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年07月26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这对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相关企业应认真分析这一政策的影响,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实现企业避免涉税风险和稳健经营的目标。
关键词:经济视角期刊征稿,发表论文期刊网,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影响分析,应对措施
国家税制改革“营改增”政策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面对这一现实,并高度重视。如果应对不得力,不仅导致企业利润骤降,而且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机构布局、经营管控、市场份额等长远发展带来危机,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应对。
一、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1.税赋负担
已公布的“营改增”政策,已经确定建筑业的增值税率为11%。我们初步测算,认为增值税定在8%—9%之间与现行营业税3%相差不多,而如定在8%以下则可适当减轻负担。现在定成11%,建筑业的总体税负加重了。推行“营改增”政策后,建筑业的税负是否加重的实质,并不在于税率高低,而是税负由谁承担的问题。只要建筑产品的价格政策合理,计价方法恰当,新增的税负应该可以转移到建筑产品的价格中去。
2.上游产业
建筑产品是人们消费、使用的一种最终产品,建筑施工企业处于产业链末端,其上游产品的劳动增加值最终会沉淀在此。因此,其上游各行各业所具有的全部不规范行为都会汇集到建筑施工企业,由建筑施工企业整体兜底埋单。比如,砂石物料,设备租赁等零散供应商不可能都提供完整纳税凭证等。
3.建筑施工企业现金流量
“营改增”后,将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现金流量带来压力。因为增值税的抵扣时间节点衔接要求极高,很可能导致营运资金用于垫付税款。
一方面,如果不能及时获得进项税发票,也就是没有获得足够的抵扣依据,企业就需要将未能抵扣的销项税交到税务局,即使以后能拿到抵扣,也只能在以后的销项税中抵扣,税务部门是不会退税的。
另一方面,不能及时收取工程款。也就是说,虽然没有发生销项税开票行为,企业无需向税务部门交税,但实际企业获得的进项税票都是带税的,其已经将税款资金付予了企业的分包商或供应商。
4.业主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一般而言,建筑施工企业是按月向业主报产值的,按月计算营业收入、成本及当期税金的。由于业主验工计价完成后,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施工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有的时间还比较长。加之验工计价单中还要直接扣除5%-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等。所以,当业主不及时确认施工产值、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发生时,势必会引起连锁反应。业主拖欠总包,总包拖欠分包、供应商,以致各自不及时开票,收付款时再开票,其开票日期与实际交易完成时间严重脱节,很容易导致税务部门对票据的时效性不予认可,从而不予抵扣,无端造成总包方税务成本增加。
5.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
在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往往采用“借用”、“大承包”等管理方法,使得企业内部的项目部、分公司各自在经济上相对独立。
实行增值税体制,是按企业整体作为一个纳税单位,进项税、销项税是按企业为单位核算清缴的。
由于项目体、分公司各自独立,加上与总部异地经营的复杂因素,如何把销项税与进项税放在一个“锅”里,是考验这类企业当家人的一大难题。
6.竣工项目与在建项目
未来推行“营改增”,估计会以一个日历时点开始。在开始时,如何将竣工工程(已结算、未结算)与在建工程加以区别。在建工程如何将已完部分与未完部分区分开。实际完成的进度如何计算,材料、人工、分包投入情况与是否已开票、是否已收(付)款区分开。如何将已纳营业税与欠税、或未纳税额计算清楚等问题,非常令人头疼。
总而言之,建筑产品的终端性、固定性和施工生产的流动性等特征,目前国家地方的财税管理体制及能力,建筑市场的种种不规范现象,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等等是“营改增”政策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应对策略
1.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结合建筑企业和增值税的特点,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会议、报纸和网站,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积极组织财务人员、招投标人员、预决算人员和采购人员以及联营合作者进行培训,确保在税制改革后能够立即进行增值税管理规范的熟练运用,同时保持与税务、业主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有效沟通。
2.加强企业自身管理
在企业内部,要对部分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如:投标管理流程、合同管理流程、分包及采购结算流程、票据管理流程等。企业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越好,取得的进项税额比例就会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也就越低。具体来说,应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尽量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材料供应商或专业分包商进行合作,最大限度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应纳税金。同时,尽量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如甲方不同意,可由其指定供应商,协商签订“形式上包工包料,实质上是甲供材的合同”。同时,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的“营改增”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领导、财税相关人员超前谋划,全面考虑,积极应对,使“营改增”税收政策能够在企业顺利平稳过渡,将影响降到最低。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以及税收制度的完善,建筑业的税收成本将会逐渐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