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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论文发表期刊:《企业改革与管理》;发表周期:2020年20期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论文作者信息:郑义(1985—),男,硕士,国家知识产权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专利审查与检索的研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以及知识产权行业的进步。这种现象的出现与知识产权赔偿制度滞后有很大的关系。近些年,社会上关于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也成为新一轮知识产权法律修订的重要事项。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以期对相关企业有所借鉴。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侵权
一、知识产权 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世界经济发展的历程证明,创新是社会进步的永动力,也是企业保持竞争力的必要手段。创新催生了知识产权产业的蓬勃发展,2019年我国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就超过了140万件,商标注册申请也超过了780万件。
但同时,伴随着知识产权行业如火如茶的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事件也与日俱增。2019年全国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8万例,比上年增加了48.9%,这一数据触目惊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逐年递增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侵害了知识产权专利人的权利,也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环境,这种现象的出现与现有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机制不合理有很大的关系。
一直以来,我国实行以填平原则赔偿加法定赔偿模式为主的知识产权侵权补偿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存在举证困难、损失难以确定、隐蔽性强等特点,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知识产权权利人很难获得合理的赔偿。实际上,这一问题并不是我们的特例,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存在同样的处境。以美国为例,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美国实行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当时颇有争议,部分专家认为实行这一政策会增加企业成本,降低美国影响力。但实践证明,惩罚性制度的引入不仅没有降低美国竞争力,反而大大提高了美国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之举。
二、当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弊端1法律层面难以进行操作
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在《商标法》中涉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新一轮知识产权法律修改过程中,惩罚性赔偿将逐步予以完善。从法律实践来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例如北京的知识产权纠纷在过去十年间增长了50%,杭州也增长了50%之多。我们通过查阅2019年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信息,发现很少有裁判文书中出现“惩罚性赔偿”的字样,其中仅有8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得到法院的认可,占有效裁判文书的30%。如果我们从2013年开始统计(这一年《商标法》中正式纳入惩罚性赔偿),在过去的十几年关于商标纠纷的侵权案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仅占总量0.05%,而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仅占0.02%。
这充分说明了惩罚性赔偿的可操作性太低,没有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价值。
2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主要在于赔偿金额难以准确界定。尽管《商标法》以及其他法律修订案中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现实中,即便案件符合惩罚性赔偿的要件,但由于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最终只能选择传统的法定赔偿裁决。知识产权权利人被侵权后,对其造成的损失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与市场价格波动、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政策变化等都有很大的关系。在竞争十分激烈的商品市场中,商品价格变动频繁。而且不同季节价格也存在较大差异,很难量化权利人损失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院来审核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但现实中我们也很难将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与正常经营所得区分开。这就造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制度步履维艰。
3·社会层面的负面影响
正如硬币的双面性,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也不是尽善尽美。与传统的填平式加法定赔偿方式相比,惩罚性赔偿突破了限制,大大增加了侵权行为的代价,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更高的补偿。从国外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实践来看,有一些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专利流氓,他们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大量专利,并不是将其投入生产、服务社会,而且诱导他人来侵权自己的专利,从而获得巨额赔偿。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专利壁垒,造成大量知识产权的浪费,阻碍了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影响整个社会的创新和发展。而且也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破坏了社会秩序。
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1,明确情节严重判定标准
正如上文所述,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加,传统的赔偿制度已经不足以打击和制约侵权行为,需要我们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要进行惩罚性赔偿。实际上,对于大量情节较轻的侵权行为,我们还是延续传统的填平式赔偿就可以。对于那些情节恶劣,破坏性大的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也降低了侵权人的成本。具体而言,如何来界定情节恶劣呢,这里我们可以从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次数、侵权价值以及侵权后态度四个指标来判断。侵权时间长说明侵权人存在严重的主观故意,并不是偶尔或者无意侵权。而且持续时间越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越多,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越坏,因此应该被认为情节恶劣;侵权次数也是如此,侵权人多次发生侵权行为,说明侵权人不思悔改,客观上放任自己的行为,这种行为也应该被认定情节恶劣;从侵权态度来看,如果侵权人能够主动认识错误,立即停止侵权,积极与权力人沟通并赔偿其损失,可以认定有积极悔改行为。如果侵权人置若罔闻,并表达出了对法律的蔑视以及对司法权威的挑战,这种情节也属于恶劣;如果侵权行为给权力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和生存等,也应该认为情节恶劣。
2·明确惩罚性赔偿金倍数
只有科学的、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才可以起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从我国《商标法》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定来看,实行的是1-5倍的惩罚性赔偿。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种过于宽泛的规定让法官无所适从。同样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的法官判1倍赔偿,有的可能判5倍赔偿,增加了判案难度。而且如果赔偿倍数太低,起不到惩罚性的目的。反之,如果赔偿倍数太高,则增加了侵权人的负担,使其无法接受。实际上,从我国的其他法律条款来看,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是三倍。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使用“假一赔三”等这样的表述。另外,从一些专家的研究成果中,我们也发现,当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金额在2倍以下时,并不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二者之间并没有呈现出直接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采用三倍赔偿比较符合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的赔偿。而且这也将大大缩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审理难度。
3·引入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正如上文所述,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难以举证。而且侵权人合法所得和侵权人违法所得经常混杂,知识产权侵权带来的经济损失也难以界定,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的司法机关。可见,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判定不仅需要极高的法律知识和素养,而且需要较强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因此,我们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以及专家陪审员,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专业性。法院在审理特定案件时,依职权聘请专家辅助人,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此举不仅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专家辅助人还可以对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进行分析,从而使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保护。在聘请专家辅助人之外,法院还可以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专家陪审员具有专门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的特点,对于解决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大势所趋。2018年11月,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也着重指出要逐步强化知识产权惩罚性制度的落实,提高知识产权违法成本。但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仅靠法律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我们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在每个人心中树立起正确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减少和杜绝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促进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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