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咨询

让论文发表更省时、省事、省心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12年02月01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担负着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职责,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尽可能保证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本文阐述了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作用,指出了原有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资源配备等与新形势的矛盾

   郑元兴

  摘要:
  关键词: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已20多年,在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已成为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质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但由于我国工程质量的管理职能交叉、法规制定和执行、管理方式和力度、管理制度建设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当前仍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如监督费用的来源问题,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定位不准、法律地位不明确等。文中试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些新模式。

  一、现行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1、少数建设工程单位不按建设程序办事,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逃避管理。
  2、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较低,创优良工程力度不大,缺少精品工程。
  3、工程质量通病的存在较为突出,一些长期存在的质量通病得不到有效根治。
  4、工程监理单位不够规范,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部分为聘用的闲散人员,业务素质较低。
  5、施工企业的质量意识淡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一些企业无专职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素质较低。
  6、建设单位的工程发包不够规范,带资垫资现象较为普遍,拖欠工程款较为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任意肢解工程。
  (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1、质量监督体制改革以来,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有所削弱。基层站多数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公务员序列,也不同于一般经营性企事业单位。由于上述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质量监督检查不严,监理单位的借用行为,导致了有的监理公司质量责任落不实,不能有效监督工程质量;监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人员无证上岗,工作责任心不强,监理单位存在“一条龙”、“同体监理”、“自行监理”现象,监理成“兼理”;监理工作不到位,工作深度和广度不够,质量能力不强,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质量监督缺乏力度,作用难发挥①质量法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质量监督处罚可操作性不强;②质量管理职能交叉,责任不明,质量问题难整改,质量监督机构作用难发挥。

  二、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改革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制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及上级一系列指示精神,牢固树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充分认识质量是安全的基础,是工程的生命,是企业的第一效益,没有质量保证的工程是不合格的工程,是危险的工程。要始终把建设工程质量摆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先于一切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及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监管职能;认真履行对重大质量事故和违法行为的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要健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根据建设工程法规、标准,逐级签订工程质量责任状,推行工程质量风险抵押、按质量责任分工,改革现存的简单的程序性认可的工程质量认证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局面。
(二)突出质量管理保障“三项体系”建设,严格依法监督
  一是以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内控体系;二是以业主、监理单位平行检查验收为内容的社会监理体系;三是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施全过程的政府质量监督体系。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影响实体工程的质量问题和隐患,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三)严格标准,严把参建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关口
  建设工程质量的优劣,其重要因素取决于参建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建筑原材料的质量。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严把参建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关口,杜绝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资格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合格材料及工程用品进入建设工程。对直接影响和决定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工程用品,要实行工程材料用品准用证制度,加强管理和控制。要对设计、施工、监理执业人员的资格严加审查,素质从严要求,坚决防止非法肢解工程、越级承揽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和“三边工程” 、“豆腐渣工程”的出现。今后,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非法转包工程”和“不合格原材料入场”两项不良行为作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严厉查处。
  (四)明确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我国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强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周期长、环节多、技术性强,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工程质量监督委托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显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属于一种行政执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职责决定了它的法制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特定性、权威性、强制性正是法制性的基本特征,由此可以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具有鲜明的法制性。
《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委托经考核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说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执法机构,是工程质量警察,而不是其他性质的机构,更不是中介机构,不是建筑市场的竞争主体,工程质量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一经确定,不应随意更改。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以《条例》规定为准绳。

  三、结束语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还需要一个不断改革创新的过程,但是坚信,以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对参建各方及责任人职责量化考核为核心,以加强当事人责任压力为手段,辅以行政执法职能、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和群众舆论监督的力量,质量监管行为紧紧围绕实现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势必会创造出质量有保障、和谐监管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新局面。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建筑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我们应进一步研究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完善,只有这样建筑市场的秩序才有可能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孟宪海.中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J].施工技术,1999(4):89-90.
  [2]谢琳琳,何清华,乐 云.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的现状分析及改革设想[J].建设经济,2007(5):63-64.
  [3]郭汉丁.论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机制[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5(5):12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