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年06月21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路工程之间的竞争会不断的加剧,造价管理是提高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前提,做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公路建设项目的造价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公众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越来越意识到造价管理问题将影响公路建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对目前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问题、原因进行探讨,并提出了改进的对策。
关键词: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问题,原因
1 我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问题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作为社会生产管理的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体制、制度、法规、技术等各方面。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对应于基建程序亦分为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结算、决算等各个阶段性管理,本文将从这一全过程管理分析现在我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设计阶段造价约束力不够
长期以来,作为设计阶段重要内容的工程造价管理,一直处于从属地位,工作价值及重要程度并未体现出来,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人们往往更关注于设计方案的使用功能、外观形态,而对经济因素考虑较少。其二,技术和经济结合不够,工程设计和投资控制工作联系不够紧密,设计人员管方案,造价人员管费用,在造价确定和控制时造价人员往往只能从造价角度审查造价,而不能从工程方案角度考虑工程造价,造价对工程方案的约束力很小。由于在设计阶段缺少对造价的约束,往往会产生较大投资浪费,这种投资浪费或者是方案设计问题,或者是勘察设计失误等问题造成。如何通过加强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公路工程设计既体现技术标准为主,又兼顾经济性,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1.2 施工合同价格制定环节存在漏洞
对施工招标价和施工合同价的范围未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合同价格利润超出合理范围,或超出市场价格较多,进而为施工违规转分包、领导插手招投标、商业贿赂等违规、违法行为提供可能,致使招投标环节即有大量资金流失。特别是近年来民营企业管理的公路项目,或压低造价,或指定潜在的中标人等现象时常发生。这些例子屡见不鲜,如投资 2 813万元的重庆市长寿至万州高速公路的边坡绿化工程被转包4次,承包单价由 130元/m2降到 42元/m2,建设资金在中间环节被抽取了70%,其中一个体户将工程一次转包就非法获利672万元。
1.3 施工期间变更多
虽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出台有专门的办法管理工程变更,然而由于实施期间对合同执行情况、工程计量情况监管不力,造成工程实施期间造价控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轻者表现为设计变更、合同变更、索赔等大量增加,重者表现为“三超”现象严重,调概随意性大。根据一项调查数据,高速公路的平均每个项目变更达 800多份,变更增加费用占批复概算的比重平均为8% ,不少项目需动用预备费支出变更增加费用。如杭州湾大桥原批复概算约75亿元,而实际项目造价118亿元,超概达58%。政府批复的概算通常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施工期间的造价失控导致超概,项目突破批复概算后随意调概降低了批复概算的控制作用,削弱了政府控制公路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力度。
1.4 决算造价费用监管缺位
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是确定工程造价的最后阶段,亦是确定工程投资费用的最后环节,进入决算的费用最后将作为工程建设成本由社会承担或收取过路费形式由道路使用者承担,因此结算、决算是避免建设资金流失、维护项目投资效益、查清腐败与违规使用资金行为的重要阶段。根据调查,目前全国仅有少数省份进行结算、决算的第三方审查(其中广东、福建等省建立有竣工决算审查制度),大部分省份对决算费用的监管是缺失的,即项目管理部门编制的决算费用直接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在这种情形下的投资费用是不可控的、不透明的;而审计部门的审计仅是针对部分重点项目,且不是行业内的监管、关注重点不一样,因此尚有大量的建设项目决算费用未得到正常的行业内监管。决算费用监管的缺失,将使投资费用控制丧失了最后的防线。
2 原因分析
在深化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经济增速下滑,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公路建设持续20年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公路造价的问题有管理技术、手段滞后于发展形势等方面的内在原因,也有公路技术标准提高、建筑材料快速上涨等方面的外在原因;有责任不清、监管缺失、制度不健全等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的管理原因,也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造价管理认识不够等主观原因。
2.1 各级主体对造价管理的必要性认知程度不统一
一是在项目前期阶段,投资主体相对多元化,部分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常常通过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地质勘探不足等理由,就高不就低套用计价标准,随意扩大投资规模,企求获得尽可能多的银行贷款,或谋求建设过程中的轻松管理,或谋求高额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和设计费,甚至谋求为施工企业争取不正当利润等多类问题,在一定时期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是长期以来项目建设各方仍还普遍存在“重质量、抓工期、轻造价”忽视造价管理的观念,常常为了工期和质量的要求而不惜加大建设成本,不能做到精打细算,造成合理控制造价难度加大,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三是造价管理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是一个隐形、长期的过程,容易被人忽视其功能和作用。
2.2 管理体制未理顺,改革滞后于发展
2.2.1 造价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职责不落实
从政府部门来看,现有的法规政策体系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定位不清晰,不像质量、安全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担负的法律责任。发改部门管项目的审批,可以管造价,交通运输部门从行业管理角度,也管造价,对于政府出资项目,财政部门作为出资部门,也管造价,审计部门也管工程决算费用,等等,导致不同政府部门都管工程费用,却都没有承担起相应的造价失控的责任。
另一方面,政府对造价管理评价体系不完善。如造价批复(核准)的评价机制就不尽统一,交通运输部多委托设计研究院进行评价(审查),地方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多委托隶属的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评价(审查),评价标准和行为不规范造成随意性大,难以非常准确、公正评价和预测项目的实际投资。
其三,无论是业主还是设计部门对节约投资、控制造价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和责任要求,即使超概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在国外应用效果良好的限额设计,在国内却出现“水土不服”。
2.2.2 项目管理部门既是决策者又是管理者和建设者
根据调查,有相当多的省市,一些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中既是决策者,又是管理者和建设者。如吉林、黑龙江、江苏、广西、青海、湖南等省份,省交通运输厅下属的单位(如省高建局、省高管局、省公路局、省重点办等)直管或组建项目法人。在这种项目管理模式中,项目管
理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项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加之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极易产生权钱交易、非法谋取部门和小团体利益等问题。
2.3 行业管理法规缺失,依法管价无依据
法规制度的缺失是指全国层面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缺失。目前我国与公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全国性)只有《公路程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1235号)、《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实施细则》(交公路发〔1996〕39号)和《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决算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4〕507号)等行业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现有国家层面与公路相关的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公路造价的管理内容、管理职责、管理主体以及管理措施等。
根据调查,全国公路20个省、市、自治区发布了本地区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由于缺乏明确的职能部门和监督体系,以及缺少上位法,该办法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阻力较大。
由于公路造价法规的缺失,导致制度不健全或现有制度的执行不力。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涉及到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结算、决算等造价阶段,任一阶段的管理缺失,都会使全过程造价管理有短板。造价的各个阶段既独立,又有联系,从估算到决算层层深入、由粗到细、由模糊到清晰。它们的特征体现为每个阶段的造价有着各自的目的和深度,责任主体、参与方、计价方法等都不同;它们的联系体现在:前阶段对后阶段的造价控制起引导作用,后一阶段的造价确定以前一阶段造价为基础。建设项目任一阶段造价管理缺失,都将使得整个项目的造价失控。根据调查,目前缺乏对施工合同价格,以及对公路建设实施期间这两个环节的有效造价监管,是导致工程建设成本水分多、投资浪费、效益受损乃至腐败滋生等问题的主要原因。
同时,导致公路建设的施工、设计、咨询、监理和业主等参与方的责任不清,即使出现造价问题,也难以对哪一方进行追究责任。
2.4 造价管理技术力量严重落后于形势发展
计价依据、造价文件编审和从业人员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程度低。在计价依据方面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格式还不统一,部分省份结合工程实际和造价管理的需要编制了补充定额,但各省补充定额的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尽相同,造成编制的造价文件并不统一、规范。不同地区、不同业务人员编制的造价文件差异较大,相互交流带来困难;在造价文件编审方面,由于定额体系的项目表和清单体系的项目表子目划分与工程实际还不一致,有的子目设置不符合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有的条目划分过粗不能有效区分价格差异,有的专业工程缺乏计价子目,而且定额子目与清单子目不能有效转换,使造价文件的编制自由量大,不同业务人员编制的造价文件差异较大,难于保证造价编制的准确,给审查也带来了极大困难;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虽然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但由于交通运输部门在从业人员管理上的尴尬位置,持证上岗一直没有推开,公路造价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普遍薄弱,而且也不清楚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虽然各省都提出了诚信管理,但能客观、准确评价从业人员诚信水平、业绩水平的管理工具较少,从业人员管理存在极度不规范甚至失控的情况,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造价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中的成本控制能力具有不确定性。
造价评价体系缺乏,人为主管因素对造价影响较大,相同的规范、定额,不同的设计部门或不同审批部门,概算指标差异大。由于主观因素的影响,即使采用相同的技术规范、定额计价依据,在同一条路线上,由不同的设计单位和不同审批机构,其批复的费用指标和工程量指标亦差别较大。
3 解决造价管理问题的对策分析
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出现以上问题,究其根本原因是公路建设造价管理不适应公路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政府管制和市场行为都是人类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在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多年来的公路建设市场化步伐证明,我们的市场还是不完全的市场,法规不完善、责任不明确、监管缺位、诚信缺乏,导致各阶段造价管理问题的存在,乃至项目造价节节攀升,甚至失控,最终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应该肩负起规划、引导、管理、监督等责任,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结合交通运输的发展需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发展,需从体制、法规、制度、标准、机构、市场等方面全方位构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3.1 建立健全全国公路工程造价法规制度体系
法制化社会的一切行为都应有法可依,特别是政府管理市场,更应做到依法管价。目前,国家层面的公路造价管理法律法规缺少,法律法规的缺少是导致造价管理问题的主要根源。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造价管理严峻形势和突出问题的前提下,尽快着手出台造价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建章立制,扭转市场管理松散局面,遏制造价不良攀升。目前最紧迫需要的是出台全国层面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3.2 建立健全公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
科学有效的公路计价体系应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以规范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的体系。建设科学有效的公路工程计价体系,必须以科学、规范为前提,不断完善体系建设,在实践中丰富管理手段,并强化对体系的监管。在逐步完善现行公路工程计价体系及配套管理制度基础上,制定可行的计价依据监管目标、方法、手段,对公路工程各阶段计价实施动态监管。
3.3 建立健全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部级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应包括如下方面:组织开展造价发展纲要研究;制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公路计价体系,研究制定公路工程相关计费标准,改革公路工程计价定额的表现形式和调控机制,制定收费公路定价机制;负责国家重点项目的估概算审查,工程决算审定等;加强对省(区、市)级公路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建设的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国家重点公路项目造价监督检查,加快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则,实行公路造价分析报告制度;加强公路造价咨询市场的培育和管理,研究制定公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格标准及市场准入条件;加强与财政、发改、建设、审计部门的协调,明确公路交通造价管理机构与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发改部门项目评审中心、审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并加强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约束和管理,理顺工作关系。
3.4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和从业单位管理体系
建议交通运输部在建立全国公路工程造价资质资格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出台相关办法或规定,明确公路工程造价资质资格管理职责归属。各地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部管理机构职责,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本地区公路工程造价资质资格管理职责。同时建立健全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和公路工程造价从业单位资质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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