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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程索赔是合同双方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工程索赔双向的,包括施工索赔和业主索赔,在实际工程中合理开展工程索赔工作,有效地提高索赔管理水平,有助于企业赢得更大的效益。
关键词: 工程索赔, 索赔实例
一、建筑工程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因自身的原因或者非自身所能预见的事件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补偿的要求。因此,索赔的性质属于一种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责罚。在建筑工程的承发包过程中,由于建筑工程本身面对的条件是复杂而多变的,比如施工条件及气候的变化、图纸变更、合同条款变化等因素,使得几乎没有哪个工程的结算价格与合同价格是一致的。故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承包商与业主为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价格上的斗争仍在继续。在国内外工程索赔实践中,把由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称为“施工索赔”,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由于承包商违约而导致业主经济损失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
二、建筑工程索赔要有合理依据和证据
在索赔管理中最重视的就是索赔的依据和证据。没有可靠的依据和证据,通常索赔是不能成功的,它是索赔的基础。
(一)索赔的依据
首先,,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工程师必须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审查索赔的正当性,认真分析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合同组成的文件,以合同为依据来公正公平地处理索赔事件。第二,索赔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就需要承发包双方注意发现和收集与索赔事件有关的资料。索赔事件是索赔发生的原因,也提出了索赔的依据,因此,要求从事造价管理人员积累工程建设中与合同规范不符或超出合同范围的事件,并协同其他当事人做好记录和认证等工作,为索赔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索赔的证据
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一部分,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全面性;法律证明效力;及时性。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包括:(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2)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3)各种会谈纪要;(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5)施工现场工程文件;(6)工程照片;(7)气象报告;(8)工地交接班记录;(9)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10)市场行情记录;(11)各种会计核算资料;(12)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FIDIC合同条件下国际工程索赔的法律研究
三、建筑工程索赔的步骤
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条件有关规定,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商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发出意向通知;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 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若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被认可;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对于反索赔也可按上述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四、建筑工程索赔的分类
索赔按照对象可分为施工索赔与反索赔, 索赔是合同双方经常发生的正常的管理业务,我们习惯上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补偿自己损失的权利要求称作“施工索赔”,它的索赔目的主要是工期和费用,而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由于承包商违约而导致业主经济损失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故而工程索赔的内容也可分为施工索赔的内容与反索赔的内容。
1.施工索赔的内容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其中要注意的一点是索赔对建设单位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 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以下从本人所经办的具体事例给予说明施工索赔。
1. 1 风险引起的索赔
根据中标施组我单位承建的某工程应于2003年2月开工,由于2003年1月起“非典”肆虐广东地区,征地拆迁也因此受到影响:直至2003年7月1日方接到开工令,工程于7月1日破土动工。由于开工时间滞后,我标段的材料进场计划亦需作出相应的调整。开工后材料价格正处于大幅上涨阶段,我部已于当时提交了索赔意向。
在此施工期间钢筋、砼、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仍高居不下,受非典等因素的影响,各种建筑材料价格还有可能继续上涨,其上涨幅度难以预测。材料上涨造成的费用增加非承包商原因造成,根据《土建工程国际性招标文件》中第1卷第4章合同通用条款12.2款:“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果遇到……实际障碍或不利条款,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款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引起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以及第1卷第4章合同通用条款70.1款:“随着劳务和(或)材料或影响工程施工成本的任何其他事项的价格涨落而引起的款额增减,应该根据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规定加到合同价格上或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的规定,参考粤建价函[2003]351号、穗建筑[2003]323号文件及施工期间广州市颁布的相关价格信息,请求对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材料价差予以调整补偿。
1. 2 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根据我单位承建的某工程,水中主桥7a~12a、8b~13b段受水上施工许可证影响,一直未能开工,直至2003年12月25日才正式具备水上施工的条件,压缩投标文件关键线路的施工工期184天(不包括2003年11月11日至2003年11月26日我单位利用临时水上施工许可证作业时间16天),为此必须调整投标文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在工程总工期16个月不允许延长的情况下,水中主桥施工只能由流水施工改为平行施工。由于 水上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过长,造成需增加一套顶推平台费用,根据施工合同条款《土建工程国际性招标文件》中第1卷第4章合同通用条款12.2款及第5章合同专用条款62.3款条的规定,,我方要求索赔补偿。
1. 3 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
根据我单位承建的某工程整个施工用地由西往东, 12a~17a及13b~18b的桥中用地,由于2003年1月起“非典”肆虐广东地区,征地拆迁也因此受到影响:直至2003年7月1日接到开工令后方才破土动工。进场后施工现场仅移交了B线的桥中用地,工作面无法展开;由于在我单位办理许可证过程中,相关部门出于珠江航道通航安全考虑,对办理以上施工许可证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航道安全论证会受“非典”影响一再延迟,导致水上施工延误,至12月25日才拿到水上施工许可证;另一个是遇到施工用地协调的困难,使得东岸施工面于2004年1月14日场地才征用迁移完毕,延误了工期。而当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其他场地移交时间亦未能确定。由于以上多种原因,造成我部按投标承诺进场的大量人员﹑机械发生窝工或停滞。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0.4条的有关规定,由于业主利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引起的损失属业主风险;根据《土建工程国际性招标文件》中合同通用条款第一卷第四章42.2款:“如果业主未按第42.2款规定让承包人占用现场,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应增加到合同价中的价值”的规定,特提出:对我方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场的人员﹑机械设备但不具备工作条件造成的人员窝工﹑机械设备停滞费用予以补偿.
1. 4 加速施工的索赔
根据中标施组我单位承建的某工程应于2003年2月开工,由于2003年1月起“非典”肆虐广东地区,征地拆迁也因此受到影响:直至2003年7月1日方接到开工令。正式开工后,施工现场各施工面的展开仍相继受阻,情况如下:第一,7a~12a及8b~13b水中主桥的施工触及珠江航道通航安全问题,相关部门组织了通航论证后于2003年12月15日才准许水上施工,令我标段整个关键工序工期延误;第二,3a~7a及4b~8b场地是三面封闭的施工用地,需拆迁5b~8b处的大楼才具备施工条件,由于其占地的补偿标准与广州市补偿标准大不相同,使我标段的拆迁工作进度缓慢,导致我方无法全面展开施工,影响了施工进度。该施工用地直至2004年1月10日才办理交地手续,致使该处的高架桥下部结构开工时间大大延迟;我部参照投标文件施工网络对剩余工期重排了计划,如果关键工序时间不变,工期按顺延至2005年6月8日。
2004年11月19日,业主单位传达了“关于加快本工程推进工作的决定”,明确市政府要求本工程在2005年1月31日实现全线贯通。据此工期要求,必须加大人员、机械设备、周转材等资源的投入,导致这种资源的加大投入因征地拆迁原因等所致,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并且赶工期间增加的管理费用及材料采购价格上涨引起的费用增加都不属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根据《土建工程国际性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第一卷第四章42.2款:“如果业主未按第42.2规定让承包人占用现场,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应增加到合同价值中的价值”的规定。特提出:对根据业主要求2005年1月31日前工程完工而增加的人员、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投入费用及管理费、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费用增加予以补偿。
1. 5工程量变化太大引起的索赔
实际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往往与设计工程量有出入,第四版FIDIC52. 3 条款明确规定,当合同价变更增减超过15 %时,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引起合同价变化的原因就是工程量的变化,主要引起的索赔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是承包商施工设备失调造成的损失,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所述的工程量和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应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型号并据此组织订货,运输进场,而工程量的大量增加,势必要求增加新的施工机械,或增加原有机械的数量,引起承包商计划外的投资,扩大了工程的计划成本。如果工程量大量削减,则引起原有设备的窝工或弃置不用,导致承包商的亏损,同时,工程量的变化,还使承包商已准备好的建筑材料数量变化,引起索赔。第二,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原定工期的变化,从而引起工期延长或赶工,引起索赔。
1. 6其它原因引起的索赔
业主违约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商施工队伍未能及时进场施工,影响工程进度等引起的索赔。
2、建设单位反索赔
反索赔是指建设单位向放工单位提出的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索赔的主要途径:一是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二是反索赔,对抗(平衡)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主要内容包括:工期延误反索赔 、施工缺陷索赔、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
索赔和反索赔是根据不同的索赔对象而界定的,其根本目的就是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就对方责任引起的事件,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索赔与反索赔都必须以合同为依据,要求发生的事件真实、证据确凿,费用计算合理、准确,责任分析要清楚,这样对合同双方处理起来易于接受,减少争议和纠纷。
五、索赔管理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比较长,为完整、真实地反映索赔情况必须认真、严格地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帐和档案。索赔台帐必须反映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程度与结果,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的时间,索赔结束的时间,索赔申请的工期和金额,监理工程师审核或业主审批的结果等内容。对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项索赔事件均应及时登记,装订成规范完整的档案资料,作为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资料的
结论:工程索赔是合同管理的继续,是工程过程中解决双方合同争议的方法。处理索赔的过程中,不但要善于发现和把握索赔机会,还要善于收集与整理索赔有关依据和资料。按照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的原则,及时、准确、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索赔工作,这样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适应建筑市场形势,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