续完善新药上市审评审批政策,解决药品审批积压问题。审评之前对药品进行区分,以临床需求为导向,重点关注临床急需且疗效显著的新药。对审评体系的建设,主要注意时间节点和审评模式的优化:一是缩短新药审评审批实际耗时,明确新药审批时间节点及各阶段理论用时,如整体审评时间、获批上市时间、技术审评报告时间等;二是逐步建立包含多种模式的审评审批制度体系,鼓励多种模式联用,实现审评审批全程加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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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旭宁.买方垄断、药品定价与我国制药产业研发投入[D].山东大学,2012.
[5]赵娜娜,孙利华.中国医药产业新药研发能力研究[J].中国医药工业杂志,2018,49(9):1321-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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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心仪1,姚峥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