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年03月30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摘要 法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和目的的条件。法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法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影响法实施有效性的因素主要表现为法律条件和社会条件。法律条件包括法律制定方面、法律意识方面、法律制度方面、法律实施效果方面和法律执行机制方面。社会条件包括一定的物质条件和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共同作用。
关键词 法学杂志投稿,法实施,有效性,影响因素
一、法实施的概念
法实施,也叫做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变成为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的状态进到实然状态,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立法是从社会关系上升为法,把具体的社会要求转变为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规范的过程;而法的实施则是一个相反的过程,是把法律规范中的统治阶级意志转化为现实关系,是从抽象到具体、精神变为物质的过程。法治国家的要义在于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权威,依法而治。因此,遵守规范制度而且是严格遵守规范制度,乃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必备条件。
二、法实施的意义
(一)法实施是实现法律价值、功能的前提
二十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法律创制无论是在立法数量上还是在法律种类和内容上,都是历史上最多和最好的,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不只是让人欣赏的文本,更不能变为书架上的摆设,而应该也必须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成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准绳,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一旦整个社会面临法律实施难,司法机关碰到判决执行难,行政机关遭遇依法行政难,人民群众感到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难,法治建设进程将会受阻。因此,法实施是实现法律目的、功能的条件,也是实现法律价值的必由之路。
(二)法实施是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法实施的良好效果能够真正确立起法律权威性,有利于国家法治建设顺利发展。一个国家法律权威的确立,并不在于制定了数量众多的法律,也不在于设立了种类齐全的执法部门,而在于法律能否在社会生活真正得到普遍的尊重和执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识主要是看法实施的效果。当一大批法律、法规进入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的时候,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评价最看重的也是法实施的效果。因此,法实施是维护法律权威,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三)法实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迫切需要建立人与人之间和谐的社会关系、稳定的社会秩序,以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性、创造性。因此,国家通过立法机关把人民的共同意志用抽象和概括的形式表现为法律,而法律是以明确、肯定的方式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法实施就是把法律规定中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和利益加以明确化、具体化,使人们的重要行为都能受到法律的调整,人与人的重要关系都能受到法律的调整,人与人的重要关系都能受到法律的规范,从而建立起有条不紊的社会关系。
三、影响法实施有效性的主要因素
法是在社会中实现立法的意图和利益的。因此法实施离不开法与社会的互动。法实施的有效性,也就取决于法本身和社会为法实施所提供的条件。 可见影响法实施有效性的主要因素为:法律条件和社会条件。
(一)法律条件
1.法律制定方面
法律创制是部分社会成员参加的工作,虽然通过代议制的民主形式,可以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公众智慧,法律也应该且必须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愿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部分社会成员对具体法律规定存在不同理解,从而抱有漠视法律或不遵守法律的态度。同时,立法质量、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可行性、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法律规则本身的严密性、法律规则之间与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性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到法实施的有效性。
2.法律意识方面
法实施最根本的保障是所有公民、组织、团体都具有遵守、执行和尊重法律的信念。一个社会中法律内容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转化为法律效果,直接反映着一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水平。公民如果具备高水平法律意识,就会表现为对合法权利的追求,也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因此,法律应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确定以权利为核心的法治理念,不断强化人们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至上的观念。同时,也要提高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如果国家权力能够得到正确行使,司法判决能够客观公正,执法行为能够公开透明,法律就能够得到当事人的内心确定和社会舆论的拥护支持,公民就愿意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法律的权威也就会不断地提高。
3.法律制度方面
法律制度同其他任何制度一样,并非完美无缺,也存在某些不足。作为社会调整的手段,除了法律以外,还有思想道德、社会舆论、宗教、风俗习惯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法律并不是成本最低、效果最佳的调整手段。而作为良好的社会调整手段通常能够具备三个标准:第一,这种手段必须是低成本、高效率的。“牧师常比侦探花费少,免费图书馆比监狱付出的代价要低” 。第二,这种手段必须是简单有效、潜移默化的,更加注重思想上、精神上的效果。因此,在社会调整手段中,思想道德与精神文明教育的方法要比法律处罚的方法运用得更加广泛。第三,这种手段的实现必须带有一定的自发性、自愿性,符合人们的理性。只有社会成员中的大部分能够自觉遵守这种规范时,社会调整手段作用才能最大化。
4.法律实施效果方面
现在法律所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不仅涉及政治、经济、教科文卫等领域,而且还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法律规范种类繁多、法律条文不胜其数,社会生活进入全面法治化时代。然而,理想的法治目标并不是制定法律越多越好,法治社会不但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需要有法律的崇高权威和社会公平的机制,真正体现法律实施的效果。但从法实施的实践上看,由于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历史传统和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等因素的制约,法实施的效果并没有达到人们所期望的程度,一部分人对法实施的效果产生怀疑,进而动摇和减少对法治的信任度,法实施的效果不仅与法律条文的数量不成比例,与公民对于法律权威的期望值也有很大的差距。当法实施的正面激励机制不能带给人们积极效应时,公民对法律权威性的认知度将不断降低,而法实施将长期处于低效运作的状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
5.法律执行机制方面
深化法律执行体制的改革,建立法律执行的新机制,其基本要求是:健全机构、分工合理、明确权责、公正程序、规范行为、高效廉洁、足够经费、有效监督。要建立法律执行主体资格制度,应当由专门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法律,并设立相对集中的法律执行机构,统一法律上的许可权、处罚权、检查权和监督权,推进法律执行体制的改革试点。要建设一支清正、廉洁、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办事,坚持执法的经常化、常态化,避免“运动式”执法方式。同时要尽量避免依靠社会舆论监督、领导人批示案件来推动法律执行的现象,并加强对执法主体的制约,使其时时受到法律监督而必须依法执行法律,落实法律实施效果。
(二)社会条件
法实施的有效性不仅仅依赖法律自身条件的满足,还必须有相应的社会条件保证。因为法是在社会运行中实现的,这就要求法的运行必须与社会诸因素相协调,离不开社会诸因素对法的促进作用:
1.一定的物质条件是法有效实施的基础
恩格斯曾经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 社会现存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发展状况是法实施的基础:一方面法必须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准确地反映其客观要求,并保障这些要求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经济政治的发展要为法实施提供充分的物质条件和良好的环境。法实施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权利被享有和义务被履行,这二者都以一定物质的财富为基础。司法机关贯彻法律的活动,也必须依赖一定的物质条件。
2.法有效实施离不开其他社会规范的共同作用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系统,如道德、习俗、宗教等一起调整社会中人们的相互关系,它们都是对社会实行控制不可缺少的手段。虽然法在其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且有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但还必须与其他社会规范系统协调配合,才能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调整。离开了社会道德和习俗支持的法,是难以在社会中立足并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互动关系,还表现在它们之间的互为补充和相互渗透中,掌握政权的阶级往往把本阶级推崇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习俗赋予法律效力,用法律强制力确认和保护它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并要求全社会成员普遍遵行。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同时,社会又把守法、维护法律尊严作为一种美德加以推崇。执法如山、铁面无私者被奉为楷模加以颂扬。违法者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受到道德的谴责。在这种相互渗透中,不同的行为规范便形成了一股合力,产生了互补效应,共同作用于社会,法的实施得到了其他社会规范的有力保障,其实现的可能性更大、程度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