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年08月29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摘要: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的重大举措。但是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却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为此,本论文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状况做了一定的分析,并得到一些启示。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 垃圾处理
Abstrac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China's basic national policy is to comprehensively 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and promote coordinated economic and soci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maintenance of the major initiatives of the people's environmental rights. But municipal solid waste disposal fees charged encounter faces some problems, for this, this paper analysis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disposal fee charged situation and get some inspiration.
Key words: municipal solid waste; handling charges; waste disposal
中图分类号:R1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国际通行规则,发达国家纷纷将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们只有一个地球,理所当然应承担保护一方环境的责任;根据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相关基本政策,以科学合理的征收办法和方式,提高征收率,增加垃圾处理资金,是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
一、现行垃圾收费的问题
1.1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普遍偏低,不足以补偿垃圾处理成本
长期以来,城市生活垃圾一直被视为公益事业,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我国自2002年开始提出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基本政策以来,该项工作在许多城市相继展开,对于加快我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垃圾处理企业产业化、市场化运营,促进环境治理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特殊性,使得目前我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依旧很低,收费效果不尽人意,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只缴纳少量的有偿服务费,其余的生活垃圾处理的有关费用还是靠政府来承担,由于工作经费的短缺不足,我国的垃圾处理和发达国家相比,缺少相应的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项目投资渠道单一,整体水平偏低,其中以东莞市为例,2008年全市收取垃圾处理费2.1亿元,而同年全市用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及处理的费用约5.06亿元,收支缺口达2.96亿元。垃圾处理资金的不足,已经影响到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环境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由此可见我国如不尽快解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取问题,将制约我国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近几年来一些城市对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略有调高,但还是不能从根本上弥补财政、填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与所需资金的缺口,因此推行和完善收费制度,探索更为适宜的征收方式,提高征收率,增加垃圾处理资金,实现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良性行环,有利于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使人人确立“环境消费”意识,对环境保护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1.2垃圾处理费现行征收方式导致征收率低 、收费成本高、 收费资金不能落实
目前我国在已实施收费制度的城市中,大多数城市对垃圾处理费采取“上门收取”和 “委托代收”的方式, “上门收取” 一般由环卫部门工作人员直接上门收取,“委托代收”是由下属的各居委会、村委会或物业公司派人上门收取,由于以上两种方式都是要“上门收取”,受收费人数、收费时间、缴费对象的收入及认知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征收难度大,征收率低(通常在30%-50%)、周期较长、且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无形地增加了收费成本,如惠州市收费人员占环卫人员总编制的5.16%,2004年收费人员的工资就站到收取总金额的21.05%(通常在20%以上),再加上垃圾收费相关的其他人员,成本就更高,委托居委会或物业公司代收,帮主管部门解决了一定的困难,但容易造成资金流失,这部分资金没有被充分的应用到环卫设施的购置和服务的改善。
1.3垃圾处理费现行收费标准未能充分体现“谁污染谁付费”原则
目前,大多数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计费方法最常用的有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定额收费一般是指每单位用户每月缴纳固定的垃圾处理费,也有按人口数、房间数、住房平米数为单位缴纳的,但目前我国定额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城市都是以户为单位的,收费标准因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而稍有区别,计量收费是指以每单位用户产生的垃圾量为基础,根据垃圾处理的单位成本来计算出每户每人应该缴纳的垃圾处理费用。实践证明,两种方法相比,计量收费由于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设备,成本较高,且实际操作不方便,目前使用较少,定额收费操作不但简便,大多数家庭也接受,绝大部分城市采用这种收费方法,但这种收费方法存在付费不公平,不能充分体现“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且对垃圾减量化的效果非常小。比如,以户籍居民和暂住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相当的情况为例,若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户籍居民为每户每月13元,按城市户均人口3.45人折算即为每人每月3.77元,而暂住人员为每人每月1元,前者比后者高2.77元,费负不公平。又如,对企业按产生垃圾量计收的收费标准为每桶9元,按每吨9.52桶的标准折算即为85.68元/吨,所收费用仅能补偿垃圾处理成本的53.93%。为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很有必要重新探索更为科学的收费标准。
二、对现有垃圾处理问题的几点启示
2.1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正确传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知识,全面客观地报道垃圾处理收费的用途、收费的制度及收费的标准等相关信息。宣传普及有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的知识,将其纳入中小学课程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处理、人人有责”的观念,形成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完善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机制,加强公众监督,健全居民诉求表达机制。使民众真正认识到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目标和意义、提高公民的缴费积极性与自觉性。
2.2,引进收费新模式,完善收费方式与标准
为方便居民缴纳费用、提高收取率、降低征收成本,有些城市已尝试借助电、煤气、自来水、污水等系统来收取垃圾处理费,通过实践证明,由供水公司“随水费附带征收”的方式充分借助公用事业收费平台,相较于其他收费方式来说是一条环节少、阻力小、成本低、效益高、操作性强的科学收费新路,以广东中山市为例,采取与水费联合收取,征收率为96%,征收情况很好,对于比较特殊的情况,仍必由环卫部门委托单独征收,因此,目前较合理的收费方式是“随水费征收为主、单独征收为辅”的收费模式。为能让“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得以更好的体现,部分城市在近几年又通过用电量、用水量及住房面积与垃圾产生量的关系的研究尝试,借助国外已有的经验,创新出一种新的垃圾收费标准:水消费系数法,这种收费标准是按用水量间接计量,是综合了各种收费标准的优势相对更为合理的收费标准,它能与用“随水费征收”方式相结合配套执行,是附带征收方式与间接计量征收标准的集成与优化,不但解决了现行收费偏低、收取难度大等问题,同时较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原则,还能够鼓励居民节约用水,但鉴于这种收费标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对于比较特殊的情况,也同时采用让原有的两种收费标准为辅的收费方法。
2.3加强政策支持,完善收费制度管理法律法规
中国目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法律法规出台比较少而且不够完善,虽然作为专门法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居民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但在实践中,由于对拒交处理费的个体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及配套的法规,导致收费工作很被动,因此,要制定和完善垃圾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使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实施,依法管理,为收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落实政府责任,充分发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动作用,加大各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增加资金投入规模。完善价格机制,积极引进新的收费模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综合考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适度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落实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2.4强化监督管理,建立收费制度信息公开
严格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专业化企业规范建设和诚信运营。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加强对已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高科学监管水平。完善全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建立并完善收费制度信息的公开网站提供平台及时公布收费依据和政策,让公众监督收费制度的实施,向社会公布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民众的监督及采纳民众的建议,让公众参与到收费方式与标准的交流,激发公众的参与积极性,使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
三、结束语
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以补偿垃圾处理费用为主,兼顾源头减量的阶段性目标不会改变。要在实施过程中收到良好的效果,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较好地解决垃圾处理费收缴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借助供水系统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是垃圾收费领域一次积极的尝试,对于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很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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