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年12月31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要: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否会导致人体基因发生改变,是现阶段尚未明确的科学问题。与一般的食品侵权相比,转基因食品侵权的原因更为复杂和特殊。基于此,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应当坚持以严格责任为基本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同时,应当对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结果的证明责任进一步加以明确,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益。
关键词:食品侵权;转基因;举证责任;黄金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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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文章主要从安徽省转基因宣传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就开始探究,并且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转基因宣传工作的相关建议,比如进一步提高对转基因宣传工作的认识,充分发挥转基因科普教育引导作用,大力推动转基因科普基地建设,加强科普宣传队伍建设等,按照这些建议指示也是为了更好的推动安徽农业的发展。
转基因食品自出现以来,关于其是否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其对于人类社会以及生物科技领域产生了广泛、重大、深远的影响。我国生物科技近些年来发展迅速,转基因食品也逐渐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并进入人们日常生产生活领域。在转基因食品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和技术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思考其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从侵权法上来看,转基因食品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侵权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利益。对该领域进行研究,不仅能够进一步丰富转基因食品领域的理论学说,也能够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理论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
(一)2012年湖南“黄金大米案”简介
2012年的湖南“黄金大米”事件是一起转基因食品安全事件,该事件发生后,牵动着国人的神经。“黄金大米”事件的涉事人员牵扯甚广,包括美国大学的研究人员、中国浙江医学科学院伦理委员会、湖南省疾控中心以及部分科学研究人员,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和影响。美国塔夫茨大学在其主导的转基因试验中使用了“黄金大米”,该转基因科研项目不仅在2003年通过了浙江医学科学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而且通过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的项目。
该科研项目相关人员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以学生免费“营养餐”的方式向湖南衡阳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的学生提供,并定期为学生体检以获取相关的试验数据。经过一段时间后,该试验项目由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在《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披露,进而引起了社会和舆论的广泛关注。湖南省、市、县三级疾控中心均表示并不知情,并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疾控中心发现该试验在湖南进行了两次,一次是针对成人,一次是针对儿童。根据新闻报道,事件虽然未对试验人员造成显性伤害,但也难以确定是否对试验人员造成了隐性伤害。该事件使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二)“黄金大米案”的处理与分析
2012年12月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公布的“黄金大米”事件调查情况通报称,此项转基因试验违反了相关规定、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相关责任人已被撤职。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给予荫士安、王茵、胡余明等人作出了相应处分,同时上述机构为此次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公众致歉。
该事件自美国立项开始,直至进入我国国内研究领域,相关责任主体一直都未完全公开其研究的内容和性质。该项目在美国未完全通过伦理审查,在国内的审核却一路畅通。同时,项目负责人又通过与各个行政部门签订科学研究协议的形式,在未告知相关部门、学校、家长和学生的情况下,以欺瞒的方式进行试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更为严重的是,试验的结果存在未知性,按照目前的科研技术很难评判该试验会对试验人员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
(三)“黄金大米案”的法律评价
2012年湖南“黄金大米案”,可以从转基因食品管理规范制度体系、转基因食品民事侵权以及转基因食品侵权举证等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从这三个角度来评价该案给我国转基因食品侵权领域带来的启示和思考,可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和受害人的权利。从转基因食品管理规范制度体系层面分析。我国在转基因食品管理上存在巨大缺陷,转基因食品试验的申请到应用都有诸多的管理漏洞,审批环节形同虚设。“黄金大米案”中,该科研项目经浙江医学科学院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又披上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外衣,使得转基因食品能够在行政审查上“一路绿灯”,并走向了学生的餐桌。
由此可见,在转基因食品管理体系方面,审核不严、论证不足成为该案的起因。从转基因食品民事侵权层面分析。虽然转基因食品没有对试验人员造成显性伤害,但是在转基因食品安全尚未定论的情况下,其很有可能会影响试验人员未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该案发生后以及后来的事件处理当中,并没有任何家长出来控告侵权人,也未见侵权人主动承担侵权之责。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既有受害人自身维权意识不强的因素,也有我国法律缺陷的因素。
转基因食品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学生,侵害的客体则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如果不从法律上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特殊规制,难以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转基因侵权举证角度层面分析。由于我国在转基因食品安全领域尚未出台相关法律,因而在转基因食品侵权的具体案件中,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如何划分具体的责任以及如何举证各自的主张,都缺少可供操作的具体规范和流程。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食用转基因食品并遭受损害后,也难以正当地维护自身权利。
二、转基因食品侵权原因的特殊性
(一)转基因食品加工的科学性
转基因食品是生物科技高度发展的成果。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研发都属于尖端的生物技术,一般的普通食品生产者难以驾驭该种食品生产。该类食品的生产需要很高的科学理论、技术以及生产设备才能实现。这就决定了转基因食品从试验、生产到商业化的过程中均存在着巨大特殊性和科学性,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密的科学设计和论证。具体到转基因食品生产领域。
首先,科研人员需要从某种生物的DNA中寻找到需要的基因,这种基因决定了需要的性状;其次,科研人员在找出基因后,把这种基因与其他生物的DNA进行结合,用以改造其他生物的遗传基因,在其他生物中表达出人们需要的营养品质、性状等;最后,科研人员再把这种转基因生物直接食用或者加工成其他食品。如,转基因大豆生产过程中,科研人员经过基因移植技术使大豆具备某种性状,进而生产出转基因大豆。综上所述,转基因食品加工改变了生物界的遗传规律,改变物种进化的规律,使生物具备了较特殊的性状,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二)转基因食品危险的潜伏性
转基因食品的产生源于目的基因和宿主DNA的结合,在基因转录成蛋白质之后能产生何种性状,则不在目的基因的控制之下。转基因的蛋白质不仅受目的基因的影响,同时也受外界其他基因、细胞或者其他环境的影响。由于依据现有的科学技术很难检测出转基因食品的具体危害程度,所以转基因食品危险具有潜伏性、不确定性和长期性。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对社会公众造成隐性伤害,是现阶段科学技术尚不能明确的问题。基于转基因食品危险的潜伏性,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转基因食品进行规制,确保社会公众有法律维权渠道。
三、转基因食品侵权责任的论证
(一)规制转基因食品侵权的可行性
转基因食品对人类身体健康存有潜在的伤害,这一事实是否能从法律层面进行讨论分析,是现阶段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对社会问题予以规范和平衡,其目的是实现社会的自由、公平和秩序。从法理上来看,平衡转基因食品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法律的规制范畴。转基因食品在技术方面与一般食品存在差异,势必会导致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难以确认。但是食品会存在安全风险并不全是技术原因,一般食品也会导致安全事故。
因此无论是一般食品还是转基因食品,法律都应对其安全责任的承担问题加以明确。一般食品的安全责任承担问题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确定。但转基因食品加工具有科学性,危险具有潜伏性,完全参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规制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为此,有必要单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领域进行法律规制。
(二)规制转基因食品侵权的价值倾向
法律的基本社会目标是规范社会秩序,实现社会行为事件的可预测性。因此,法律必须具备适当的超前预见性。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件现在不存在,但并不代表未来也不会有。只有警惕转基因食品,从法律层面超前规制转基因食品,才能对科学研究负责,对社会公众的健康负责。价值是判断对错的基本观念,对某一社会行为事件的定性与处理起着引导的作用。
在目前技术不足以评判转基因食品利害的情况下,对未知的危险保持保守的态度是最佳的决定。因此,对转基因食品侵权应采取有害推定的价值判断,这也符合预防原则的理念。根据德国哲学家汉斯·乔纳斯的观点,面对新时代,人类不能将自己的生存寄托在技术进步上。对于任何发明,我们都要采取审慎的态度。同时,人类需要对自己的行为采取负责任的态度。
四、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一)以严格责任为基本原则
在转基因食品侵权责任承担层面,最优的选择为严格责任原则。所谓的严格责任原则,也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侵权事件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只要实施了侵权的行为,那么就要承担责任的不利后果。不论其主观是否存在过错,都必须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其应有的部分责任。将转基因食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为严格责任原则,符合社会发展实际和转基因食品特性。
具体而言:第一,专业性的要求。转基因食品本身的科学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大部分消费者很难找到转基因食品的不足,更难以证明其存在的问题。第二,社会成本的要求。在举证责任承担设计层面,立法者应该考虑举证成本,由方便提出证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转基因食品侵权中,大部分的证据和资料全部掌握在生产经营者一方,其举证更能节约资源。如果让受害者举证,一方面会产生举证不能,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权利无法救济,公平无法实现。第三,价值观念倾向的要求。
由于在目前的科技水平下难以预测转基因食品的危害,因此,以“有责推定”原则为基础,认为转基因食品存在危害,能够督促转基因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做到科学、谨慎,尽最大的可能减少危害,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综上所述,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下,通常由转基因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情理与法理。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实现对未知危险的防控。
(二)以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
在转基因食品侵权的严格责任原则大前提下,同时亦需要以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补充。即在侵权行为中,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无法证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时,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证明自己无过错。当生产者和销售者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则推定其有过错,进而承担责任。
如果在现有的科技水平下,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尽到了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问题的出现,此时再让其承担全部的责任就显得有失公平。因此,就需要以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防止因过度苛责而降低科学研究积极性的情况发生。在过错推定制度下,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即生产者必须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其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主观的失误;销售者必须证明其在销售过程中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主观失误。
(三)转基因食品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成立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侵权行为是导致受害者损害的原因,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因果关系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以食品侵权中的因果关系为例,在该类型的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在侵害人一方,即因果关系举证倒置。
在食品药品侵权案件中,由于食品药品造成人体损害的过程无法通过肉眼进行观察,且损害常常具有潜伏性,即便借助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有时仍无法得到可靠的证据。让受害人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明显要求过高,故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综上所述,按照法理学中“举其轻明其重,举其重明其轻”的法律原则,在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中,仍然应当采取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除此之外,在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中,转基因食品的复杂性和技术性远高于普通食品,假若要求受害人承担这一责任,将会显得有失公平。
(四)转基因食品侵权中损害结果的证明责任
在一般侵权案件中,损害结果的证明责任原则上是由受害人来承担。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只有受害人才能完全清楚自己的损失确切是多少。因而,受害人需要自己去寻找损害证据,并证明自己的损失。在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件中,损害大小是可以衡量的因素。因此,在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中,仍然应当由受害人就损害结果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如果将该证明责任分配给侵权人,那么侵权人会基于自身的考虑将损害结果证明得很小,从而降低自己责任,不利于对受害人进行保护。
五、结束语
生物科学的迅猛发展使得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的转基因食品不断增多。现阶段,科学界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未定论,转基因食品中蕴含着巨大的安全风险。社会个体在食用转基因食品后引发安全事故并产生侵权纠纷时,如何从法律层面对转基因食品进行规制,是现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转基因食品与一般食品相比具有特殊性,发生侵权纠纷时,不宜适用一般的举证标准。通过研究,建议未来在转基因食品立法领域要着重把握转基因食品的特殊性,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因食用转基因食品而受害的社会个体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焦艳玲.论食品药品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缓和[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1(04):151-157.
[2]朱青.转基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