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咨询

让论文发表更省时、省事、省心

论文推荐之预防留守儿童犯罪

时间:2014年12月03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留守儿童的现象越来越突出,而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愈演愈烈。由于他们缺少父母的关爱、监护,社会的有效监管,学校的关心教育,逐渐形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这样的环境下生存发展,使他们比其他同龄儿童更容易作出越轨或犯罪行为。因

  摘要: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留守儿童的现象越来越突出,而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愈演愈烈。由于他们缺少父母的关爱、监护,社会的有效监管,学校的关心教育,逐渐形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这样的环境下生存发展,使他们比其他同龄儿童更容易作出越轨或犯罪行为。因此,需要有针对性地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预防,从产生的根源抓起,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预防留守儿童的犯罪。

  关键词:论文推荐,留守儿童,预防犯罪,特殊群体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1]。他们是社会在现阶段发展的产物。

  一、留守儿童的现状及原因

  (一)留守儿童的现状

  根据段成荣等学者的依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0.95‰抽样数据进行的推算,全国“留守儿童”数量应为2 290.45万人,而农村留守儿童在其中占了87%,约有2000万人[2] 。

  第一,人身安全问题。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家庭和父母有力、有效的监管,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也容易行为失控侵害自己的身体。第二,学习问题。调查显示,教师普遍认为留守儿童学习问题严重,父母外出打工以后,有的孩子的成绩变差了。第三,品行问题。留守学生行为上的问题主要有:不服管教、违反学校纪律,晚上偷偷外出上网,通宵不归。甚至有些人去看不良录像、赌博等。一些留守的“三无”(无上学、无打工、无人管)青少年品行问题更多,在一些地区“三无”青少年犯罪案件占到全部案件的40%。第四,心理问题。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分化趋势。一方面,一些留守儿童自尊心强,独立生活能力较好,对学习和生活乐观向上;另一方面一些留守儿童自卑心理加剧,性格抑郁,喜欢自我封闭,为人孤僻,不合群。

论文推荐

  (二)形成留守儿童的原因

  1.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壁垒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农村的劳动力的大规模的流动存在矛盾。流动人口数量不断扩大,家庭化流动的趋势日益明显,但城乡二元结构使进城务工农民不可能将子女带在身边。根源在于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以及随之产生的子女免费或低收费入学必须在原籍所在地中考、高考等制度形成的壁垒。农民工无法承担子女入学的高昂费用问题,在简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入学无法解决升学考试问题,各地教材的选用不同使得这些群体的子女在转学后面临两地教育内容不能衔接的困境等问题。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基于户籍壁垒原因目前全国16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高达1 000多万人。

  2.农民工在城市打工的收入与消费的矛盾。没有那对父母愿意与自己的子女相分离,然而迫于生活的压力,他们不得不忍痛割爱,只因为他们的打工收入与城市高额的消费水平无法一致,靠着微薄的收入,难以在城市维持一家人的消费,然而,将子女留在家里,可以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毕竟农村的消费水平要比城市的低得多;其次,大多农民工的工作环境不宜将小孩带在身边,大多数的农民工都服务与建筑行业或是工厂,他们的居住条件非常的简陋,或则是集体的居住条件,而面对高额的房价,他们无法为子女在城市里找一个较好的安身之所,因此,经济条件的制约也使农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

  二、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

  1.留守儿童的依恋关系遭到破坏。根据赫斯的理论,他认为依恋是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感情联系。当个人对他人或群体产生依恋时,就会作出某种决定或进行某种活动时,考虑他人或群体的意见与情感。这种感情联系越强烈,个人在打算进行犯罪行为的时候,就越有可能考虑犯罪行为会对这种联系造成的损害,因此,依恋在控制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这种理论,可以看出留守儿童在这方面是严重不足的。由于父母长期在外,使他们无法和其他的孩子一样与父母建立正常的依恋关系,即使在隔代的监护中,由于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并且缺少亲人间的沟通和交流,更是不宜形成依恋关系,即使存在也是相仿薄弱的。正是由于留守儿童与父母或监护人之间无法建立起正常的依恋关系,致使他们出现越轨行为或犯罪的纪律要大于有正常依恋关系的儿童。

  2.缺乏对传统价值观的奉献。赫斯认为,如果人们为了顺应传统的生活方式而花时间和精力,致力于传统的生活、财产、教育、名誉等活动中,就不大可能进行犯罪。相反,如果缺乏对传统价值观的奉献,则预示着个人具有从事犯罪等危险行为的条件,就会自然而然地用最简单等其他活动来替代传统的活动,个人就会成为犯罪人。

  3.容易被卷入不良的社会活动。赫斯认为,较深的卷入传统活动,会将个人从犯罪行为的潜在诱惑中隔离开来,使个人没有时间和精力感知诱惑,考虑和进行犯罪活动,所以他认为,在社会关系的各个成分中,对传统活动的卷入与少年犯罪的关系最为明显。所以,由于留守儿童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很容易使他们的行为与传统活动相分离,会极易卷入非传统的活动当中,例如吸烟、饮酒等不良行为,而这种不良行为将会诱发他们更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犯罪。

  4.对信念理解的偏差。赫斯认为,在社会或群体中存在着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生活在这种社会或群体中的人们通常都相信、遵循这些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如果缺乏这样的信念或者使其受到削弱,个人就有可能进行越轨及犯罪行为。而留守儿童很容易偏离这样的一种信念,在农村留守儿童的祖辈由于自身的成长环境和经历、受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需要、动机和价值观与时代相去甚远。受他们的影响,农村留守儿童形成的需要、动机以及价值观与时代脱节明显,容易导致他们的社会在农村,新的“读书无用论”抬头,一些孩子认为,不用读多少书也一样能在城里赚钱,甚至比农村的“知识分子”们赚钱还要多,好像读不读书并不重要。总之,祖辈的认知结构、思想、生活习惯很多和现实有一定差距,儿童从祖辈获得的“模式”很多和时代不合拍,不利于儿童社会化,容易导致儿童适应不良。

  三、对留守儿童犯罪的预防

  (一)从产生原因上进行预防

  1.充分发挥家庭的职能,建立起良好的依恋关系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是少年、儿童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家庭不仅是一个生产生活单位,而且是一个教育单位,执行着重要的社会化功能,对儿童的成长有着深刻的影响。一个人的道德教育、生活态度、人际交往方式以及社会伦理规范的了解,首先是从家庭中长辈的言传身教、潜移默化中获得的。然而,在留守儿童的生活环境中,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生活家庭环境,使家庭的职能无法正常发挥,正因此,家庭功能的失调或丧失,就成为留守儿童犯罪的一个因素。因此,要尽快恢复家庭的职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首先,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政府应加快改革,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逐步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这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根本所在。

  其次,加强看护人对留守儿童心理教育意识。留守儿童由于长期与父母以外的亲人生活,而这些亲人又缺乏对留守儿童心理的教育的意识,认为管吃、管住、管穿就已经是尽到了看护的责任,缺乏对这群儿童管教的责任感,政府应当加大宣传,正确引导看护人对这群儿童的身心教育,给予他们比其他人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使他们对这些亲人形成一种家庭的依恋,弥补家庭感的缺失,以便充分发挥家庭的职能,发挥预防作用。

  2.学校教育与心理教育相结合,帮助留守儿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防止被卷入不良的社会活动,树立正确的信念

  在农村,教育师资力量的不足,设施的落后,使得其教学职能大打折扣。但是,学校预防是农村留守儿童越轨,行为预防体系的中心,因为留守儿童的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学校里度过的。所以学校的预防也是至关重要。首先,学校应坚持素质教育理念,促进留守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第二,加强对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研究,坚持因材施教。作为特殊群体,学校领导和教师应当深入留守儿童中间,了解他们的需要,掌握他们的特点,开展特殊的教育和管理。第三,推行寄宿制,营造集体生活环境,建立良好的人际心理氛围,促使留守儿童在快乐中生活。第四,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吸引留守儿童参与学校、班级活动。第五,提高学校教育主体的素质。当前中国农村中小学里,学校教育主体素质较差现象突出,特别是反映在对待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中。

  (二)从司法角度的预防

  1.法律的落实。切实贯彻《九年义务教育法》,使农村的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得到真正的保护,让他们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让他们能够从教育当中,建立、健全人格,使以后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2.加快对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留守儿童虽然是这一阶段社会发展出现的必然结果,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所以,这一现象不会在短时间内消除,而且将会持续较长的时间,因此,为了切实保护留守儿童的各项法律权利,针对他们的特点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1]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人口研究,2005,(1):29-36.

  [2]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G]//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论文汇编,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全国 妇联,2005:4-5.

  [3]王道春.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刍议[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3):27-33.

  [4]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

  [5]徐惟诚.“郑州研讨会”上的讲话[EB/OL].http://www.cinfo.ong.cn/zhuanti/20050627zbnc.htm.

  [6]王道春.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刍议[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