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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舆论监督与刑事司法的交织与博弈

时间:2019年10月15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司法活动逐步被公开化,在促进司法公正的过程中,以媒体为载体的舆论监督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舆论监督也不例外,其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又以巨大的力度干扰着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司法活动逐步被公开化,在促进司法公正的过程中,以媒体为载体的舆论监督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舆论监督也不例外,其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又以巨大的力度干扰着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为了使司法的权威性、独立性和舆论监督三者达到有效的平衡关系,应借助诉讼法在制度层面的完善和规范对舆论监督进行管理,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公众;舆论;监督;司法

司法

  追求公平正义属于司法机构不变的方向,同时也是社会大众对司法机构的最基本要求。而随着我国民主法治步伐的延伸,公众希望参与司法活动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从“孙伟铭案”等案例中能够发现,以新闻媒体为代表的舆论监督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不断增强。

  一、舆论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在刑事司法中,公民虽然将自己的私立救济权转让给了政府,但却将用于监督政府的公权力保留了下来,这也就是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两者最根本的联系。按照舆论监督和刑事司法独立的概念,人们应在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认识两者的共同点和冲突点。在探讨司法独立性本质的过程中,应首先在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间寻找到共同点。

  按照我国宪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公民具有言论自由和对公权力批评、监督的权利,此属于舆论监督刑事司法的法律依据;在党的十三大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利用舆论对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属于与法律监督方向一致的两种治国理政途径,此属于舆论监督刑事司法的政策依据。

  近年来,由于网络技术和移动设备功能的完善,使得各种自媒体在网络传播中的影响力不断增强。以前由主流媒体垄断信息的局面被彻底打破,现在受众能够利用移动通讯设备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进行信息的发布,并利用评论和转帖这种围观效应将大众的意见表达出来,自媒体借助其丰富的功能使舆论监督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从而对各类社会事务进行全面监督,其中也包括对有关刑事案例的监督,因为未能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自律素质,加之自媒体在发布过程中逐渐开放化,所以自媒体信息内容的真实性难以确定。

  二、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积极面和消极面

  1.舆论监督具有积极的一面,其属于民主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领域,媒体力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在针对某些热点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新闻媒体通过客观的事件报道,不但对群众的言论产生了积极的引导作用,而且使群众的知情权得到了最大满足。二是对司法机关在查处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阶段,对法律公正性的有效监督,提高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度。

  2.舆论监督同时还具有消极的一面如果舆论监督超出一定的限度,则会对司法独立和司法的公正性造成巨大的干扰作用。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媒体在司法程序之前对案件作出媒体宣判,从而给司法活动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而对于民众来说,极有可能受到误导。二是媒体所采用的煽情式报道使社会舆论站在错误的一方,从而影响司法工作的理性判决。三是媒体采用隐蔽拍摄等非法手段为其倾向方进行取证,此对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具有干扰作用。

  三、构建能够使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和谐共处的刑事诉讼制度

  1.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共重的原则进行立法

  刑事诉讼实际属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利益发生碰撞的地方。现阶段,植根于媒体的舆论监督出现了蓬勃发展之势,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舆论监督更多地关注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由此也从侧面反映出现阶段的刑事诉讼法中,对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照较少。所以,建议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一定要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达到并重,同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落实这一原则。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降低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间的冲突,从而为舆论监督最终回到司法公正的轨道上创造了条件。

  2.在规范和完善司法公开途径的基础上扩大司法公开的力度

  公开审判即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案件的审理,这种审判方式,不但能够提升审判的质量,而且能够保证法律程序中事实的全面性,同时给被告与社会均带来了利益。在案件审判中,只有进行审判公开、犯罪证据公开,才能够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从而使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不法交易得到有效制止,恢复司法的公正性。我国的司法公正正在不断扩大,按照有关的法院资料发现,早在几年前,我国北京的部分法院,已开始采用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案件的审判。

  著名的美国政治学家罗尔斯说过:审判工作一定要坚持公开以及公正,但在审判的过程中,不应受到公众宣化的控制。在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在审判法庭的庭审辩论过程中规定,谢绝使用电视,但在特殊情况下,只要获得第一院长的允许,是可以使用电视的。

  在我国,虽然出台了有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开审判制度规定,然而,由于在案件的公开审判过程中,相关的渠道途径还不完善,因此公开审判的效果相对较差,这就需要司法界积极规范以及完善公开审判的渠道和途径,确保公开审判产生更加理想的效果。

  3.坚决执行无罪推定原则

  所谓无罪推定原则,即就是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在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具有多项价值,即程序性价值、保障人权价值和诉讼效益价值。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条款能够发现,无罪推定原则在其中还未得到充分的贯彻,所以在进行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需使无罪推定原则得到有效确立,以此实现对舆论监督的良性引导和规范。

  在上述过程中,核心在于彻底排除非法证据,对于非法获得的相关证物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排除。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即便缺乏政府,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诉讼,倘若诉讼不成立,在检查机关发现全新证据时,可以重新提起诉讼,该种需求使得因疑罪在实际判定过程中将会产生极强的不确定性。上述多种因素都为法律的操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对于司法公正性极为不利。

  4.明确法官的基本权利,确保司法的基本权威

  美国法院明确规定,法官可以使用相关程序上所规定的方式,排除新闻报道中存在的不利影响,在此过程中可以要求推迟案件审理,直到偏见完全消除。而转移审理则是将案件转移到情绪化作用较小的地方。

  四、结语

  就舆论监督对于司法的作用来说,其属于一把双刃剑,合理的舆论监督能够极大地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但是倘若舆论监督超过既定范围,则会使得案件完全进入舆论审判。基于此,明确和正视舆论监督对于我国刑事司法产生的影响,加快刑事诉讼在制度等方面的不断完善,实现舆论监督效果的大幅提升,最终促使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参考文献:

  [1]谢丽威.社会舆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4(4).

  [2]祝琳.网络公众舆论规范的“窄”与“宽”[J].攀枝花学院学报,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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