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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演化博弈理论基础上网约车市场规范机制

时间:2018年10月08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下面文章主要在演化博弈理论上构建了网约车出行市场规制的三方演化博弈模型,通过模型推导和数值仿真分析了政府管理部门、网约车出行平台和司机三方的演化路径及稳定策略。最终发现:政府、平台和司机单方的演化策略会同时受到其他两方主体策略的影响,政府

  下面文章主要在演化博弈理论上构建了网约车出行市场规制的三方演化博弈模型,通过模型推导和数值仿真分析了政府管理部门、网约车出行平台和司机三方的演化路径及稳定策略。最终发现:政府、平台和司机单方的演化策略会同时受到其他两方主体策略的影响,政府采取“规制”策略需要考虑政府成本、出行者及司机社会福利、网约车行业稳定和社会公正等因素,希望三方可以共同努力实现网约车的正常开展。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新型出行方式,演化博弈,政策规制

网约车

  2009年,Uber在美国旧金山由TravisKalanick和GarretCamp创立,随后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在中国市场,滴滴于2014年成立后在各个城市迅速展开业务。诸如专车、快车等新型出行方式的出现,为城市居民的交通出行提供了更多快捷且经济的选择,形成“互联网+交通”的新型城市交通格局[1]。

  作为新型出行方式的载体,网约车平台吸引着出行者和司机加入并完成交易。网约车平台的运营丰富了城市交通出行模式,甚至对社会福利的提高也产生着重要影响。与此同时,网约车出行市场的蓬勃发展也伴随着多方的争议。其中,争议的核心包括由违规的网约车运营带来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以及对乘客财产及安全的损害等。当前研究认为网约车平台降低了出行服务成本并且提高了社会整体效用,但同时也带来了社会问题、法律冲突和监管难题,管理者在政策制定时既要鼓励创新又需要保护消费者免受其害[2-3]。

  在全球范围内,违规网约车运营对乘客带来的财产及安全损害的事件屡见报端,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违规的网约车运营体现在司机准入资质、车辆规格和司机驾驶行为等方面。其中,司机准入资质包括司机驾龄、身体状况、户籍及声誉等多方面因素;车辆规格包括车辆号牌归属地、车辆损耗程度、有效期限以及排放量等因素;司机驾驶行为包括司机的超速驾驶行为、绕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等。

  在网约车运营中司机准入资质、车辆规格和驾驶行为等方面的违规,均会对乘客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有必要研究网约车出行市场的规制策略及健康出行市场的实现路径。2016年7月,中国政府确定了网约车经营的合法地位,但地方在制定具体管制政策时仍存在较大分歧。整体而言,网约车的营运问题是当前网约车市场中所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但当前的规制政策尚未对市场形成有效管制。此外,不同网约车平台共存于出行市场中,各平台对司机营运的管制力度也不尽相同。

  因此有必要结合网约车市场的现实背景,考虑政府管理部门、网约车平台企业和司机等主体,对网约车出行市场的规制策略问题进行探讨。当前关于网约车出行市场规制的讨论已经产生了诸多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网约车市场规制思路、具体规制策略和规制路径及范式等方面。在网约车市场规制思路方面。Dudley等(2017)[4]认为以Uber为代表的网约车是创新的商业模式,涉及多方主体,应该在保证发挥网约车正面作用的前提下进行政策规制。沈开举和陈晓济(2017)[5]、王玎(2017)[6]认为应该从共享经济和移动互联网思维的视角出发对网约车平台进行规制及监管。王小芳和赵宇浩(2016)[7]从规制经济学框架对中国目前的网约车规制政策形成过程以及主要内容进行评述。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政策制定应该以消费者利益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市场维度健全出租车市场管制政策[8]。在具体规制策略的制定方面,国内外已经产生了部分的实践经验。Beer等(2017)[9]对美国主要城市的网约车规制政策通过司机维度和平台纬度进行了定性的对比分析。Lee(2016)[10]基于政府管制思路的角度总结了国外政府网约车平台管制经验,讨论了政府管制框架。Yang和Yu(2015)[11]以上海出租车行业为例,对过往和现在的政府管理模式和方法进行了对比。

  此外,在吸取现有政府规制经验的同时也需要结合实际问题对网约车规制路径及范式进行研究。Schneider(2015)[12]、彭岳(2016)[13]认为传统出租车市场规制政策并不适用于网约车平台。Holloway(2015)[14]、Edelman和Geradin(2016)[15]对具体规制措施进行了探讨。与其他定性研究不同,罗清和和潘道远(2015)[16]基于博弈论研究了政府对专车类市场的规制政策,主要根据政府对专车和出租车规制与否设置了4种交叉情景。

  近年来,演化博弈理论与交通管理问题的研究相结合产生了系列研究成果。Hernandez等(2017)[17]通过演化博弈理论研究了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拼车问题,分析了人们拼车出行的稳定策略。陈星光(2009)[18]对交通出行方式的博弈和演化过程进行了分析,并运用演化博弈理论推导出出行方式选择的演化稳定策略。Sun等(2009)[19]从演化博弈的角度对由于出行者具备学习、调整能力导致的日常交通流从不均衡到均衡的动态变化过程进行了分析。陈星光(2015)[20]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和动力系统稳定性理论,构建了多群体多准则出行选择流量演化系统的动力学模型,分析了出行者博弈行为和动态交通分配之间的联系。

  基于文献分析,可知当前研究对象主要关注政府管理部门或平台企业的单个视角,缺乏对网约车市场的系统思考。在研究方法方面,现有研究更多地集中在定性分析方面,缺乏运用科学的工具、模型对网约车市场的规制问题进行客观刻画的定量研究。交通管理中平台及出行者等主体具有有限理性特征,且在长期交通出行中存在学习过程,演化博弈理论可以较好解决该类问题。

  基于此,本文在系统分析政府管理部门、网约车平台企业、司机以及出行者共同构成的网约车市场的前提下,基于三方演化博弈理论研究网约车出行市场规制策略问题。综上,本文对网约车出行市场规制策略的研究存在以下创新点。

  (1)当前已有学者基于博弈论方法探讨了网约车的相关问题,本文在此基础上采取演化博弈理论对网约车出行市场的规制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相比过往研究能够动态地体现网约车出行市场规制中所涉及的要素。

  (2)在刻画出行者与网约车平台以及司机的关系时,考虑了网络外部性因素,通过将网络外部性与演化博弈理论相结合,能够体现网约车平台的共享经济特征。

  (3)过往研究大多仅考虑具有两个主体的博弈问题,本文则分别从政府管理部门、网约车平台和司机3个角度研究了三方演化博弈下的网约车出行市场规制策略,是对演化博弈应用研究的拓展。一、网约车出行市场三方演化博弈模型的构建

  网约车出行市场的规制主要涉及政府管理部门、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此外成功的网约车市场也离不开出行者。本文在系统分析网约车出行市场的基础上,构建了演化博弈模型。

  (一)问题描述与假设

  假设网约车司机具有两种策略:“合规经营”和“违规经营”。一方面,司机在进行合规服务时会产生额外成本,如对车辆定期保养、司机自身培训等金钱及时间成本。此外,对于合规经营的司机,政府也可能会提供奖励,包括政策支持、荣誉授予以及金钱奖励等。由于经营成本降低,违规网约车司机会获取更多潜在收益,但也可能面临来自政府及平台的惩罚。其中,在政府方面包括对违规司机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诉讼等;在平台方面包括清除不符合资质的司机和车辆,同时对绕路、危险驾驶等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司机和出行者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二者通过平台实现出行交易所获效用与另一方的规模有关。假设网约车平台具有两种策略:“积极管制”和“消极管制”。一方面,网约车平台对司机的管制包括对司机准入资质的审查、对车辆状况的检查以及对司机服务的追踪等。当平台对司机积极管制时,会产生相应管制成本,如软硬件设施以及管制人员薪酬等。另一方面,平台企业采取积极管制策略时,被清除的司机及车辆在短期内会使得平台上可用司机和车辆的锐减,造成平台调度压力。针对积极管制的平台企业,民众对企业形象的认同也会提高,且政府也会提供相应奖励,包括企业声誉和经济支持等。

  平台消极管制可能滋生司机的违规经营问题,最终导致出行用户流失。政府针对消极管制的平台也会采取惩罚措施。假设政府管理部门具有两种策略:“规制”和“不规制”。一方面政府对网约车市场规制可以从平台和司机两方面入手,针对违规行为等具体措施包括采取罚款、吊销经营权、行政处罚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等。另一方面对积极管制网约车平台以及合规经营的司机可以采取正向激励的措施,如补贴、奖励以及嘉奖等。政府管理部门规制网约车市场,会使得出行市场稳定运行,有利于政府形象以及社会福利的提升。假如政府采取不规制策略,会潜在地降低司机违规经营风险,不利于网约车出行市场的有效运转,政府形象也会随之降低。

  结束语

  本文基于演化博弈理论针对政府、平台和司机等主体构建了三方博弈模型,以此研究网约车出行市场的规制策略问题。通过演化博弈模型的推导求解以及数值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政府管理部门、网约车平台企业和司机中,单个主体的演化策略会受到其他两方主体的共同影响。当市场中平台企业采取“消极管制”策略而司机采取“违规经营”策略时,政府管理部门倾向于采取“规制”策略;当政府采取“规制”策略而司机采取“违规经营”策略时,平台倾向于采取“积极管制”策略;当政府采取“规制”策略而平台采取“积极管制”策略时,司机倾向于采取“合规经营”策略。

  2.在具体的影响因素方面,政府形象的提高、规制成本降低、提供奖励降低时,政府倾向于采取“规制”策略;平台企业形象提升增加,同时平台管制成本和额外运营成本降低,且政府增加对消极管制平台的惩罚时,平台倾向于采取“积极管制”策略;司机“合规经营”成本降低,政府和平台对违规经营司机惩罚增加时,司机倾向于采取“合规经营”策略。此外网络外部性效用增加也会促使平台和司机选择“积极管制”和“合规经营”策略。

  3.在三方共存情况下,政府采取“规制”策略需要考虑政府成本、出行者及司机社会福利、网约车行业稳定和社会公正等因素;平台企业采取“积极管制”策略需要考虑企业收益及成本、平台用户规模以及政府惩戒等;司机采取“合规经营”策略所考虑的因素包括司机收益及成本、用户规模、政府及平台惩戒等。同时,本文的研究仍然具有诸多不足之处,同时也是下一步研究可以改进的方向。

  (1)在三方演化博弈的建模中所考虑的因素仍然具有局限性,需要在下一步研究中引入更能贴近网约车出行市场现实情境的因素,以使研究更近符合实际。

  (2)由于数据获取的局限性,本文研究仍然缺乏实际数据的支撑。

  (3)本文的研究主要涉及中国的网约车市场问题,缺乏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针对网约车管制经验的对比总结及借鉴。网约车市场所涉及的问题众多,也产生了许多未来可行的研究问题。

  (1)网约车的出现对传统出租车市场产生了极大的冲击,有必要研究网约车出行市场与传统出租车市场的竞争问题。

  (2)当前网约车与其他出行方式共同构成了城市交通系统,有必要研究在网约车存在的情况下城市居民的新型出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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