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年12月11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以审判为中心”重点是要突出庭审实质化,核心是要抓证据裁判规则。当前阶段,检察机关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结合某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就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情况,本文重点探讨了“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四方面内容: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诉前主导作用发挥、构建新型诉辩关系、完善繁简分流案件处理机制,以期对今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工作顺利开展有所裨益。
一、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情况
证据裁判规则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结合某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刑事司法实践工作来看,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检法两家案件承办人证据意识大大增强,证据标准的把握上非常严格。基本上杜绝了“带病起诉、和稀泥判决”现象。主要问题有以下四方面。
(一)证明标准方面。侦查机关证据意识不强,报送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不高。“以审判为中心”提高了刑事案件证据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证据意识稍显落后,尚未达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批捕和公诉两个阶段受理的案件证据体系大多并不完善。造成该现象重要原因是公安机关办案机构庞杂、办案力量薄弱,许多基层公安刑侦部门大多是协警办案。检察机关需要充分发挥反向引导作用,压力传导层层,倒逼侦查机关提高证据意识,强化刑侦力量,确保侦查阶段基础性作用发挥。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缺少统一的证据标准有效指引,办案人员认识差异影响了具体案件的处理。
(二)某些证据种类的规格、形式方面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侦诉审需加强协作统一证据收集、固定、审查标准。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证据在收集、固定、审查等方面都没有统一标准,如技侦证据的使用,技侦录音的播放、录音转换成文字材料的主体等均没有形成共识,导致实践中是否采信该证据标准不一,影响案件实体处理。还有毒品的扣押、称重方面,尽管公安部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侦查机关随意性较大,未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证人、鉴定人出庭方面。根据直接言辞证据原则,刑事诉讼庭审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然而在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导致证人出庭率极低。由于证人出庭率低,无法充分保障被告质证权。
(四)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尚不完善。庭审中非法证据排除造成案件证据锁链无法闭合,公诉方易陷入被动局面。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一)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在批准逮捕后第一时间对证据仍存在瑕疵、缺陷的案件提出书面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将书面引导侦查意见作为案件质量评查考核的重要内容,树立引导的权威。同时,为防止侦查机关消极应对捕后续侦意见的情形,侦查监督部门自身要加强跟踪,要求侦查机关及时反馈落实,将落实捕后续侦意见作为审查延长羁押期限的重要指标。对案件后续造成影响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填补捕后诉前空间,发挥审查批捕关键作用。
(二)公诉部门要积极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在审查起诉阶段确保非法证据得以排除。首先,检法两家通过联席会议完善庭前会议规则,确立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效力。诉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应当提供证据目录,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应当确认效力,庭审中不得再次应辩护人要求予以排除。促使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减少庭审中突发风险,确保公诉人庭审中精准指控犯罪。
其次,提高公诉人庭审中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庭审中如果被告人方面向法庭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则由公诉方承担,此时公诉人应当从证据种类、证据的取得方式、以及证据之间关联性等方面仔细考量,对于不符合一般生活经验及规则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应当当庭提出,避免因关键性证据排除造成案件证据锁链无法闭合情形。
其三,针对基层院刑事检察部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办案警力不足现状,可依据案件受理数量配备员额检察官数量,保证办案力量充实,提高案件质量。最后,要强化公诉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尤其是针对金融类、邪教类等特殊案件逐渐增多的现状,要强化专业人才队伍,提高此类案件办理质量加强对公诉部门人员专业素养的培养,提高检察人员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的能力,严格规范公诉人员认真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工作。
(三)要发挥检察机关在推进证人出庭制度上的作用。通过检法联席会议,细化证人出庭作证案件范围、申请主体、启动程序等规则。对于被告作无罪或罪轻辩解的案件,法庭应当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基于检方能较早接触案件当事人及证人,上述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由检方提起申请。另外,完善证人出庭的配套机制。
第一、细化证人出庭保护制度,确保出庭证人人身安全。需要明确确立保护对象、保护主体及保护期限,尤其是涉黑、涉毒等案件中证人保护制度。庭审中可以采取视频作证、隔离作证或者通过技术手段隐去证人面容、声音等可识别特征。第二,细化证人出庭补充制度,可以尝试奖励证人出庭。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助外,可对出庭证人给予一定奖励,确保证人能顺利出庭。第三,完善证据拒绝出庭制裁制度。现有法律仅规定对拒不出庭作证证人可给予拘留和训诫两种制裁,制裁措施种类单一,力度有限。可以增加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等制裁措施。
(四)公检法三家加强协作,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就常见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运用形成统一标准,并在司法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提高办案人员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的能力,严格规范公诉人员认真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工作。
充分发挥案件评查机制的作用,通过评查机制倒逼办案人员提高证据意识。要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非法证据应排未排现象,则年终案件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尝试探索在最高检公诉厅《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的基础上,形成常见案件类案的证据收集指引指南。从外在机制上保证证据标准的统一,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动刑事诉讼程序法治现代化。
二、诉前主导作用发挥
审判中心主义意味着庭审实质化,证据必须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对公诉人员要求更高,要充分发挥审前过滤功能及诉前主导作用,积极引导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将审判的压力传导到侦查环节,从源头上提高刑事案件质量。
目前检察机关诉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二是检察机关以退回补充侦查形式,引导侦查机关补强证据。
从司法实践来看,某市检察机关诉前主导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具体来说:一是公诉提前介入侦查机制不畅通,侦诉协作关系尚未理顺。当前某市公安机关办案主体较为分散,派出所、大队、支队等都有办案权,缺少一个经常性的稳定协作平台。刑事司法实践中批捕部门提前介入多,而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少。公诉人员主观上存在怕麻烦、不愿意提前介入的心理,客观上存在案多人少,公诉任务繁重,介入不能的问题。故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完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机制,要就公诉部门介入案件的范围、时机、要求上进行细化明确。
二是侦查机关对案件质量的考核标准有问题。当前某市侦查机关的案件考核指标主要是刑拘率和批捕率。三是退回补充侦查流于形式化,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退而不查的行为缺乏有力地监督纠正手段。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附条件批捕,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也会附补查清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是公安机关以批捕而非起诉或判刑为侦查案件质量考核指标,故退而不查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案件进一步处理陷入困境。
三、构建新型诉辩关系
从检察机关来看,重点强调要建立互相尊重、平等对抗的新型辩诉关系。一是充分尊重并保障律师行使其权利,尊重律师阅卷、调查取证、搜集证据方面的权利。将律师的意见作为审查起诉的补充意见,以完善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现行做法是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后,案管部门立即扫描案卷并将电子卷宗保存,确保律师电子阅卷和检察人员阅卷同时进行。
二是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律师平等尊重,平等对抗,不以检察人员身份对律师有敌视心理,加强与律师沟通,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通过听取辩护意见,及时发现案件中的问题,也能提高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从而保证案件质量,保证司法公正。
四、完善繁简分流案件处理机制
目前刑事诉讼繁简分流的简化制度主要有: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简易程序法律已有明确规定。针对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有的基层院提出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正与效率并存的问题。通过这几年的实践证明,繁简分流一定要把握好简的内涵,在充分尊重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简化办理。
重点是要把握好几类司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是要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应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在立案和审查起诉阶段严格把握证据裁判规则,落实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二是要把握好公安、检察、法院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关系,繁简分流制度不仅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也是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切身利益的事情,司法机关要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保障律师能够及时有效进行辩护,才能最大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统一起来。
司法方向论文范文: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如何分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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