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年04月23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说明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模式下的工程结算,根据工程结算的原则、结算的方式以及结算中存在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为提高工程结算的工作效率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模式,工程结算
现阶段,在工程建设中已经广泛的推行了清单计价招标模式,此模式是工程发包人按照统一的计价项目进行设置,完善统一计量规则,统一计量单位,然后计量单位再按照给予提供的工程项目实物、工程量清单,结合实际、考虑诸多因素和风险,提出的综合单价,此综合单价既包括了工程实际成本、工程利润,也包含了税费在内,由此才能形成工程价格。这种计价方式有其优点,使各大建筑企业对于工程价格的自主性得到了提高,对工程企业的管理能力以及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也很有帮助。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模式也有不足的一面,在有些地方,建筑市场环境尚不成熟,人们对于这种计价模式还比较的生疏,在具体的使用方面还有比较多的急需来完善的地方,在工程的结算的时候,这种情况尤为明显,这种优良的计价方式,我们要推行,存在的问题,我们也需要进行改进。
一、 工程结算参照的原则
工程结算,首先需要把握住的一点是工程造价的确定,这对于一名专业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工程造价的确定,是工程结算的首要原则。要想确定结算原则,需要先依据签订的施工合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相对应的合同范本执行电网公司的《输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范本, 其中有针对于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规定中明确的指出了如何确定工程造价,即工程结算的方法,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一般工程结算即是参考以上三种方式进行的。但是这中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还是有其疏漏之处,由于年代较为久远,其中的语句不大通畅,表述不够清晰完整,这也就导致了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容易纠纷不断,争执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特别按照内蒙古地区地方及电力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法规条例,提出了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三种合同价格确定方式,供参考使用。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清单计价招标模式下最为常见、最适宜的确定合同价款的方法。在此种方法的推行过程中,一大目的就是合理的、适当的进行风险的分担,各部门、建设中的各人分担各自的合同风险,比如投标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就是工程单价的改变及波动,招标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则为建设过程中工程量的改变,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者委托的一些招标机构,一定要严格的按照规范的要求,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为工程的建设提供一份文字表述清晰、表述全面、误差较小的工程量清单,而投标人则需要在按照规范的前提下,自主的对单价进行确定,改变原定单价。清单计价的实质就是让所有的投标人以一种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竞争,单价的竞争是这其中的关键所在。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适用于一些工程量较小、工程期较为短暂的建设工程,这种类型的工程使用总价合同比使用单价合同更为实际,因其工程量较小,用计算总价的方式对工程进行结算更加适宜。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施行此种类型的合同时,要把“总价合同”特别标明出来,以免不必要的误会,同时投标人还需在进行投标之前对具体工程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量的大小进行确认,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实,对清单中的特征描述和工程量存在的问题和疏漏之处及时的改正,并及时与招标人联系修改工程量清单,在这个过程中,招标人应该按照规范的规定,给予投标人充足的时间,因为只有充分的进行考察,双方同时确认工程量清单,建设才能安全有保障的进行。
3、可调价格。这种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是以规定、图纸图标,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出结算额,一般的清单计价招标模式不采用可调价格的原则。
二、 工程结算的方法
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应该按照规程操作,对整个工程的工程量、投标和招标的文件、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基本资料、证明材料等文件熟记心中,这样才能准确的进行结算,少出现偏错和误差。
1、单价合同。工程量的审核应该明确的按照规定进行,在全部工程都建设完毕之后,按照实际的工程总量计算,不可按照招标时的文件中标出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因其实际的和预计的一般有较大的出入,对于出入偏差,尤其需要重点讨论和审核。其中,实际的竣工图是施工建设单位根据原本的施工蓝图,依据建设中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而成的,然后再交给建设监督管理单位进行审核,所以工程量的实际修改权和主动权是掌握在建设单位手上,施工单位需要特别注意,不能完全的依据最后的竣工图进行工程结算,而要经由专业审核人员审查、核对之后,确认无误了才能下结论。在单价的审核过程当中,一大重要依据就是建设施工单位的投标书里面的综合单价,只要是投标书中存在的工程项目,则一定要有综合单价,对于一些比较类似的工程项目,可由甲乙双方来共同商定。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的结算额是由合同价款和工程建设调整价款共同来确定的,需要指出的是,合同价款需要减掉工程量计价清单中属于招标人的那一部分,而工程建设调整价款是指施工单位在经过批准之后,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造价变动进行修改和调整,经技术审核和允许之后才能施行。
三、 工程结算存在的问题
1、工程价格的变更与调整。在清单计价招标模式下,在合同履行中,工程建设价格的变更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原则,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变化的项目及相应工程量由承包人按《输电工程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应该由施工单位提出,最后要经发包人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后确认。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难免会有与预定中的情况发生冲突的时候,如果实际的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则还是按照原定的单价执行,如果变化幅度超出±10%,则需要施工单位将超出的部分提出上交至发包单位,经过审核和确认之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措施费的调整。一般的来讲,措施费不适宜进行调整。但在合同履行中,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如果实际的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则还是按照原定的措施费单价执行,如果变化幅度超出±10%,其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作相应调整,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对措施费进行调整。另外由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法变更,引起措施费增减,也需要调整。
3、人材机价格的调整。施工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约定的,可按一下规定执行:
1)人工单价变化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限购文件执行。
2)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地方材料单价参照市场信息价调整。结算时仅限钢材(含成品)、商品混凝土(或水泥、砂、碎石)、塘渣、块石以建设地当月信息价为基准按规定调整。
3)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当月市场信息价或电力造价管理总价发布的单价报价,结算时不调整。
4、其他费的调整。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调整,引起价款的增减,通过增减的价款是否超过合同总价±2%来判断是否调整合同总价,若价款变化幅度超过±2%,则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四、结束语
由于施行时间还不长,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模式下的结算还尚有不足之处,而且其对工程建设的造价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对工程的造价结算进行详细的规范,所以也就导致了在具体的操作中规范性不强、误差偏错较多的情况经常发生,也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误会。所以这就需要建设施工单位和监管单位共同的努力,协调工作,减少实际建设中的误差,使结算更为准确,同时,审核人员也要时时提醒自己不能出现失误,一定要对工程量进行准确的计算,最后得出结算结果。相信在共同的努力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模式下的工程结算一定会更加符合规定,更加准确,清单计价模式也会对市场工程造价的计算起到更深刻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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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国家级经济期刊《中国房地产业》。《中国房地产业》杂志社(原名《中国房地信息》)杂志是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部和城乡建设部主管,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主办,主要面向、建筑、房地产开发、装饰装修、装饰设计、家居建材、城市环境规划、建筑院校、设计院等行业的房产建筑行业杂志。本刊是建设部权威期刊,已被《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国学术期刊网》等网络媒体收录; 国内统一刊号:11-5936/F,国际统一刊号:ISSN 1002-8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