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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可行性研究

时间:2020年09月12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 要:当前,随着犯罪率的逐年上升,案件数量的增多与司法资源的有限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势在必行。通过简化程序和加速审判,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审判 严肃性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比较其他国家刑事审判的简易化,结合我国相关规则,未

  摘 要:当前,随着犯罪率的逐年上升,案件数量的增多与司法资源的有限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势在必行。通过简化程序和加速审判,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审判 严肃性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比较其他国家刑事审判的简易化,结合我国相关规则,未成年人刑事 审判简易化可行性因素众多: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冲动性、临时性、简单性(案件事实简单)的特点, 未成年人被告人认罪率比较高(被告人认罪),审判的不公开制度(操作性简单),独立专门的审判 组织(简易化的组织保障)等等。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正当性;可行性

党史纵横

  如同医学的发展变得日趋精密复杂一样,随着 人们为找寻刑事审判内在规律而进行深入研究的 同时,在审判中设置了一系列程序制度来实现审判 的功能和价值,于是刑事审判程序变得越来越复 杂,刑事审判也经历了由简单程序向复杂程序的渐 进过程。程序正当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核心价 值,这一点已经被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实践所证 实。但是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 的理念,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程序变得复杂了。

  刑事审判是对发生在先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而认 识所依据的证据又具有可变性与易消失性,所以及 时对案件作出裁判是刑事审判的内在要求。在未成 年人刑事审判中,迅速、简化是审判的原则。《北京 规则》第 20 条规定:“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 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

  ”《北京规则》对此 作了如下说明:“在少年案件中迅速办理正式程序 是首要的问题。否则法律程序和处理可能会达到的 任何好效果都会有危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少年理 智和心理上就越来越难以(如果不是不可能)把法 律程序和处置同违法行为联系起来。”《北京规则》 与刑事审判本身的及时审判要求相吻合。在正当程序的前提下开展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简易 化,有益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司法资源的节约。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的正当性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和普通 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规定是在一起的。加强未成年 人刑事审判的简易化也有类似普通刑事审判简易 化的原因,即通过简化程序来节约司法资源。未成 年人刑事审判基本在基层法院进行,且对于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统计,基层法院也一般将其归到 刑事审判中。从相关的数据统计结果看,我国犯罪 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这与有限的司法资源间的矛 盾越来越大,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会显 得力不从心,再加上这些审判人员在未成年人刑事 审判领域不够“专职”“专业”,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肯 定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案件被简易化审理,不仅 可以减轻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而且也会提高未成 年人刑事审判的质量。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建立专 门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主体的法院的未成年人刑 事审判工作量并不大,如北京市某区法院有专门的 未成年人审判庭,法官 9 名,近三年审理案件数量 基本保持在 150 至 180 件。山西省太原市的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法官 6 名,近三 年审理案件数量基本保持在近 200 件。

  湖北省某县 法院也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审判庭,法官 3 名, 近三年审理案件数量基本保持在 40 件左右。在未 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加强简易化更有未成年人刑事 审判特别的重要原因,即通过简化程序和加速审判 的方式来减少审判严肃性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因为 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刑事审判具有严密程度 极高的特点,但个案实现公平正义却不一定非要经 过严密程度过高的刑事审判程序。

  这一点无论是理 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成立的。所以在这些法院 具有了尝试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改革很好的 机缘。 刑事诉讼具有在程序和形式上表现公平正义 的功能,所以设置简易化刑事审判程序必须要保证 程序正义。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是惩罚犯罪和 保障人权,这一点已经成为整个刑事诉讼法学界的 共识。虽然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将惩罚未成年犯 罪者作为一种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但是这只是说 法的角度不同而已,同时对未成年犯罪者的惩罚也 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只是会从轻处罚,所以未 成年人刑事审判在本质上还是实现刑事诉讼惩罚 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简易化,还是 要以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事审判目的和 教育保护未成年被告人为基本内容,在程序上的简 化不能丧失陈瑞华教授总结的刑事审判最低限度 的程序公正的标准原则:程序参与原则、中立原则、 对等原则、理性原则、程序自治原则、程序及时原则 和程序终结原则。[1]120-210 对陈瑞华教授的这些原则 的归类分析,刑事审判程序的简易化可以从控辩审 三方面来考虑。首先是审判方,不管程序如何简化, 作出裁判的审判方必须保持中立,在裁判的时候要 坚持程序自治和程序及时原则。

  其次,对控辩双方 来说,在简易化的审判程序中,双方是对等的,其观 点和要求会获得审判方的平等关注。再次,在刑事 审判中,作为国家机关的审判方和公诉方要坚持理 性原则,检察官要坚持国家公诉所应该具有的理 性,案件的公诉坚持证据第一的原则,审判方要在 裁判过程中保持冷静,做到据以判决的事实是经过 合理证明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未成年人刑事审 判的所有参与人必须亲自参加,始终在场,并且各 主体的参与是充分有效的。

  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与普通刑事审判

  简易化的关系 普通刑事审判的简易化,强调的是用简化程序 的方法处理刑事诉讼案件。如果任何刑事案件都适 用刑事诉讼“完整、标准”的程序进行审理,势必会 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从司法的宏观角度看,浪费 司法资源也是司法的不公正。事实上,由于刑事案 件的数量不断增多,每一件刑事案件都适用“完整、 标准”的普通审判程序审判也是不可能的,案件不 能及时得到裁决会导致新的不公平。

  正是基于上述 原因,世界各国纷纷在刑事审判中设置了简易程 序,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繁简分流。对有重大影 响和案情复杂的刑事案件适用“复杂”程序进行审 理,对简单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已 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因为我国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的审判也是以普通刑事审判为基础的, 面对那些案情简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也会采用普通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进行审 判,所以普通刑事审判简易化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操 作规范,也就成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的重要 内容。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简易化,不仅重视在保证 案件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对案件审判的程序进行简 化,迅速完成审判活动,以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更为 重视通过案件迅速审结的方式减少刑事审判对未 成年人心理造成的压力和伤害。所以,普通刑事审 判的简易化的内容和程序,不能包含所有未成年人 刑事审判程序的简易化内容。

  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 中,设置了很多特别程序和制度来保证实现未成 年人刑事审判的功能,如法律援助辩护制度、社会 人格调查制度、强制措施审查制度、法庭教育制度 等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简易化必须同时考虑 刑事审判的正当程序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两方面 的内容,所以从审判简易化的内容上说,未成年人 刑事审判的简易化可以参照普通刑事审判简易化 的做法,但需要在执行的过程中结合其特殊的制度 和程序。

  三、刑事案件审判简易化的域外情形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很多外国的刑事审判简 易程序已经非常成熟,考察国外简易程序可以为我 国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提供借鉴。简易 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国外对简易程序没 有明确、清晰的定义,那些不经过陪审团定罪、省略审判程序的某些环节、法官可以用迅速简单的方式 对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程序都可以归于简易程序 的范畴之内。

  (一)美国

  美国的简易程序有两种。一种是轻罪和其他轻 微犯罪的程序,规定在《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58 条。根据该规定,针对轻罪和其他轻微犯罪的审 判需要设立庭前程序。在庭前程序中,轻罪案件的 审判可以根据大陪审团的起诉书、检察官的起诉书 或控告书进行,对轻微犯罪案件的审判可以根据传 票或者违法通知书进行。被告人会被告知法定事 项,包括被指控犯罪的内容、依法可能判处的最高 刑、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其中被告人的诉讼权 利包括: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由 地区法院法官进行审判的权利(但是被告人同意由 治安法官审理的除外)、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被告 人罪行轻微的除外)、获得审前保释的权利等等。如 果被告人同意由地区法院法官审理案件,则被告知 进行下一步程序。如果被告人同意由治安法官审理 案件的,则治安法官会让被告人答辩,被告人可以 作有罪、无罪和不辩护也不作有罪的答辩。

  针对被 告人有罪答辩,治安法官可以对案件直接作出裁 决。另一种是辩诉交易程序。辩诉交易通常是适用 于严重、复杂犯罪的简易程序。辩诉交易的关键是 被告人自愿同意做有罪答辩。这样控诉方和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进行谈判,最后签署“答辩协议备忘 录”。最后被告人放弃了正当程序所要求的被告人 在审判中的各项权利,而控诉方则放弃了部分指 控。辩诉交易中的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否则很难 实现。[2]

  (二)英国

  1971 年英国的《法院法》将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进行了区分:第一类是简易罪,如道路交通犯罪、扰 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轻微的刑事伤害等等,只能由 治安法院依简易方式审判;第二类是可诉罪,如引 起伤害的殴打罪、盗窃罪、侵入住宅罪,由检察官以 公诉书方式提起公诉,只能由治安法院或皇家法院 审理,陪审团参与审判;第三类是必诉罪,如杀人 罪、抢劫罪等,只能由皇家法院起诉程序进行的审 判,这种审理程序最完整。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的少年法庭就设立在治安法院。

  治安法院对简易罪 进行审判的案件主要是:一是本辖区发生的简易罪 案件;二是介于轻罪与重罪之间,可选择审判法院的犯罪;三是可以正式起诉程序审理的简易罪;四 是可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诉罪,法院决定适用简易 程序,被告人也同意进行简易审判的案件。 治安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具体规则是:法庭在 核实被告人身份之后,向被告人说明控告的内容, 并询问被告人答辩意见。

  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 法庭直接对案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 辩,法庭则举行听审。听审结束后,法官对案件进行 评议作出判决。如果案件是由合议庭审理的,判决 结果需多数通过;如果不能,则另行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理。另外,如果所判案件的刑罚超过治安法院 的权限(刑罚限于 6 个月以内的监禁刑、总额不超 过 5 000 英镑的罚金或其他轻微的刑罚),则只能定 罪,量刑交刑事法院处理。

  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的可行性

  (一)刑事审判简易化的特点 从域外各国的简易程序和我国简易程序的设 置上看,在刑事审判程序的简易化方面有以下几个 特点: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简易程序的重 要前提。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实,才能实现刑事审判 的准确。那种不顾案件事实是否查清,只是简化程 序的做法,必将导致审判不公、错案频发。案件证据 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简易 程序的重要前提条件,如我国简易程序的第一个条 件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德国的加速程序也要求案件案情简单或者证据清楚;意大利的快速审判程序针对的是被告人在犯罪时被现场逮捕,或者检察官有大量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犯罪的案 件。

  (2)被告人认罪是刑事案件被简易化的另一重要条件。我国的简易程序就是这样规定的。再如英美的简易程序是在被告人做认罪答辩之后才能进 行。意大利的简易程序也是以被告人在征得检察官 的同意后向法院提出适用该程序的申请为前提的。 日本的简易程序同样是以被告人就公诉书中的诉因的全部或一部分自愿做有罪供述为条件。

  政工师论文投稿刊物:《党史纵横》(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中共辽宁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主办。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存史、资政、育人和服务现实为宗旨,以思想性、教育性、知识性、文化性、史料性、学术性、高品位和大信息量为特色。

  (3)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对正式庭审程序或者预审的 省略或简化。英美国家的正式庭审是陪审团审判, 英美国家的简易程序主要表现为,对审判程序最为 复杂的陪审团审判程序的省略。意大利的快速审判 程序和立即审判程序都是对预审的省略。德国的简 易程序中,对审判程序作了简化,如检察官可以口 头起诉,对证人、鉴定人等的询问以宣读之前的笔 录代替等等。我国的简易程序也是对审判程序作了 简化的例子。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2]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卞建林,译.北 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李昌诃,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作者:李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