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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研究发表论真理的本质

时间:2016年04月27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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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要讲的是真理的本质。真理的本质问题并不关心真理是否向来是一种实际生活经验的真理呢,还是一种经济运算的真理,是一种技术考虑的真理呢,还是政治睿智的真理,特别地,是一种科学研究的真理呢,还是一种艺术造型的真理,甚或,是一种深入沉思的真理呢,还是一种宗教信仰的真理。这种本质之问撇开所有这一切,而观入那唯一的东西,观入那种标识出任何一般“真理”之为真理的东西。

  然则凭着这个本质之问,我们难道没有遁入那窒息一切思想的普遍性之空洞中去么?此种追问的浮夸性难道不是彰明了所有哲学的无根么?而一种有根的、转向现实的思想,必须首先并且开门见山地坚决要求去建立那种在今天给予我们以尺度和标准的现实真理,以防止意见和评判的混淆。面对现实的需要,这个无视于一切现实的关于真理之本质的(“抽象的”)问题又有何用呢?这种本质之问难道不是我们所能问的最不着边际、最干巴巴的问题么?

  无人能逃避上述顾虑的明显的确凿性。无人能轻易忽视这一顾虑的逼人的严肃性。但谁在这一顾虑中说话呢?是“健全的”人类理智。它固执于显而易见的利益需求而竭力反对关于存在者之本质的知识,即长期以来被称为“哲学”的那种根本知识。

  普通的人类理智自有其必然性;它以其特有的武器来维护它的权利。这就是诉诸于它的要求和思虑的“不言自明性”。而哲学从来就不能驳倒普通理智,因为后者对于哲学的语言置若罔闻。哲学甚至不能奢望去驳倒普通理智,因为后者对于那种被哲学置于本质洞察面前的东西熟视无睹。

  再者,只消我们以为自己对那些生活经验、行为、研究、造型和信仰的林林总总的“真理”感到确信,则我们本身就还持留在普通理智的明白可解性中。我们自己就助长了那种以“不言自明性”反对任何置疑要求的拒斥态度。

  因此,即便我们必得追问真理,我们也需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今天立身于何处?我们要知道我们今天的情形如何。我们要寻求那个应当在人的历史中并且为这种历史而为人设立起来的目标。我们要现实的“真理”。可见,还是真理!

  但在寻求现实的“真理”之际,我们当也已经知道真理究竟意味着什么。或者,我们只是“凭感受”并且“大体上”知道真理?不过,这种约莫含糊的“知道”和对之漠不关心的态度,难道不是比那种对真理之本质的纯粹无知更加苍白么?

  一、流俗的真理概念

  人们通常所理解的真理究竟是什么呢?“真理”,这是一个崇高的、同时却已经被用滥了的、几近晦暗不明的字眼,它意指那个使 真实成其为真实的东西。什么是真实(Wahres)呢?例如,我们说:“我们一起完成这项任务,是真实的快乐”。我们意思是说:这是一种纯粹的、现实的快乐。真实就是现实(das Wirkliche)。据此,我们也谈论不同于假金的真金。假金其实并非它表面上看起来的那样。它只是一种“假象”(Schein),因而是非现实的。非现实被看作现实的反面。但假金其实也是某个现实的东西。因此,我们更明白地说:现实的金是真正的金。但两者又都是“现实的”,真正的金并不亚于流通的非真正的金。可见,真金之真实并不能由它的现实性来保证。于是,我们又要重提这样一个问题:这里何谓真正的和真实的?真正的金是那种现实的东西,其现实性符合于我们“本来”就事先并且总是以金所意指的东西。相反地,当我们以为是假金时,我们就说:“这是某种不相符的东西”。而对于“适得其所”的东西,我们就说:这是名符其实的。事情是相符的。

  然而,我们不仅把现实的快乐、真正的金和所有此类存在者称为真实的,而且首先也把我们关于存在者的陈述称为真实的或者虚假的,而存在者本身按其方式可以是真正的或者非真正的,在其现实性中可以是这样或者那样。当一个陈述所指所说与它所陈述的事情相符合时,该陈述便是真实的。甚至在这里,我们也说:这是名符其实的。但现在相符的不是事情(Sache),而是命题(Satz)。

  真实的东西,无论是真实的事情还是真实的命题,就是相符、一致的东西。在这里,真实和真理就意味着符合(Stimmen),而且是双重意义上的符合:一方面是事情与关于事情的先行意谓的符合;另一方面则是陈述的意思与事情的符合。

  传统的真理定义表明了符合的这一双重特性:veritas est adaequatio rei et intellectus。这个定义的意思可以是:真理是物(事情)对知的适合。但它也可以表示:真理是知对物(事情)的适合。诚然,人们往往喜欢把上述本质界定仅仅表达为如下公式:veritas est adaequatio intellectus ad rem[真理是知与物的符合]。不过,这样被理解的真理,即命题真理,却只有在事情真理(Sachwahrheit)的基础上,亦即在adequatio rei ad intellectum[物与知的符合]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真理的两个本质概念始终就意指一种“以……为取向”,因此它们所思的就是作为正确性(Richtigkeit)的真理。

  尽管如此,前者却并非对后者的单纯颠倒。而毋宁说,在两种情况下,intellectus[知]与res[物]是被作了不同的思考。为了认清这一点,我们必须追溯通常的真理概念的流俗公式的最切近的(中世纪的)起源。作为adaequatio rei ad intellectum[物与知的符合]的veritas[真理]并不就是指后来的、唯基于人的主体性才有可能的康德的先验思想,也即“对象符合于我们的知识”,而是指基督教神学的信仰,即认为:从物的所是和物是否存在看,物之所以存在,只是因为它们作为受造物(ens creatum)符合于在intellectus divinus即上帝之精神中预先设定的理念,因而是适合理念的(idee-gerecht)(即正确的),并且在此意义上看来是“真实的”。就连intellectus humanus[人类理智]也是一种ens creatum[受造物]。作为上帝赋予人的一种能力,它必须满足上帝的idea[理念]。但是,理智之所以是适合理念的,乃是由于它在其命题中实现所思与那个必然相应于idea[理念]的物的适合。如果一切存在者都是“受造的”,那么,人类知识之真理的可能性就基于这样一回事情:物与命题同样是适合理念的,因而根据上帝创世计划的统一性而彼此吻合。作为adaequatio rei (creandae) ad intellecctum (divinum)[物(受造物)与知(上帝)的符合]的veritas[真理],保证了作为adaequatio intellectus(humani) ad rem (creatam)[知(人类的)与物(创造的)的符合]的veritas[真理]。在本质上,真理无非是指convenientia[协同],也即作为受造物的存在者在自身中间与创造主的符合一致,一种根据创世秩序之规定的“符合”。

  但是,在摆脱了创世观念之后,这种秩序同样也能一般地和不确定地作为世界秩序而被表象出来。神学上所构想的创世秩序为世界理性(Weltvernunft)对一切对象的可计划性所取代。世界理性为自身立法,从而也要求其程序(这被看作是“合逻辑的”)具有直接的明白可解性。命题真理的本质在于陈述的正确性,这一点用不着特别的论证。即便是在人们以一种引人注目的徒劳努力去解释这种正确性如何发生时,人们也是把这种正确性先行设定为真理的本质了。同样,事情真理也总是意味着现成事物与其“合理性的”本质概念的符合。这就形成一种假象:仿佛这一对真理之本质的规定是无赖于对一切存在者之存在的本质的阐释的——这种阐释总是包含着对作为intellectus[知识]的承担者和实行者的人的本质的阐释。于是,有关真理之本质的公式(veritas est adaequatio intellectus et rei[真理是知与物的符合])就获得了它的任何人都可以立即洞明的普遍有效性。这一真理概念的不言自明性的本质根据几乎未曾得到过关注;而在这种自明性的支配下,人们也就承认下面这回事情是同样不言自明的:真理有一个反面,并且有非真理(Unwahrheit)。命题的非真理(不正确性)就是陈述与事情的不一致。事情的非真理(非真正性)就是存在者与其本质的不符合。无论如何,非真理总是被把握为不符合。此种不符合落在真理之本质之外。因此,在把捉真理的纯粹本质之际,就可以把作为真理的这样一个反面的非真理撇在一边了。

  阅读期刊:《逻辑学研究

  创刊于2008年,是中山大学和中国逻辑学会主办,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承办的学术刊物,旨在积极推动我国逻辑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水平,增进海内外逻辑学及相关领域学术同行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