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年03月23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摘要: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但对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制度,而且也对改进既有研究方法,一并提出了更高要求。虽然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成功激励了知识创新,然而就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而论,不论是所涉法律规则抑或特色体制,皆仍存一些不足。针对知识产权运用与现行制度之间,所存错综复杂的利益互动过程,法经济学分析恰提供了一种适当的理论工具,通过相继展开如下逻辑分析过程,即理论预设、变量设置、因果探寻、实证检验、制度完善,最终将有望提升现行制度的理性选择水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运用;制度完善;法教义学;法经济学
自2014年以来,国家首次提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新目标,将工作重点布置为产权运用与保护;此后,国家又提出应以市场为导向,切实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这些重大决策的主要背景是,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已发展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却遭遇“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现实困境,因此亟需深化所涉政策和法律改革,尤其是“知识产权运用”制度完善,以不断推动我国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能尽快实现从“有”到“用”的转变,并最终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成功转型,以及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
然而,相较于知识产权创新和管理,知识产权运用实具更多,且更复杂“外部性”特征,这不但对进一步完善现行相关制度,进而也对如何运用更适当研究方法,一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综合以上最新形势、问题背景、知识产权运用特色等,笔者认为,为实质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运用制度日益完善,除了继续沿用传统的法教义学分析以外,实有必要在研究方法上进行补充和完善,主要是应大力提倡运用各类社科法学分析,尤其是其中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以下对此进行详述。
一、“知识产权运用”的制度不足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首要功能被定位为激励创新,并由于我国长时间所面临的瓶颈是创新不足,不但表现在质量上,既便在数量上亦如此,因此如何通过知识产权法与相关政策形成制度合力,以有效激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致力于各类知识创新,并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等,就成为制度建设长期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已成为知识产权大国,标志着原有的通过制度激励创新的任务,已取得了重大进展。虽然以上制度绩效获得了广泛认可,但就更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而论,我国现行相关制度仍存进一步完善空间.择其要点、简约而言,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关键性的法律立法质量有待提升。众所周知,为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我国特别制订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进步法》等专门性法律,虽然这些法律经过多次修订和细化,但仍具有较浓厚的“计划、供给”色彩,同时存在干预不足,或是干预过度等各种问题,以致形成“无法可依”,或是“法不可依”等较严重后果。再就一般性的知识产权法,以及所涉技术合同法而论,这些法律对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的规定,仅限于对合同主要条款予以原则性提示,尚未明确两类合同生效、无效的“特殊”要件,也未对合同条款的私法自治限度予以清晰界定。最后,面对西方企业已频频从专利池、专利标准等方面,向我国民族企业进行试探或使出重拳,如何有效提升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水平,也可谓是迫在眉睫。
其次,某些较具国情特色的体制机制有待深化改革。典型者如除制订上述专门或一般性法律外,在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中,也广泛运用各类政策予以推动,其优势是简便易行、贯彻得力,然而有些地方政府为政绩考量,在资助专利申请的政策上,存在资助的专利类型不当、额度过高、程序过简,以及资助的专利费用种类不当等诸多问题,一言以蔽之,主要是因为片面追求授权数量.从而导致产生大量垃圾专利,既阻碍了科技进步,也浪费了公共资源,同时也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不利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再比如,另一更深层体制问题则表现为,在我国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确立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召开一般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成员则广泛包括发改委、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中科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共28个部门,然而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却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小马拉大车”现象,不但带不动,而且也推不走等。
一、法经济学分析对“知识产权运用”研究的适当性
虽然既有研究对揭示上述制度不足具有启发性,但若从研究方法的视角做批判性考察,不难发现实存一定的方法论不足,原因主要是,由于既有研究多为一种法教义学意义上的“理解”(Understanding),尚未完成一种社科法学意义上的“解释”(Explanation),从而也即未能“首先”揭示就所涉制度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经济)利益变动之间,究竟存在如何清晰的,尤其须经实证检验过的利益影响过程。正是由于该至关重要的“事实”问题,仍存有诸多不明之处,致使不论对制度不足的深刻检讨,抑或对制度完善的诚恳建议,根本上说实欠缺客观的、充分的理论说服力。鉴于法经济学分析,就如同其来源即经济学分析,从其理想状态而言,被视为“社会物理学”式的学问,主要是高度依赖实证经验数据,擅长对各类制度与各类主体利益消长间的互动过程予以把握,利于对现行及未来制度进行理性选择分析等,因此针对更为复杂的知识产权运用,以及所涉现行制度完善,尤为值得学界对该方法予以关注和应用。
进而,如果从法经济学视角审视,那么一开始吸引研究者更多视线的,并非是对域外大陆、英美法系或国际法的相关制度,“‘应该’如何借鉴”的法理问题,也并非是对诸如法律原则、规范体系、责任设置等,“‘应该’如何完善”的制度问题,而是在“现行”的综合制度条件下,甚或在一种合理“假设”的制度环境中,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极有可能会如何进行的经济合作,尤其会引发如何的利益冲突等事实问题,之后才能进入到制度借鉴或完善的价值判断阶段。具体而言,相较于知识产权创新和管理,就知识产权运用的各类复杂实践,或者说就其可被观察到的典型“事实”,所能概括出的最突出特征,实为具有更复杂的“外部性”,这集中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鉴于“阳光底下无新鲜事儿”,以致绝大多数的知识创新,基本上都属于模仿式创新,也即“在前人肩膀上向前走一小步”,因此接下来的知识产权运用,比如就众多演绎、改编、汇编等作品,或就大量改进发明、改进实用新型等,在实际商业利用过程中,即便是拥有自主(但非完整)的知识产权,也必将与在先的所涉国内外权利人,形成更多“实质性”的权利和利益冲突,而在之前的知识创新和管理中,所存冲突的范围和强度皆相当有限,甚至是几乎不存在⑤;二是虽然只有通过运用才能收回研发成本,并实现预期商业利润,然而同时各类主体也要承担更复杂风险,如果不是仅进行转让或许可,那么所谓知识产权运用,基本上就等同于要开展,诸如更大规模的产业投资,更为亟需的多途径融资,更为频繁的维权关注,甚至是更具挑战的诉讼参与等;三是在知识产权运用中。
除上述产出知识商品之外,往往还意味着,要将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向外进行权利转让或是发出许可,因此必然与在后的权利购买方或被许可方,结成立体式、网络状、横跨国内外的超复杂产权交易,其复杂性亦远超知识创新和管理阶段;四是在上述知识产权自用或非自用中,还必然会直接或间接,与国内外庞大的消费者人群,结成广泛的知识商品买卖关系,其中所涉各种“法外抑或法定”,进而在法定中,“合法抑或非法”的利益冲突,同样呈现出更为模糊、纷杂态势等。由此,为尽可能降低知识产权运用中,因更多、更复杂“外部性”所带来的各类营业风险,实有必要尽快解决前文所述制度不足,并提供更为合理的系统性制度支持,在此意义上,与其说是我国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将遭遇知识产权从“有”到“用”的严格考验,毋宁说已转化为对所涉政策与法律完善与否的进一步考验。
综合前文,不论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抑或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亟待突破的最关键任务之一,就是要落实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能将庞大的现存知识产权存量投入市场,而任何知识产权运用行为,无疑都必须考虑政治、社会效益,对企业而言尤其是经济利益,由此决定了现行相关制度完善的核心目标取向;进而,固然从理论上看,各类主体的知识产权运用,与所涉制度完善的目标具有一致性,但联系前文的“外部性”特征分析,二者之间的现实互动过程,却堪比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漩涡”,而法经济学方法恰提供了一种适当的理论工具,因为其强调广义的“效率”立场,兼顾对制度和主体间的“成本一收益”分析,尤其是可通过合理、必要的理论“简单化”,以使人们对各种制度能实现更多理解。
此外,还可从学术传统发展的角度做进一步审视,主要是,尽管国内外学界都已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创新间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大量研究,但是针对相关制度与知识产权运用间,所存更为复杂的利益影响过程,尤其是其中较稳定的利益因果关系,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学界既有的实证性研究却极不充分。
三、法经济学分析在“知识产权运用”研究中的具体步骤
在笔者看来,从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最新形势出发,以既有相关国内外研究为基础,针对我国知识产权运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当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进行研究时,至少需处理好以下几个关键的、循序的具体步骤。
首先,理论预设。如同其它社科法学,法经济学也致力于对制度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具体到本文,则是对相关法律与政策等制度,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运用实践之间,所存“真实”的利益因果关系(规律)予以揭示。为避免研究过于复杂,以致难以驾驭,至少应确立两个理论预设:一是针对所涉制度,既包含价值判断的成分,也包含事实判断的成分,然而事实判断无疑应优位于价值判断,换言之,只有事先厘清所涉复杂利益关系,才有望进行后续理性制度选择;二是针对所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有必要引入“理性厂商”的基础概念,即不论制度激励或约束条件如何,所有主体都首先应被视为广义的“经济人”,其知识产权运用一律须进行“成本一收益”考量。
其次,变量设置。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观点,即“有什么样的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主体行为”,由此可将现行宏观制度视为自变量,将各类主体微观知识产权运用视为因变量。具体来看,制度又可分为法律激励和政策引导,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三部法、《促进科学成果转化法》、《科技进步法》等,以及相关财政投入、金融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科技评价等诸多政策,二者皆具宏观性,且法律更具一般性。再就因变量一方而言,中国实际市场中的各类主体运用千差万别,但重要分类有第一层次自主与外资知识产权运用,第二层次原创和模仿创新知识产权运用,第三层次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企业运用,第四层次不同主体间的自用和非自用(转让、许可等)等。
再次,因果探寻。在上述制度变量之间,政策与法律如何协同;在上述各类主体运用变量之间,异质性主体运用行为如何互动;尤其是,从宏观制度激励到微观主体运用,究竟存在哪些“典型”的利益影响关系,也即基本利益因果关系;最终能否进一步抽象、提炼出,某些为我国所特有的,且较为稳定的利益影响规律等。以上四项构成法经济学分析的中心任务。
需特别指出的是,鉴于从既有情形来看,采用政策推动为我国制度选择一大特色,因此尤应关注关键性政策,比如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对异质性主体知识产权运用的不同影响;另鉴于上述主体运用变量中的第一、第二层次,实居于根源性、主导性的位次,因此尤应关注大致“平等”的制度,对异质性主体的悬殊利益影响,比如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固然受益,但外资知识产权企业受益又如何,另模仿创新企业固然受益,但其行为又受到原创创新企业如何限制等,皆为最关键、最复杂、最敏感难题。
又次,实证检验。虽然经由上述理论分析,可以得出在所涉制度与知识产权运用之间,存在若干基本的利益因果关系,但出于慎重还需采用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中国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面板数据,并佐以第一手实地调研资料,进行因果检验和影响效应实证分析。进而,当将这些毕竟是“局部性”的基本利益因果关系,扩展至对更大范围内,较为稳定的利益影响规律探寻时,尚需进行更为复杂的计量因果检验。在实证检验过程中,最主要者有二:一是要注意经验证据的准确性,应更多采用国家统计局、知识产权局等权威机构的数据,并注重抽样问卷调查、实际访谈的科学设计等;二是应充分运用较成熟的,国内外普遍运用的社会科学数据统计和分析方法,比如Granger因果检验法、普通最小二乘法等。
最后,制度完善。以上述利益因果和规律研究为基础,并以此为主要参照,就我国现行相关政策与法律,对异质性主体的知识产权运用,在增加收益和降低成本两方面,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发挥了积极功能进行评价。此外,还应高度重视法教义学,以及经济学等其它学科的既有研究成果,力求能实现如下共同研究目标,即归纳问题严重的各种规则及具体约束,厘清制度间的联动障碍与协同困境,系统总结制约知识产权运用的制度瓶颈等。进而,为求解这些错综复杂的制度难题,除应进一步强化“市场导向、企业中心”的改革共识,无疑更需从具体的法规范和主要政策层面,进行大量的借鉴、比较、转化、修订、创制等工作,这虽说是法教义学研究所一向关注的焦点,然而实际上,也属于法经济学分析中“价值判断”部分的固有任务,但与前者殊异的是,无疑应在前四个阶段完成之后进行。
结语
综上所述,在目前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新形势下,为促进我国各类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尤其是民族企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亟需进一步完善现行相关制度,理应进行多视角研究,但鉴于就对制度效率问题的分析而言,法经济学方法已被证明实具一定理论优势,因此值得提倡用于所论问题研究,这正如美国法经济学的奠基者之一,即著名学者波斯纳所言,“法经济学分析的主旨在于探究各种制度在经济意义上是否有效率;如果不是,可以如何改变它们,以使之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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