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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处分对象修复效果影响因子实证分析

时间:2020年01月15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强调个别预防、鼓励被不起诉人恢复损害、改过自新以及复归社会,具有修复式正义之精神。本研究通过访谈,了解检察官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认识和态度;通过对被不起诉人进行问卷调查,了解附条件不起诉对处分对

  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强调个别预防、鼓励被不起诉人恢复损害、改过自新以及复归社会,具有修复式正义之精神‍‌‍‍‌‍‌‍‍‍‌‍‍‌‍‍‍‌‍‍‌‍‍‍‌‍‍‍‍‌‍‌‍‌‍‌‍‍‌‍‍‍‍‍‍‍‍‍‌‍‍‌‍‍‌‍‌‍‌‍。本研究通过访谈,了解检察官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认识和态度;通过对被不起诉人进行问卷调查,了解附条件不起诉对处分对象的修复性实践效果如何‍‌‍‍‌‍‌‍‍‍‌‍‍‌‍‍‍‌‍‍‌‍‍‍‌‍‍‍‍‌‍‌‍‌‍‌‍‍‌‍‍‍‍‍‍‍‍‍‌‍‍‌‍‍‌‍‌‍‌‍。

  研究发现,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如果有充分的对话与协商机会,则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效果会更加显著,同时,附条件不起诉带来的修复式正义实践效益多体现在程序要件上,也即检察官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中表现的态度‍‌‍‍‌‍‌‍‍‍‌‍‍‌‍‍‍‌‍‍‌‍‍‍‌‍‍‍‍‌‍‌‍‌‍‌‍‍‌‍‍‍‍‍‍‍‍‍‌‍‍‌‍‍‌‍‌‍‌‍。因此,创造一个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以更关怀的态度对待被不起诉人,增加其改过自新的意愿,使具有修复式正义精神的附条件不起诉充分发挥其社会综合功能。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修复式正义;处分对象;适用程序

法律

  引言

  长久以来,虽然犯罪学研究一直着重于犯罪现象的探讨,但对犯罪处理机制也非常关心。对犯罪处理得好,可以减少再犯可能,也可以缓解监所压力,节约社会资源。尤其在我国刑事诉讼进行庭审方式改革后,加大了当事人主义色彩,强化庭审的对抗性,刑事案件处理的耗时将不可避免。提高诉讼效益,建立公正、有效的司法运行程序,节约社会司法成本,是社会各界追求的理想目标。

  如何提高司法效益,以最有效的方式处理刑事案件,使犯罪人回归社会,是摆在当今社会面前的一个重要议题。欧美国家学者提倡修复式正义,其理论核心是以社会及冲突的观点来看待犯罪事件。修复式正义主张通过发现问题、恢复损害、治疗创伤,寻求加害者、被害者及社区的共同参与修复以及治疗,从而恢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社会创建更多、更好的福祉。

  我国2 012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特别强调个别预防、鼓励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以及复归社会,避免刑罚对其打上标签和烙印,并鼓励加害人参与社区事务,修复损害,因此具有修复式正义之精神内涵。本研究主要目的在于:(1)附条件不起诉处分是否具有修复式正义的实践效果;(2)从修复式正义的观点出发,检视影响被不起诉人修复程度的因素;(3)根据研究结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运用提出建议。

  ? 刘作凌,湖南商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附条件不起诉修复效果影响因子研究”(项目号16YBA226)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修复式正义的实践效果

  (一)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修复式正义之精神

  联合国 《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第 28 条规定,我们鼓励制定各种尊重受害者、犯罪者社区以及其他各当事方的权利需要和利益的修复性司法政策程序和方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制定的执行 《维也纳宣言》行动计划的第十五部分关于修复性司法的行动,明确指出,各国应当酌情通过在适当时鼓励使用调解、冲突解决、和解和其他修复性司法措施作为基于司法程序和拘禁制裁的替代办法,促进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再教育和康复工作。[1]

  修复主义正义理论改变了传统刑罚观中的“报应刑”理论,其强调的是犯罪人本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进行弥补,其关注的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以及社区对犯罪后的关系恢复和犯罪预防。 [2]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规定适用条件、考验期限、考察内容、附加条件以及诉讼各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给予未成年人去弥补因实施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的机会。

  涉罪未成年人真诚悔过,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这一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了不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往往会积极赔偿,主动与被害人沟通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在这样的程序中能充分感受到被重视和尊重,物质利益上得到弥补,精神上得到安抚,有利于其以后生活信心的重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这一程序中,真诚悔罪,认识到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主动地修复因犯罪而受损的社会关系,其不仅不会产生再次报复社会的心理,也避免了监禁刑所带来的交叉感染的可能,同时受到了教育与感化,有利于其回归社会重新做人。这种诉讼程序化解了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尊重诉讼参与方的心理诉求,保障参与方的主体地位和程序参与权,[3]使刑事司法更具有人文色彩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

  (二)附条件不起诉推动修复式正义之实践

  在修复式正义理论的具体实践中,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融入修复式正义之精神,通过刑事司法制度的运作去实践修复式正义理论。[4]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置推动了修复式正义理论的实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针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 章、第5 章、第6 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 个月以上1 年以下,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之一是“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的”,实践中对被害人的赔偿被视为犯罪嫌疑人悔罪的重要因素。同条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强调考察涉罪未成年人是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些规定及实务做法有助于促进修复被害人遭受的伤害,对于维护被害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考察期限,并给予被不起诉人附带处分,即要求在一定期间内遵守或履行规定的事项,接受矫治和教育。刑事诉讼法第283 条第3 款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为进一步明确附加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上述第4 项内容(即“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1]这些附带处分措施的实施,矫正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行为,促使其复归社会,这也是修复式正义理论的具体运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以减少犯罪和促成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三者之间再次愈合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将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分流,以考察帮教促使其改过自新,弥补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更好地回归社会,该项制度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二、研究方法与内容:被不起诉人修复效果影响因素之检视

  (一)研究方法

  1.访谈法

  检察官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及成效的发挥重要作用。了解检察官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看法及对该项起诉裁量权的运用,是本研究的材料来源。本研究选取长沙市区10 名检察官作为访谈对象。

  本研究以访谈大纲为访谈基础,访谈大纲的题目如下:

  (1)附条件不起诉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2)如何提升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机能?目前所遭遇的困境是什么?

  (3)检察官考虑附条件不起诉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其过程是什么?检察官角色是什么?

  (4)接受附条件不起诉的加害人和被害人满意度怎么样?

  2.问卷调查法

  依据研究目的与研究架构,参考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利用访谈取得的信息,设计问卷调查内容和选项。在调查问卷中,从个人特性、犯罪事件特性、程序要件特性、履行事项特性、实践效果特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本研究对长沙市区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进行问卷调查。本研究样本选择仅限于男性,总计样本数为10 份。

  (二)研究内容

  本课题拟通过五个指标来评价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效果”:满意度、耻感、修复程度、对被害人看法、对义务劳动的看法等。拟从“被不起诉人的个人特性”、“犯罪事件特性”、“程序要件特性”和“履行事项特性”等几个方面来考察影响实践效果的主要因素。

  (1)“被不起诉人的个人特性”。主要探讨以下影响因素:处分对象的年龄、受教育程度、是否与家人同住、与他人关系、犯罪前科等。

  (2)“犯罪事件特性”‍‌‍‍‌‍‌‍‍‍‌‍‍‌‍‍‍‌‍‍‌‍‍‍‌‍‍‍‍‌‍‌‍‌‍‌‍‍‌‍‍‍‍‍‍‍‍‍‌‍‍‌‍‍‌‍‌‍‌‍。主要探讨“是否有被害人”、“与被害人关系”及“被害人所受

  [1] 《规则》第498条规定,在监督考察期间,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可能被检察机关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的活动共有六项,即: (1)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2)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3)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4)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5)接受相关教育;(6)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损害程度”等对修复效果的影响及影响程度。

  (3)“程序要件特性”。主要探讨被不起诉人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处理上的经历与感受,具体分为“客观程序要件”、“主观程序要件”及“与被害人互动”等影响因子。“客观程序要件”包括“问案次数”与“问案时间”等项目。“主观程序要件”主要考察被不起诉人对程序处理的主观感受,包括:检察官审查案件的态度、是否给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充分陈述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等项目。“与被害人互动”主要考察检察官是否给予加害人充分机会与被害人对话协商等项目。

  (4)“履行事项特性”。主要探讨处遇措施对修复效果的影响及影响程度。分为三个考察项目: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向社区或公益团体提供义务劳动等、以及被不起诉人立悔过书、完成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三、研究发现:[1]被不起诉人修复实践效果之分析

  (一) 被不起诉人个人基本特性与实践效果之分析

  1.被不起诉人个人与犯罪事件特性之综合分析

  研究发现,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的个人特性及犯罪事件特性主要为:教育程度为初中以上、与家人同住、无前科和有被害者案件。同时,被不起诉人的个人特性与案件事件特性(如有无被害者、与被害者关系)对于实践效果并无显著影响力。

  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效果之分析

  在满意度方面,被不起诉人对于检察官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态度、方式及整个过程表示满意的比例高达九成以上。

  在耻感重建方面,发现有七成的被不起诉人害怕别人知道自己曾受过附条件不起诉处分,并认为该处分会影响其人际关系;而有八成人认为该处分会影响其工作与求职,因而介意别人知道对他的处分并对此种行为有羞耻的感觉。由此可知,大部分被不起诉人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处分可以帮助自己重建耻感,进而认知到自己的过错并真诚悔过。

  在修复程度方面,调查结果显示,有八成的被不起诉人表示附条件不起诉处分对于其维护自己以及家庭的名誉,维持自己的人际交往圈、纠正自己人格有帮助;提供了服务社会或补偿社会的机会,使自己学会责任和担当;以及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处分使自己有不再犯罪的自我期盼。因此,绝大多数被不起诉人的修复程度相当理想。

  (二)被不起诉人参与程序、接受处分与实践效果之分析

  1.从检察官的观点,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官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带来的“主要效果”基本上可分为四大类:

  (1)诉讼经济

  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情况下,众多案件能够得到分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能够在审查起诉环节中提前得到解决,从而达到降低审判机关负担的目的。

  (2)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将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分流,消除了审判、执行程序对其生理心理造成的伤害,以考察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而弥补被害人和社区的损伤,更好地回归社会。该项制度彰显了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身可塑性的思索和考虑,显示了“教育、感

  [1] 本文仅在现有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得出研究结论。因问卷对象样本数量有限,会影响数据及研究结论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3)调解功能

  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过程中,给予了被害人参与及表达意见的机会,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宽宥,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过程中,应该有调解功能。

  (4)维护社会正义与安全

  附条件不起诉的作用就是发挥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对某种情况、对某一个案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进行裁量。附条件不起诉对被不起诉人起警戒作用。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有较大的不起诉裁量权。因此,如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检察官认定的标准大同小异,相同的是:犯罪事实;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被不起诉人的认罪和悔罪态度;是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相异的是检察官对于每一个个案情况重视的方面不同,例如,有些检察官重视的是犯罪类型,被不起诉人有没有再犯的可能以及犯罪形态,有些检察官重视的是对于没有前科的被不起诉人名誉的维护等等。

  2.程序之参与对于受处分者修复的影响

  在客观的程序变项上,经历检察官审查起诉的讯问后,不论讯问的次数多少或是每次讯问时间的长短,对附条件不起诉人都达到良好的实践效果,这表明客观的程序变项不是影响实践效果的主要因素。此外,对被不起诉人个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对检察官的主观程序感受,如检察官问案态度是否良好、是否认真详尽,检察官是否给予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等变项,在程序满意度与结果满意度上,显示一定的差异性。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若检察官与被不起诉人有良好的沟通与交流,被不起诉人就越能理解检察官适用该程序的用心,也越能接受检察官所给予的处分。

  在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有被害人的犯罪案件,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话与协商,是否会影响不起诉的实践效果。研究发现,在被不起诉人的程序满意度与结果满意度方面,检察官能给予其充分机会与被害人对话或协商,将会提高其对于检察官的程序满意度与结果满意度。而在被不起诉人的耻感重建与修复程度方面,不论检察官是否给予其充分机会与被害者对话或协商,被不起诉人的耻感重建与修复程度均达到较好的成效,如果给予被不起诉人充分机会与被害人对话协商,将会提升其对于被害人的愧疚之感,附条件不起诉修复的成效就会越高。

  (三) 附条件不起诉处分履行事项与实践效果之分析

  被不起诉人被处以不同的处分内容,是否会影响其自身的实践效果。处分内容分别以“向被害人”、“向社区”以及“向被不起诉人自身”三变项,分析不同的处分内容是否会影响被不起诉人,对于程序满意度、结果满意度、耻感重建、修复程度上的差异性分析。结果发现,处分内容与程序满意度、结果满意度、耻感重建和修复程度间并没有显著性的差异存在。也就是说,不管是“向被害者”、“向社区”、还是“向被不起诉人本身”的附带条件履行处分,附条件不起诉表现的实践效果都不错。故不论检察官命令被不起诉人遵行何种事项,似乎不影响其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得到的修复效果,也不影响其对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与处理结果上的满意度。

  综上所述,可发现对于受处分者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所感受到的实践效果,大部分都围绕在程序要件上,即受处分者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所感受到的实践效果,主要集中在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上。通过分析得出,在现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检察官扮演着促使犯罪人修复,发挥修复式正义精神的最关键角色。此外,也发现实践效果之程序性满意度、结果满意度、耻感重建与修复程度间,互相也存在高度明显的正向相关关系,也即受处分者在各项实践效果上,若能有较高的满意度、耻感与修复程度,也将会提高其他各项实践效果的效能。检察官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中的良好问案态度、认真详尽的问案、公正的问案立场、给予被不起诉人充分的陈述和表达意见的机会等,关系着受处分人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满意度、处分内容的结果满意度、自身的耻感重建与修复程度的高低。

  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研究结果显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犯罪嫌疑人个人特性及犯罪事件特性主要为教育程度为初中以上、与家人同住、无前科和有被害者案件。且被不起诉人在进入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后,不管是对于其经历的程序或是获得不起诉处分的结果,被不起诉人均表示相当满意,且其在耻感重建及修复程度上,也都达到较好成效。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被不起诉人对于实践效果有七成以上满意。由此得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达到良好的成效。同时,被不起诉人个人特性在附条件不起诉中并不占有重要影响力,即不论年龄、教育程度等,被不起诉人在诉讼程序中能达到良好实践效果。同时,不论有无被害人,或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认识与否,被不起诉人对于检察官在程序上的处理满意度均较高。因此,犯罪事件特性在本研究中没有明显影响实践效果‍‌‍‍‌‍‌‍‍‍‌‍‍‌‍‍‍‌‍‍‌‍‍‍‌‍‍‍‍‌‍‌‍‌‍‌‍‍‌‍‍‍‍‍‍‍‍‍‌‍‍‌‍‍‌‍‌‍‌‍。

  检察官本身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成效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诉讼经济、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调解功能、维护社会正义与安全。在司法实务中,检察官给予附条件不起诉处分有一定审查标准的,一般考虑是否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2)真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3)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或亲属设法帮助给予赔偿;(4)能够取得被害人谅解。此外,还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劣迹作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例外情形。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取消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累犯的规定,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还是客观存在并记录在案的,说明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若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既不符合立法意图,又不利于其改过自新,更会引起被害人不满。[1]

  (二)研究建议

  1.加强附条件不起诉的运用,建议适用于更多犯罪类型

  《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然而修复式正义的主要精神是希望能够修复加害者与被害者间破坏掉的关系,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处分不应只局限于未成年人以上几种犯罪类型上,应该更多地运用且广泛实施于各种犯罪类型。

  2.增加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对话机会

  本研究中发现,加害人与被害人间充分的对话协商,对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的修复具有提升的效果。修复式正义以“社会”、“冲突”的观点来看待犯罪事件,认为犯罪

  [1] 王建平:《附条件不起诉案中的权益平衡——以未成年人案件应赋予被害人自诉权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6期,第121 页。

  是一种对关系的破坏,而通过“对话”能使受损的关系达到修复。因此,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在保护被害人的状况下,应更多创造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对话机会,而非仅仅询问被害人是否同意。[1]建议检察官在行使附条件不起诉赋予的权力时,也能兼顾修复式正义的理念,能尽量着眼于修复因犯罪而受损害的被害人、社会与加害人自身,而不是仅仅考虑到诉讼效率和司法成本因素。

  3.发挥“附带处分”在附条件不起诉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留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而使检察官具有“起诉保留并附带处分”的裁量权。在监督考察期间可以有关附带处分,通过教育矫治措施,促使其重归社会。因此,附带处分的有效运用决定着附条件不起诉的弥补损失、修复关系和特殊预防等重要功能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决定适用附带何种处分之前,应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在对调查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的基础之上再裁量决定适用附加何种条件。同时,附带处分内容应当明确化、具体化,[2]以充分发挥的附条件不起诉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特殊预防作用以及恢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

  4.创造一个良好和谐的刑事司法环境

  建议检察官以更理性、更关怀的态度对待被不起诉人,以增强其改过自新的力量与意愿。研究显示,附条件不起诉中,检察官的态度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效益最具有正面的影响力,也就是说,检察官对被不起诉人的态度越良好,公正,给予陈述机会,没有强迫其认罪以换取不起诉处分等,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满意度就越高、耻感重建及修复的程度就越好。因此,检察官应摆脱以往传统司法人员的观念,认为检察官就是要威严,而是要以更关怀的态度对待被不起诉人,以增进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的意愿。

  5.增加检察官的人力资源,且增进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效能,避免检察官因积案过多而选择较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本研究收集资料过程中,也有检察官表示因人力资源减少,以致检察官每个月的积案量增加,造成检察官只想加快案件结案。而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检察官来说,程序上多了许多要件和手续,拉长了结案时间。因此,降低了检察官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意愿。为了使附条件不起诉能有效地施行,增加检察官的人力资源也是当务之急。

  6.加强司法人员对修复式正义精神的认识,以便充实传统刑事司法的修复性元素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检察官是直接面对加害人、被害人与社会舆论的裁量者,影响检察官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分的决定因素,除了当事人的意见与状况、社会舆论的压力及人力的不足外,基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督机制及检察一体化原则,加强司法人员整体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所涵盖的修复式正义精神的了解,将有效地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带来的修复式正义实践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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