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年04月08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要: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司法实践对类案类判的迫切需求,以及法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提供的技术平台支撑,促成了类案检索机制从试点到推广、从自主到强制的全面推进。通过对类案检索机制演进路径及其内涵、特征及预期进路的检视,引出类案检索机制的优势及实践运行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从机制内在改进、外在技术平台构建以及审判理念转变、律师参与类案检索运行程序保障等视角提出类案检索机制的完善建议,为实现促进公正司法及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类案检索;法律适用统一;司法责任制改革;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在总结2019年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时,强调了全国法院正在推行的类案与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类案检索提出了明确、具体、统一的指导意见,由此类案检索机制在法院系统经历了从试点到推广、从自主到强制并不断健全完善的推进过程。笔者通过类案检索机制演进路径及其内涵、特征及预期进路的考察,梳理出类案检索机制运用实践中现存问题并提出全面推广应用的完善建议,以期为公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做出积极尝试。
司法论文范例:司法推理价值判断的观念与体制分析
一、类案检索机制的探索与演进路径
发布于2017年7月的《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开启了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的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的探索,演进至今类案检索机制的全面推行,整个历程虽然仅为三年,但它却有一个很长的过去[1](P99),可以追溯到公报案例发布及案例指导制度。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案例对类案裁判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于1985年,公开刊登各级法院推荐并经审定的典型案例,成为审判工作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及案例指导应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指引审判具有实践影响,发挥了传承司法经验与类案裁判参考的价值。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441号案中认定:黄某援引的本院公报案例并非是本院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主张本案应参照该案例处理没有依据[2],导致公报案例不具有对类似案例的参照效力。但鉴于公报案例毕竟是经过精选提炼并修改完善后发布,所折射的案件实践意义深远[3](P21),而且公报案例本身所蕴含的法治信息、所提出的前沿命题以及逻辑推理和法律诠释,能够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4]。因此应用并参考公报案例的裁判理念,仍然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加强司法实践与法学教育研究的交流互动[5],仍应成为类案检索的重点案例。
(二)案例指导制度逐步深化对类案裁判参照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2011年12月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由多年的理论积累进入了审判实践,由此形成了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官参照类似案件及发挥对类似案件裁判统一方面具有重要保障意义。[6]
(P163)但由于《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未明确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内容,导致司法实践中参照效力仅被定位为参考或借鉴,使得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出现了偶然性、随意性等被弱化问题。2015年5月《案例指导工作实施细则》发布,明确了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查询、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并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从而使得指导性案件在补充法律、弥补漏洞、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简化法律适用过程以及强化裁判的说理论证等方面起到重要指引作用。[7](P73)由此案例指导制度对解决同案不同判、促进司法统一方面的作用真正得到确认与发挥。
案例指导制度运行至今已达十年之久,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总数偏少且类型单一,至今仅24批139例指导性案例[8],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无法全方位覆盖各种类型纠纷;而且在参照援引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实践中还出现样态迥异、论证不详、援引率低、隐形参照等问题。[9](P148)由于指导性案例仅以公布时间先后顺序列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及中国法院网等平台,并未按照类别进行有序罗列,更无科学、便捷的检索系统[10](P146),给指导性案例查询、适用及援引带来一定障碍,由此呼唤着类案检索机制的创设与全面推行。
(三)裁判文书上网为类案检索提供了丰富素材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开启了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探索,2013年11月第二个裁判文书上网新规发布,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运行,至2016年8月第三个裁判文书上网新规出台,上网裁判文书数量迅速飙升。
二、类案检索机制概念、特征界定及预期进路
上述类案检索的探索、创设与推进的演进路径考察表明,类案检索机制正经历着从点至面、从自主检索到强制检索的推进过程,由此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类案检索机制概念、特征及预期进路。
(一)类案检索机制概念及特征界定
1.类案检索机制的概念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及《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类案检索机制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平台,全面检索与在审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生效裁判,通过比较分析后形成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作为在审案件裁判的参照或参考,从而实现裁判尺度统一与类案类判。该内涵即作为本文所涉类案检索机制的概念界定。
2.现行类案检索机制的特征
(1)类案检索主体不限于法官。现行机制将检索主体主要设定为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时必须对类案进行全面检索,并将类案检索作为审判工作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及重要工作,同时还应对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类案检索报告予以积极回应。由此形成了类案检索以法官强制检索为主、其他案件参与人自愿参与为补充的主体特征。
(2)类案检索的对象为类似案例。判断两个案件类似的基础是比较两个案件的构成要件,两个案件之间的构成要件相类似,便可对两个案件作出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律评价。[14](P258)关于两个案件之间的构成要件识别问题,左卫民教授提出依案件性质、案情特征、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特征体系来认定的观点[15](P27),得到现行类案检索机制的采用。《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确定了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来识别认定类案的标准,为类案检索奠定了基础,为精准地确定类案对在审案件的参照或参考提供了指导与借鉴。
三、类案检索机制运行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行类案检索机制设计,将在审待决案件与已生效类案进行比对考量,从检索类案的裁判要旨中寻求启示和参考,对确保实现类案类判具有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但结合近几年运行实践,诸多问题与困惑已开始显现,应当得到正视与稳妥解决。
(一)检索基数过于庞大导致检索成本过高目前我国类案检索平台众多且各显特色,相关司法案例资源未经有效整合,案例的检索和发现渠道过于多元,检索结果不尽相同且无法穷尽。[1](P101)检索者艰辛检索出的海量案例信息必然包括着大量冗余数据,往往容易将类案检索引入歧途[16](P35),导致裁判效率降低,由此形成了类案检索成本过高的问题。
(二)检索技术滞后导致检索案例精细化程度不够1.案例范围过窄、关联性不强即使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了各地法院浩如烟海的案例,可供检索案例基数极巨,但该网仅是将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汇总,对案例进行精确标签化的深加工处理程度较低。在实践检索中搜索出大量与在审案件事实无关的案件,需通过逐个点击排查的方式进行筛选甄别与反复检索,不利于检索效率的提升。2.检索案例级别缺失、层级不清对于已经公开上网的一审裁判文书,缺乏涉及同一案件的二审或再审裁判结果的进一步关联性标注与关联链接,导致检索出的一审裁判案例无法判定是否属于最终生效结果,进而可能将已被改判或撤销的案件错误纳入类案范围,降低了检索的精准性。
四、类案检索机制的完善建议
针对类案检索机制实践运行中遇到的困境问题,通过从该机制内在改进完善、外在技术平台构建以及审判理念转变、律师参与等方面进行完善,以促进司法审判与实际贴合,为实现类案类判、统一裁判尺度发挥应有作用。(一)建立指定的专门类案检索平台,加强类案建设管理类案数据平台作为类案检索机制的基石,其建设与运用程度直接决定着类案检索机制的成败,为此提出以下建议:1.专门案例检索平台的顶层设计与建设通过建设全国统一兼具权威性、全面性和便捷性的案例检索平台,使松散的案例体系化,将中国裁判文书网与中国司法案例网进行整合,实现一键式跨网搜索,使得检索的结果更加统一、丰富、及时,更为贴近检索需求。2.加强类案的精细化、标签化、结构化工作让更多法律知识素养深厚的人员加入基础性数据整合工作,为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界定更为清晰明确的法律标签,从而提高检索的针对性和准确度,节省法官的时间和精力。
五、结语
总之,作为统一裁判尺度、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重要举措的类案检索机制,正与伴随法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结合的智慧法院建设齐头并进,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但其完整建立与全面强制推进,仍需在多方合力下步步为营、分步缓进,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郑通斌.类案检索运行现状及完善路径[J].人民司法·应用,2018,(31).
[2]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441号案民事裁定书[EB/O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02bea7199d74eca97d6379950ddb20e,2020-06-21.
[3]马晓艺.中国司法案例指导作用的历史演变[J].法制博览,2020,(4).
[4]于同志.我们为什么要重视司法案例[N].人民法院报.2017-08-02(05).
[5]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EB/OL].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4702.html,2020-06-20.
[6]陈福才,何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检视与完善[J].中国应用法学,2019,(5).
作者:陈开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