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年05月02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侵犯旅客权利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直接决定着该案件的法律适用方法。下面文章主要基于航空器注册登记国的确定性和唯一性展开研究,在国际航空运输中不轨旅游侵权也应该适用航空器注册登记法这一原则,需要采用自治原则,并且还应考虑到共同经常居住原则。
[关键词]不轨旅客,侵权,法律适用,航空器注册登记国
一、国际航空运输中不轨旅客侵权概述
(一)不轨旅客的含义及其侵权表现。现如今,由于航空的运输便捷,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以航空器作为交通工具,但由于其封闭空间的狭小、环境的不熟悉以及高空飞行的不适应等往往会使人易产生焦虑等情绪,进而易在航班上产生纠纷。国际法称这类旅客为“不轨旅客或有破坏行为的旅客(Disruptivepassengers/Unrulypassengers/Airrage)”。
飞行器中的不轨旅客并非总是不受欢迎的人或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是指拒绝遵守运行中航空器中的良好纪律、命令或机组人员的指示,扰乱其秩序,并对己身以外的其他人员造成不法侵害的旅客,其中被侵害者不仅包括同乘旅客,还包括飞机上的工作人员。①而其给同乘旅客非合同利益或法律赋予的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即为不轨旅客侵权行为。该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乘客间的打架、性骚扰、攻击和在飞机上非法使用药物,等等。
(二)不轨旅客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轨旅客侵权由于国际客运的复杂性而具有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一方面,由于国际民航运输跨越多个国家管辖区域,不轨旅客侵权行为本身具有国际性;另一方面,国际航班的旅客来源国的多样性使得受害者不仅人数众多,且其国籍各不相同。
这些特殊性在客观上增加了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但是,国际社会针对不轨旅客侵权主要采取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而忽略民事赔偿救济,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选择性失明”,这不利于维护航空器运行以及国际航空运输的安全。本文即从不轨旅客侵权的特殊性入手,就如何在民事救济中选择法律的问题进行讨论,希望能够为完善我国对不轨旅客侵权案件的规定提供参考。
二、国际航空运输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则
国际航空运输中的国际性和旅客国籍的多样性使得国际航空运输中不轨旅客侵权案件与一般侵权案件有所不同,直接影响到该类案件中准据法的选择问题。侵权行为是一类复杂且种类繁多的法律行为,各国对其法律适用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但总体而言,大概包括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共同国籍国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②近年来,又出现了侵权行为自体法原则、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原则等一系列新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侵权地法原则。侵权适用侵权地法是国际侵权法领域最古老的准据法之一,指在国际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法国、德国的立法都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以及《法律适用法》第44条也对其进行了规定。
(二)法院地法原则。法院地法原则认为涉外侵权行为的成立与效力以及责任和相关的赔偿等问题应以法院地法为依据,该原则运用的广泛程度较少。鉴于该原则的适用会扩大国内法的适用,不合理地限制当事人的诉权,难以实现公平公正的目标,大多作为补充原则予以适用。
(三)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当事人共同国籍国原则常作为侵权地法原则的补充,该原则的适用更多体现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大多数国家对此原则都有明文规定,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133条及《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虽然我国法律适用法规定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但本质上也是共同属人法原则的体现。
(四)意思自治原则。瑞士的国际私法最早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侵权领域,已成为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的补充原则。在侵权领域引入该原则具有一定的先进行,既能尊重当事人意愿,增加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一致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者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适用法》对意思自治也进行明确规定,将意思自治原则至于优先适用的位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五)最密切联系原则。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侵权领域,并在1963年的Babcockv.Jackson案中得到论证。最密切联系原则更注重对多种主客观因素的考察和价值权衡,其灵活性有效地弥补了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的僵硬,有利于个案的公平。③该原则的运用增加了侵权领域法律选择的弹性和灵活性。虽然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条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般规定,但是该规定是否可以适用涉外侵权法律领域仍然存在一定争议。
(六)侵权适用侵权行为自体法原则。侵权行为自体法原则是莫里斯提出的一种新理论,是合同自体法理论引入侵权行为领域的结果,其更加侧重强调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该原则的延伸。侵权适用侵权自体法原则并不排除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只是对更多因素,诸如侵权行为地、当事人住所地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察。
(七)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原则。侵权行为法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减轻受害人的损失。本着此目的,各国逐渐采用“利益分析”“结果选择”等方法,从而挑选出对保护受害人利益最有利的法律。然而,该原则在适用时需要从众多可适用的法律中寻找一部最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适用程序之复杂不言而喻;另外,在不轨旅客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个人,且不存在特殊类型的合同关系,因此,难以将受害者确认为“弱者”。由此可见,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原则在该类案件中难以适用。
三、不轨旅客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法律适用的冲击
(一)侵权行为国际性对传统侵权法律适用的冲击。国际民航运输具有国际性,其航行过程中跨越至少两个国家,因此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多样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且与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也缺少足够的联系。甚至一些发生在公海或无主土地上的不轨旅客侵权案件中因无侵权行为地法而难以适用该原则。与此同时,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也因异地法而给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带来不便,不利于实际操作。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在国际航空领域的重要性正在逐步削弱,难以成为不轨旅客侵权的法律适用依据。
(二)航空旅客国籍的多样性对传统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冲击。旅客国籍的多样性在客观上减少了共同属人法原则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中不轨旅客侵权的可能性。但是,如果不轨旅客侵权案件中的当事人恰好拥有共同国籍国,则仍然可以寻找共同国籍国的法律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四、国际航空运输不轨旅客侵权法律适用的现状
至今为止,尚无国际法律文书针对国际航空运输不轨旅客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明文规定,各国内法就此规定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可能会导致同一个不轨旅客侵权事实所引发的多个诉讼之间因选择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进而加大判决承认和执行的难度。
(一)美国做法。作为航空事业的诞生之地的美国通过判例法的形式,虽然形成了一些列处理侵权案件的法律选择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规定的复杂性和对个案的考量性难以判断案件应适用的法律,加大了预判的难度。且其规定多以判例法形式存在,并不利于各国借鉴和参考。
(二)我国做法。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4条统一规定了涉外侵权案件优先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兼顾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虽增加了以侵权地法为基本原则的法律适用规定的领导性,但是,规定过于笼统和间接,难以适用于航空运输不轨旅客侵权这类特殊案件。《民用航空法》对航空领域的侵权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仅涉及民用航空器对水(地)面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不能解决不轨旅客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法》第2条中虽亦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不轨旅客侵权案件中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增加了案件判决的公平与正义,但面对航空不轨旅客侵权案件的复杂性,这些简单的规定仍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使得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五、完善我国针对不轨旅客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建议
分析国际航空运输中不轨旅客侵权案件,不难发现,航空器的登记注册国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因素,以其所在地法作为解决该类侵权案件纠纷具有非常明显的合理性。
第一,航空器的注册登记地国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相对于侵权行为地的转瞬即逝和不确定性,航空器的注册登记地国具有简便性和明确性,以此作为连接点,能够很好地解决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尤其针对在公海上空或无主土地上空发生的侵权案件而言更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
第二,适用航空器注册地法律作(下转第189页)为准据法有利于建立一套稳定的解决不轨旅客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体系,④帮助受害人正确预测诉讼结果,进而解决同案不同判的状况,减弱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的风险。
第三,从国际公法上来看,航空器一直被视为一国领土的一部分,而航空器也是根据登记国的相关实体法进行日常管理,因此,以航空器登记地国法律作为准据法解决航空器内部发生的不轨旅客侵权纠纷在一定意义上符合“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更有利于解决发生在公海上空或无主土地上空的侵权案件。
六、结语
综上所述,航空器登记地国法原则在不轨旅客侵权案件中具有无可替代作用。但,考虑到该类侵权案件的复杂性以及现如今相关法律并无此连接点的规定这一现实情况,不轨旅客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仍应当包括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等多个连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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