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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时代下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的法律治理进路

时间:2022年02月28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摘要]:全媒体时代,在信息传播愈发便捷开放的同时,也给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悖逆性、煽动性和极端化的言论进入网络广泛传播,扭曲民意表达,引发舆论偏差,严重威胁社会正常秩序。必须以法治手段有效规范网络平台和公众行为,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

  [摘要]:全媒体时代,在信息传播愈发便捷开放的同时,也给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悖逆性、煽动性和极端化的言论进入网络广泛传播,扭曲民意表达,引发舆论偏差,严重威胁社会正常秩序。必须以法治手段有效规范网络平台和公众行为,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层面加以完善,引导舆情回归理性。包括加强网络舆论治理立法顶层设计,形成系统完整的动态链条;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实现网络舆情和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推动执法理念更新,加大互联网领域执法队伍整合,提高执法打击效能。

  [关键词]:全媒体;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法律治理

网络舆论

  全媒体时代,便捷与风险同在,在人人都是信息发布者的同时,非理性表达也成为网络治理的一项顽疾,将安全可控和开放创新并重,因势而谋,应势而动,才是行稳致远之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多次就加强网络安全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作出重要指示,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在网络治理领域的具体化。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增强公民法治意识,提升行动自觉,紧紧围绕建设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共筑网络安全防线的目标,稳步推进网络安全法治建设。

  一、全媒体时代下的网络舆论引导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媒体更新速度与日俱增,信息传播开始呈现多样性、立体化和融合性态势,“全媒体”应运而生。学界并没有正式提出此概念,更多是来自传媒界的应用领域,根据现实传播结构和运营模式,可以将“全媒体”界定为立足现代技术的发展和媒体整合的传播观念,综合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实现内容生产、媒介形态、传播渠道和传播方式、媒介运营模式、媒介营销观念等方面的整合性运用。[1]

  由此可以看出全媒体具有包容性,不仅整合运用各媒体的表现形式,而且注重单一媒体的核心价值特性和优势,形成即时信息传输,超强资讯整合,多元终端传播,实时交互联动的立体现代传播体系,全媒体是现阶段最具包容性的媒体形式。首先,具有灵活性,全媒体的“全”字,不可简单粗暴的理解为全部、全包容,本身的媒体属性要求其具有一定的形式,只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形式愈加灵活。

  “全媒体”超越“跨媒体”,用更经济、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视角来全面、系统地看待媒体的使用,以求投入最小——传播最优——效果最大。[2]其次,具有群体针对性,“全媒体”从整体上看包罗万象,实现全程、全息、全员、全效媒体的有机融合,然而对个体而言又可以做到具有针对性,依据每个网络群体的特性做出个性化的定制服务。全媒体时代下信息无处不在、无所不及、无人不用,这就对网络舆论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万物皆可为媒介”的互联网场域打破了精英话语垄断,为多元观点表达创造了有利载体。[3]在此背景下,网络舆论生态发生了深刻变化,矩阵式辐射结构将个体传播能力指数级放大,呈现出一个多向互动、同频共振的立体网络舆论场。任何能引起网民兴趣的话题都能成为“聚焦事件”,信息接收者可以对其进行任意的跟帖评论、转发引用,如不加以合理规制和引导,很容易使舆论发生错位,出现网络“非理性表达”。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4]网络安全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是保障广大人民利益和社会经济稳定运行的“金钟罩”,用法律手段监管和规制网络舆论势在必行。在法治的框架内加强以法治手段管控引导,完善网络舆情监管机制,促进网民理性表达诉求,合法行使舆论监督权利,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健康秩序。

  二、全媒体时代下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的特点

  网络舆论是由使用互联网发表言论的个体或群体,通过大量同质的言论聚集而成,一旦突破理性界限,在信息传播过程中采取偏激极端、造谣蛊惑、以讹传讹等方式对当事人或者集体造成负面影响,侵犯合法权益,就是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它有别于理性思维控制下所做出的语言或者行为,有学者将其总结为,自我价值实现受到威胁导致心理失衡进而导致喧哗,弱势体验导致从弱势群体角度思考问题,群体压力导致盲从和新媒体的虚拟性、便捷性带来的社会角色建构欲望增强。[5]这些因素是公众非理性的表达的行为根源,在重大案件中则表现为舆论的极端化。根据社会现实和学界观点,可以将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的特点概括如下:

  (一)宣泄性强,言论表达悖逆化

  根据CNNIC最新互联网调查报告,我国网民中高中及以下学历所占的比重达到了80.2%。[6]网民的学历结构决定了这一群体思想认知比较浅薄,大多依靠个人经历和感受发表观点,缺乏理性公正的视角,观点输出带有很强的情绪性。所发表的言论一般具有强烈的宣泄色彩,以思维与表达方式的悖逆化,加倍输出反权威、反主流的价值观念,在网络交流中获得压倒性的快感。内容表达上相对简单,主要包括一些群情激奋式的谴责,甚至攻击辱骂性的词汇,以浅薄的知识点、毫无逻辑的语言讽刺他人从而获得自己内心的充实。

  这种非理性表达大多出现于医患关系、社会保障、追星娱乐等领域,部分网民将现实中得不到疏解的情感在网络上加倍输出,造成这些话题长期占据“热搜”榜首。同时,网络隐蔽性特征掩盖了现实中身份和等级的差别,网民可以暂时抛开生活中的各种角色和标签,借助一个几乎不为周围人所知的账号发泄情绪,惯常以朴素正义感驱使民意、汇聚言论,放大民众的道德焦虑感,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在这个过程中,个体思想往往被群体意志所淹没,舆论发酵到一定程度后产生质变,从不满、批判演变为侮辱、谩骂甚至是造谣、泄露个人隐私等极端行为。

  (二)煽动性强,观点输出盲从化

  一方面,网络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为人们提供了舆论表达的崭新渠道,普通民众获得了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拥有的话语权、表达权,他们把对现状的不满、生活的压力在虚拟世界中尽情宣泄排解,容易出现一些极端言论。另一方面,算法精准推送技术打破了民众获取网络信息的随机性,促使网民获取的网络信息趋向同质化,群体效应导致很多网民盲目从众跟风,失去了独立的思考判断能力。网络“群体极化现象”是美国当代哲学家、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凯斯·桑斯坦提出的,他认为,网络极化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终形成极端的观点”[7]。

  当网民融入某个群体,会接受来自群体的暗示,自我意识将被群体意识所覆盖,进而出现情绪化、无异议、低智商等特征,意志力和判断力也将消失。群体暗示和传染的特质让个人成为不受自我意志支配的木偶,极容易被网络上的各种群体煽动,并跟随群体的意志实施无理智的行为。当个人意志受网络群体意志支配时,往往会引发真实的事实和群体认可的事实之间的博弈,在网络空间中,这种博弈表现为网络暴力事件之反转。上述观点说明在全媒体时代,网民会受各种群体意志的影响,在纷繁碎片化的网络信息中难以保持独立思考。甚至在网络非理性行为中,还有“团队”故意引流“炒作”获得流量关注,致使网络舆论走向不可控的地步。

  (三)极端性强,演变趋向暴力化

  互联网的虚拟性、匿名化和交互性,让非理性言论作为一种实施成本低、传播速度快的网络失范行为,变得常见和多发,网民享受着风险趋向于零的所谓“自由”,以道德正义为名,行网络暴力之实。在“流量为王”传播逻辑盛行的当下,网络言论甚至成为赚取眼球和追逐利益的工具,夸张不实的新闻标题、蓄意炒作的虚假信息,在满足网民窥探他人隐私获取心理满足的情况下,为非理性网络舆论的产生提供了温床。

  从我国互联网调查报告中网民的年龄、学历、职业结构数据可以看出,网民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一定的媒介素养,多用情感认知取代理性思考,习惯于从道德的制高点对事件进行批判,发表极端化言论,甚至对当事人根据自定“罪名”采取过激行动乃至暴力攻击,对被伤害者和实施社会法治都构成了难以估量的危险,极易引发社会冲突问题。比如在江歌案中,传统媒体缺乏专业的新闻报道,不断制造舆论热点,而自媒体深挖案情,利用民众朴素情感攫取利益。线上线下舆论合流,导致只要有理智的观点出现,网友便会立刻蜂拥而上,对作者进行攻击。当谩骂成为一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意见时,公众在心理上就会认为自己是正确的,从而更加放肆,最终演化成一种极端、暴力的行为。[8]

  三、我国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的法律治理现状

  (一)立法层面

  1.立法位阶较低,系统性不强网络舆论治理立法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较强的逻辑自洽,法律法规之间形成系统完整的动态链条。我国比较重视网络立法的建设,截止目前,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文件共计363件,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64份司法解释文件。但是除了几部涉及保护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关于网络舆论方面的立法大多属于部门规章或相关问题的决定,且操作性不强,如2020年我国开始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旨在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建立网络空间治理体系,该规定以义务性条款列举了网络违法活动,但没有提出网络非理性行为的法律规制技术,条文中大量的倡导性条款无法对网络舆论进行有效监管和治理。此外还包括一些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属于低位阶立法,缺乏具体操作性,在实施中往往难以实现立法初衷。全媒体时代下网络空间复杂多样,新型社交软件层出不穷,分散立法的方式难以应对变化多端的网络舆论类型,整体上仍然缺乏系统权威的专项立法。

  2.立法有滞后性,缺乏用户保护机制互联网产业升级的速度已远远超过以往所有的经济形态,中国以开放进取的姿态在27年间创造出令世界惊叹的互联网发展速度。网络即时、开放、匿名、高速的特点也使得网络空间变得更加不可控,全媒体时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方式变化多端,虽然立法者已经付出了很大努力,但立法程序的繁琐性和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网络立法的天然缺陷,现有法律难以涵盖网络新情况,无法弥补事前监管存在的立法缺漏。

  另外,我国互联网立法的重心是政府对网络的监管,但是随着网络市场经营主体数量急剧扩张,政府直接监管互联网的能力越发有限,行政机关针对网络新问题新情况的监管方法不足,监管资源捉襟见肘,难以有效治理网络环境。同时立法缺乏对网络用户合法权利的保护,存在着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政府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平衡等问题,容易导致政府对网络管制过度干预,权利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政府进行监督的同时,法律缺乏较为高效的救济渠道,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手段,会导致网络舆论监督的诸多问题。

  (二)司法层面

  1.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独立

  网络舆论在某种程度上起着监督司法的作用,但也会阻碍司法独立的进程。当舆论关注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如同把审判活动及承办法官置于显微镜之下,任何案件细节都会被无限放大,尤其是在网民法律素养还有待提升的体况下,司法活动无论是否合法合理,都会受到社会公众的评析或是揣测。当审判活动不符合公众预期时,舆论的抨击重点将从案件本身转移至法院和法官身上,进而对司法人员造成巨大压力,最终导致了舆论引导审判,甚至强迫审判的局面。史蒂文•鲁贝特教授就认为,即使法官好意的运用法律去审理案件,但仍然可能出现社会公众对审判结果不满甚至审判结果错误的现象。这时候社会公众对法官的批判和制裁势必会造成法官越发的审慎胆怯,基于忧虑,法官更愿意选择一个使自己相对更加安稳的方式去进行司法活动,而不是作出一个公正合法的判决。[9]

  2.网络舆论危害司法权威

  网络舆论的三大构成要素分别是社会公民、社会现象以及社会意见。首先,作为网络舆论主体的社会公民构成从社会发展史来看,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然而,一旦我们将社会大众放置于某一特定的历史现象下观察时,其构成就显得变化多端。社会公众不仅可以依靠各种网络媒介随时随地参与舆论,更是可以随心所欲地脱离舆论。

  其次,社会现象和社会意见也并非一成不变。社会现象的完整、客观披露需要时间,这也说明随着事件的进展,社会现象极有可能呈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公众的意见也往往随着社会现象的变化而变化,或理智或激进。而法律则是在长期历史进程中演化而来的,它历经众多现实问题和社会各行专业人士的检验推敲,是公共权力机构定制认可,具有广泛认同力及束缚力的社会准则,更为稳定。

  舆论的随意性对司法权威会产生消极影响,当公众面对冲突不再甘愿接受法律的规范引导,而是倾向于选择超越司法制度的方式甚至使用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司法权威性就会受到损害。尽管我们时常强调审判活动要注重达到社会效益与法律效益两全,但过于重视外界反应势必会导致司法的严谨性、稳定性大打折扣,舆论的过多介入显然已经损害到了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

  (三)执法层面

  全媒体时代背景下,网络用户可以随时随地接收到信息,交互联动的特点让网民可以在极短时间内获取信息,聚焦热点,广泛参与讨论,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网络的渗透力促使一般问题热点化、简单问题复杂化,网络的各种质疑、猜测造成舆情不断发酵,执法活动在全媒体时代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回应和疏导不利就会给执法机关形象和法治社会建设造成恶劣影响。首先,网络虚假信息对执法行动产生干扰。大数据技术让“热点”事件的信息收集与过程细节更加清晰,任何非理性表达的网络舆论都会对执法行动造成阻碍,尤其是谣言的传播会加大执法难度。

  公众期待执法部门快速高效做出正面回应,以平息纷争缓解矛盾,这就要求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必须谨慎周密,发挥网络监测平台作用,严格开展执法工作,及时遏制散播虚假信息的不利影响。其次,网络舆论倒逼执法队伍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到了执法层面,网民对热点事件的关注度达到顶点,对执法队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规范公开,而且要做到高效准确,一旦执法行为发生偏差被舆论放大,就会引发公众的失望和指责。这就需要建立工作保障制度,加强网络违法行为研判,不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四、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的法律治理进路

  (一)立法对策

  我国关于网络舆论的相关立法虽已取得较为显著的成就,但仍有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立法重心要集中在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去中心化”特点凸显了网络平台的重要性,作为网络信息传播中枢,平台有完备的技术手段影响、规制平台用户,强化立法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无疑是起到纲举目张之效,能够对有害信息传播加以遏制。但在现实中平台作用发挥不佳,速度明显落后于网络舆论的发酵,要完善法律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和规制,明确网络运营商管控网络平台措施的规范标准,以及网络平台的权力责任,督促平台进行风险控制技术研发和行为规则建构,建立完善的惩戒和追责机制。

  其次,需要对网络舆论进行专项立法。对网络非理性表达类型进行梳理,在保证法律法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以舆论失范行为为靶向,制定网络舆论专项立法,细化法律标准及处罚措施,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导和预测作用,为解决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问题提供法律依据。最后,细化网络失范言论的惩治条例。做到罪责行相适应,对恶意引起网络事件的带头者和被煽动参与网络事件的网民分别处理,同时以立法形式完善网络电子证据规则,为网络舆论的证据收集提供有利途径。

  (二)司法对策

  1.推动司法公开

  习近平同志指出,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10]近些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类文件,为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构建阳光司法机制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操作标准。当司法与公众关注的价值观产生冲突时,司法机关应该尽可能地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可以的情况下,及时的依法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新闻声明等,尽力阐明法院的观点。比如全国各地法院积极推进庭审网络直播,在扩大司法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是现阶段网络庭审直播利弊均在,一方面司法透明度的提高、公信力的增强显而易见,遏制了司法腐败,扭转了庭审虚化之现状,促进了司法判例制度的设立。[11]另一方面,这一措施有可能触及当事人的隐私权,我们不能简单的靠庭审直播解决一切问题,还是要努力在司法公开和公民权利保护中寻求平衡。所以现在的重点工作是在落实文件政策的基础上解决选择性公开问题,真正把老百姓关注、影响巨大的司法案件依法公之于众。

  2.强化司法队伍职业素养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的专业素质建设,不仅可以在源头上大大降低错判误判的几率,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且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权威,引导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发展。法治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是法治建设的“视窗”,案件裁判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念,只有法治工作者自身素质够硬,才能经得起来自社会各界的检验。加强司法工作队伍建设首先要注重铸牢法治灵魂,使法治工作者树立坚定的法治理想信念,紧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建构高素质法治队伍。

  其次要实现网络舆情和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打造一支懂得舆情处置的复合型司法队伍,以规范司法流程、完善司法文书质量等方式着力保证办案质量,回应社会关切,真正做到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

  五、结语

  “十四五”规划已经彰显出我国迎接全媒体时代,激活媒体融合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的信心与决心。法律治理框架要适应网络格局和舆论生态的深刻变化,在网络强国建设过程中着力构建立体式全方位法治模式,用法治手段有效管控网络舆论,规范网民行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网络强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清朗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姚君喜,刘春娟.“全媒体”概念辨析[J].当代传播,2020(6):15-16.

  [2]殷俊.全媒体时代的传播变革[J].新闻前哨,2017(7):39-41.

  作者:李阳1,汪雨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