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年12月21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新一轮的技术革命,各行各业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改变。法学教育模式如何更好地适应信息技术变革大背景已经成为了目前所面临的巨大挑战。无论是学生群体还是教师队伍,面对新的形势仍然不能找到合适的学习和教学方式。只有找出当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创新法学教育模式,利用好多样的互联网信息资源,才能在新时代实现为法学学科培养出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目标,并对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
关键词:“互联网+”;法学教育;复合型人才
一、信息技术发展给法学教育带来的改变
在我国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后,各项传统行业都在积极地与互联网技术紧密融合,从而更好地使自己在新的科技时代背景下得到最有力的发展。互联网以其自身不受时间空间限制,以及内容丰富、流通速度快等特性,也给法学教育领域带来了一些积极的改变。
(一)丰富法学教育形式
传统的法学教育以教师讲述并解释基础理论概念,以及对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学生在课堂上被动地接受知识为主要形式。在这种情形下,学生们面对简单的文字可能无法快速地理解知识的深层含义,更没有办法拓宽知识的广度,而是局限于知识本身,与实践应用相脱节。
另一方面,单一的文字叙述方式也使课堂氛围略显枯燥。但随着“互联网+”技术与教育领域的融合,以往多媒体教育的稀缺情形不复存在,高校基本已经实现了电子课件投放教学的全面覆盖。法学本身烦琐但又富含理性,图片、音频或是视频时常出现在课堂教学中,从而使晦涩冗长的文字在电子课件中绘制成思维导图,也会使复杂的案例通过视频的方式展现在学生面前。信息技术的发展无疑为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形式,推动了法学教育的改革进程。此外,在对教育效果的评判形式上也有了新的改变。传统的对教育效果的检验主要依靠在特定范围内对学生考试结果的判定,很难真正地发现教学短板。但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运用网络掌握到其他地域的教学成果信 息,经过对比分析,找出自己的教育优势与不足。
而且单一的考试成绩无法真正评判一个人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尤其法学是一个综合类型的学科,基础的理论知识无法真正地面对实践中的各类问题。现在因为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更多的高校选择了“对调课堂主体”的方式,让学生用所学知识以及通过网上收集到的相应材料,以幻灯片的形式讲述出来,以此可以综合地考察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其他综合性素质。同时,高校也逐渐地意识到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全体学生都能够以网上调查的形式参与到对教师教学的评测中来,避免样本调查的片面性,最大程度地真实还原教学的实际情况。
(二)拓宽获取知识的途径
互联网技术没有得到快速发展之前,学生主要依靠教师授课或者自己查阅书籍等途径了解新的知识。但是科技时代的到来,多种多样的互联网客户端平台提供给高校师生使用。除了较为权威的知网平台外,如今微信公众号、各类论坛等自媒体途径也逐渐兴起,师生获取自己所需知识的途径越来越多样。此外,法学学科的学习离不开案例的实际分析,只有这样教师才能指导学生将所学的基本法学理论运用到复杂的案例中。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原本难以查阅到的案件通过简便的方式就可以展现在师生眼前,供大家分析讨论。同时,我国法院公开审判也得益于互联网实时传播的特性,使法学专业的师生可以参与到异地进行的审判之中。远程的在线教育平台也是目前十分流行的学习方式。在线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大高校教育资源不均衡的 问题,师生可以通过听取其他学校的课程,填补自己所学知识的漏洞。同时,在线教育平台上课程类型多样,法学专业学生可以通过挑选与法学专业相关且感兴趣的其他课程学习,为自己能够获取法律从业者应具备的素质与知识提供更多可能性[1]。与传统法学教育环境相比,获取知识的途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无疑已经有了创新性的改变。
(三)提高掌握教育目标的敏锐度
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使广泛的教学数据信息被收集分析,这一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们对于教育目标的预测能力。首先,教师可通过互联网平台了解到全国范围内法学研究最前沿的走向,法学本身是一门与社会动态联系十分密切的学科,这样也可避免所教学的知识与整体专业领域相脱节的情况。以知网的文献查询为例,我们运用该平台查询资料时可以通过筛选,掌握到目前各部门学科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平时的法学教学过程中就可适当联系实际热点,引导学生突破理论本身,增强自己的教学效果。
其次,学校将整体教学评测结果运用数据分析系统进行分析统计,可以更加了解学生存在的薄弱环节与知识盲区,及时对自己的教学做出调整,清晰地计划接下来的教学目标。二、“互联网+”时代为法学教育带来的新问题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的法学教育领域带来诸多积极改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教育改革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尤其法学学科历史悠久,一些理论体系或是教学方法在人们的脑海中已经根深蒂固,面对新的时代背景下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法学教育改革进程面临着许多的阻碍。
(一)法学教育模式难以突破传统
法学学科的历史发展悠久,其能够经历住时间的考验无疑与教育模式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分不开,但是面对新的信息社会背景,法学教育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实现与网络技术的同步发展。
第一,传统的教育理念很难突破,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现阶段我国高校的教育理念仍然依托于传统应试教育,但是法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将知识真正运用到实践中时所需要的知识能力不能仅限于法学本身。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有时是需要多个部门法乃至其他学科的协同解决[2]。如今信息技术的发展仍然没有促成法学教育领域真正的个性与创新型培养理念,也就很难实现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国务院在2017年根据“互联网+”背景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现实,提出了培养智能型法律人才的规划;国家在“十三五”规划中也提出了高校的教育改革要推进人才的培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目标。然而,我国做出相应创新性改革尝试的高校数量并不多,如何真正落实国家提出的教育政策,以及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的课程设计,仍需进一步讨论确定。
第二,法学教师队伍的网络教学技术素养有待提高。互联网科学技术与法学学科所涉及的知识内容跨越较大,两者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需要一定的时间或是经验的积累才能熟练地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传统的法学教育课程中并没有与计算机或是互联网信息领域相关联的内容,教师对于信息化教育的理解仍需进一步深入,法学教学方式仍然单一、网络技术应用还不熟练、课程设计无法满足现实需求,与“互联网+”背景下需具备的优势特征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第三,网络资源利用率较低。在线平台教育系统的利用是如今采取网络资源进行法学教育的典型表现。但是我们并没有充分地利用好网络课程资源,网络法学课程的设计种类十分单一且内容空泛。大多数的课程仅仅是其他高校的课程录像,并且单纯地把教学所用的电子课件、教学讲义等上传到网络平台上,这与学生所接受的线下教学没有区别,反而缺乏了交互性学习的机会。然而法学的互动性教学十分重要,以法学案例分析为例,对于同一案例不同的学生会从不同的角度产生不同的想法,这时就需要教师的即时回复来满足学生的求知诉求。除此之外,互联网技术发展带来的成果远不止在线教育平台,有更多的网络资源值得我们探索并运用在法学教学过程中。
(二)法学基础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法学是具有工具性特点的学科,其通过对社会活动的实时把握与研究,为社会主体构建合理的行为准则。所以,法学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也是要通过立法实现对社会实践主体的日常行为及社会关系进行一定的指导与规范。法学学科经过法学家的长期探索与时间的检验,已经基本确立了统一的理论体系。但是,时代的更迭使得新兴事物日新月异,短短几年内网络购物、网约车、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型事物就已经在我国兴起,并且逐渐地被社会群体所使用[3]。
我国传统法学学科基础理论研究无法与信息技术的发展相同步,对一个新兴事物的法律属性做出定论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推敲,并且不同的法学学者之间对于新兴事物的研究成果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如何对新事物进行体系化的法律保护往往与实践中的新事物应用过程相脱节。另一方面,传统法学体系中既有的理论知识又难以适应新的社会关系,新型事物的法律性质较为复杂,以数据产业为例,由于数据属性的复杂,将其单纯地放入到财产权体系或是人身权体系中进行保护都存在着弊端。虽然基础理论研究还未得出定论,高校法学教育无法开展相应系统的理论学习,但各个新兴的产业并没有停止它们快速发展的脚步,最终就形成了法学理论教育不能满足国家法治治理新需要的局面。
(三)网络教学技术与传统法学教育相脱离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网上存在的资源无穷无尽,我们无法实现对每一条信息内容的勘验检查,从而去判断它们是否是真实的,但法学学科却以严谨准确作为其教育的理念。无论是法学学生还是教师队伍,在互联网背景下随时随地都可以查找存储于网络上的专业知识,但是法学理论争议本身就很繁杂,在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的甄别能力却比较低,无法保证内容的精确性。其次,法学学习过程中体系化的构建较为重要,但是互联网资源较为零散,单一问题的解决不能够使学生从宏观整体的角度理解这一法学知识。
比如当我们对于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产生疑问时,如果仅仅通过网络查找到具体的法条规定判断其是否合理,可能并不会从整体合同法的角度对体系化的违约责任进行全面的掌握。再者,法学的交互性学习十分重要,虽然我们在高校的法学教育课堂中已经充分地利用了诸如电子课件等信息科学资源,但是常见的情况却依旧是教师一个人的讲授,学生的互动程度依旧需要提高。尤其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学生可能会完全依靠教师放映的电子课件,而忽略了教师在课堂上基于自身的专业素养或是生活经验所讲述的对于法学专业知识的理解。
三、“互联网+”背景下法学教育的新模式
为了更好地发挥“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新优势,最大程度地解决“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新问题,法学教育领域的相关主体应当深入分析自身特点与可利用资源,结合目前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大背景寻求新的教育培养模式,培养符合新时代特征的复合型、创新型法律人才。
(一)多角度推进法学教育模式突破传统第一,要明确新时代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加强教学思维创新培养。国家在2018年4月的《教育信息化2.0》和2019年2月颁布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文件中都提出了教育领域要积极地与“互联网+”、信息数字技术、大数据发展相适应的教学理念,提倡进行智慧型教学,培养智慧型人才[4]。我国各高校法学学科的培养也应该坚定自己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教学目标,要勇于突破传统,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的信息化教学素养与技能,并且鼓励信息技术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了解,将信息科学技术与法学教学及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
近年来出现的如互联网法院等新的法律实践主体更加印证了未来信息科学对于法学专业的重要性。我们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培养教师的创新型教育思维,引导其从“教授知识本身”这种教育理念逐渐向“教授学习方法”转变。教师队伍要鼓励学生善于利用互联网搜索学习资源,并且鼓励学生了解信息网络知识,从而使法学教育更加贴合培养新时代“互联网+”背景下的法律人才理念构想。
第二,尝试完善原有的网络教学模式。在线网络教育平台作为法学教育对网络教学资源积极利用的典型表现形式,需要进一步优化自身的课程设计,使自己更具有现实的教育意义。在课程内容的设计上,在线教育平台的教师要及时更新自己的教学资料,既要有法学传统必学课程,满足学生想要弥补基础理论知识薄弱的需求;又要紧跟社会热点案例或是法律相关热点问题,保证学生所学理论不与社会生活相脱节。
在课程互动上,在线平台应该注重法学课程讨论版块的设计,让学生能与授课教师甚至是法律相关实务工作人员有进行交流或是专业性答疑的机会,并且要充分地利用好互联网技术,在平台中添加法学专业学习链接,为学生提供方便的学习环境。在课后追踪上,在线平台应保证教学检验功能的存在,学生可对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进行检验,教师则要完成相应评测工作。通过网络技术对线上学生学习情况的多样化统计,得出客观科学的教学成果,教师也因此可以完善 自己的网上教学模式。
第三,法学教学可以利用虚拟仿真技术突破法学实践性教学存在的时间与空间的束缚,结合互联网媒体、三维建模、动画设计等先进的信息技术,使法学学生能够感受到法律业务全真实的体验[5]。虚拟仿真教学相对于传统的教学模式更加真实生动,能让学生身临其境地了解感受案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由此做出高质量的案例分析。同时,虚拟仿真技术的利用也解决了我国法学学生众多、实际教育资源短缺,各高校无法全面地满足每一名学生对实践教学需要的棘手问题。今后虚拟仿真技术与法学教育的融合将进一步更新发展,实现区分专业、区分难度等个性化设计,使学生在高校阶段就可以接受到法律专业实践技能的训练。
再者,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于“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的积极作用也应该被重视起来[6]。我国数据数量规模之巨大不可否认,法学教育领域自然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可以在保证所涉自然人主体的个人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创立教育信息数据库,若加上国家及相关互联网企业的配合,通过对相关教学数据信息的分析,我们便可以构建个性化教育模式,实现智慧化教学、精准化教学,从而充分地发挥每一名教师或是学生的自身优势。
(二)加强法学基础理论与实践的联系
我们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实现这一模式的改革目标。首先,法学教师及学生应该积极地结合新时代中的新型事物与热点问题开展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目前,法学专业的学生都要在自己的学业期间完成的论文写作,高校可以积极倡导学生基于已经存在的法学理论体系,对信息时代新型的社会关系法律属性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在经过不同学者思想的碰撞之后寻找到该事物在法学理论中合适的位置。传统法学理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法学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学科,要满足未来社会对法学提出的要与信息技术相关知识结合的时代需求。
其次,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高校以及在线网络平台在法学教学设计上,可以尝试开设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学课程,增加学生了解网络信息技术的机会。我们需要刻不容缓地挖掘并培养法律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要积极促进不同专业学生的交流,必要时可以从新兴事物或技术领域的高端人才中挑选对法学课程感兴趣的教师进行单独的教育培训。只有这样才会缩短法学基础理论与社会技术发展的差距,促进立法进程。由此,未来司法实践才会依靠明确的法律条文解决各类新的社会矛盾,为国家治理提供切实的理论依据。
(三)倡导传统教学与“互联网+”技术教学模式相结合
信息化教学的存在必然具有其合理性与先进性,但是由于网络技术发展速度极快,我们还未能对其实现完全科学合理的利用。所以,即使是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我们也应该注意信息化教学适度的问题。在今后的法学教育中要坚持实施传统教学与网络教学二者相结合的模式。未来网络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社会学科与计算机、大数据相结合,但是法学从始至终都是社会学科,虽然需要理性,但也不失人情温度。
教师的生活经验以及自身的人格修养是冰冷的网络信息技术永远无法替代的,人工智能也永远不会取代人类的情感与智慧。此外,法学体系化的理论构建拥有缜密的逻辑性,如果一味地依赖于信息搜索技术与网络上单个的知识罗列学习法律,会使法学生在运用知识解决实践问题时违背基本的法学原理。因此,我们在倡导学生利用网络技术与资源提高自己学习效率的同时,也要通过传统教学来指引学生学会辨别网络上繁杂的知识信息;对于案例的分析更需要教师的言传身教来培养学生多角度思考分析的能力。在这种融合模式下,今后的法学学生在专业知识、信息技术以及个人品质方面都得到了相应的教学保证,这样才会培养出真正适应网络时代的德法兼修的法学专业人才。
法学论文投稿刊物:《法制博览》杂志由共青团山西省委主管、共青团山西省委和山西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为中国人文社科类遴选核心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以“博览法制,弘扬正气”的办刊风格,曾荣获“华北十佳优秀期刊”称号,全国百家指定赠阅期刊。
四、结束语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目前传统的法学教育领域带来了诸多的积极变化,但是二者在不断交融结合的过程中也为我们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我们要克服目前存在的传统教育改革进程缓慢问题,积极探索适合信息时代的教学模式;不断完善理论课程设计,使理论与实践更加契合。同时,要注意网络资源与技术的利用限度,做到传统讲授模式与网络信息化教学模式相结合。法学教育主体在未来要积极发挥互联网技术教学的优势,摒弃传统教学的劣势,为新时代培养先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冯杰.“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现状及创新研究[J].当代教研论丛,2019(5).
[2]蔡立东,刘晓林.新时代法学实践教学的性质及其实现方式[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5).
[3]李树忠.新时代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的探索与实践[J].北京教育(高教),2019(6).
[4]刘晓红.对智慧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的思考[N].上海法治报,2019-11-13(B06).
[5]孙艺.教育信息化背景下虚拟仿真技术在法学实验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法制博览,2019(32).
[6]姚万勤.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运用于法学教育研究———以价值证成与模式建构为视角[J].人工智能法学研究,2018(2).
作者:项定宜1,2,毕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