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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税政策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的调查分析

时间:2021年06月30日 分类:免费文献 次数:

摘要:自2016年起,国家推出了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发现,两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对建筑行业均有一定的减税效果。通过对调查对象整体销项数据、进项数据以及税负变化等三个方面的统计,结合资产规模、企业性质、主营业务、税务部门设置情况、

《增值税减税政策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的调查分析》论文发表期刊:《财务与会计》;发表周期:2021年05期

《增值税减税政策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的调查分析》论文作者信息:刘旭,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财务负责人,高级会计师,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第三期学员;酆尘颖,江苏省电力公司督察处处长,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第五期学员。

  摘要:自2016年起,国家推出了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发现,两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对建筑行业均有一定的减税效果。通过对调查对象整体销项数据、进项数据以及税负变化等三个方面的统计,结合资产规模、企业性质、主营业务、税务部门设置情况、填报人主观感受等五个维度,对增值税减税政策对建筑企业的税负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减税降费;建筑企业

  一、问卷设计及数据来源

  为能够全方位深入了解增值税减税政策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本文通过调查问卷与数据调查统计表相组合的调查方式,从定性调查和定量调查两个途径获取了江苏省部分建筑企业在新政策下相关税负变动及影响。其中:调查问卷由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建筑行业和企业经营特点调查、行业减税政策效果调查、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效应调查、行业减税降费效果的原因调查、建筑企业对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行业诉求调查六个方面构成。数据调查统计表(以下简称数据调查表)由封面、建筑企业销项税额明细调查、建筑企业进项税额明细调查、建筑企业增值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建筑企业2019年收支统计五个部分组成。此次调查累计收到卷表134份。其中调查问卷78份,占江苏省建设经济会计学会登记注册的会员单位146家的53.42%;数据调查表56份,占学会会员单位总数的38.36%。

  剔除数据调查表中部分填写不完整各表中勾稽关系不吻合的无效统计表,有效数据调查表为42份(有效数据调查表见表1)

  二、“第一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分析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增值税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笔者称之为“第一轮”行业减税。对于此次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的效果和影响,本部分将对42份有效的数据调查表中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因两轮政策调整的发生在当年4、5月份,为保持研究的前后一致性和可比性,统一选取政策执行起始月至当年年底作为窗口期)。(一)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统计分析在销项税方面,42份有效的数据调查表中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不含税销售额合计为660.37亿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为50.71亿元。其中,418.89亿元的不含税销售额按10%税率(即一般计税方法)缴纳销项税,该类销售额占不含税销售额总额的比例为63.43%;

  1819亿元的不含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即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该类销售额占不含税销售额总额的比例为27.56%。从中可以看出,在第一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实施之后,建筑企业主要采取的是一般计税方法。这反映出随着行业增值税政策的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逐步健全。

  分类看:资产规模方面,资产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占据了较多的市场份额,因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比例也相对更高;企业性质方面,民营建筑企业经营范围相对更广泛,但与国有建企业相比差异并不大;主营业务方面,经营范围包含工程设计和咨询或工程总承包类业务的建筑企业经营范围变得更为广泛,并且更倾向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企业税务部门设置方面,其与企业业务规模有关,设置专门税务部门的建筑企业其经营范围更广,体现为按10%税率和按3%的征收率计算销项税的销售额占不含税销售额总额的比例为81.02%,低于未设置专门税务部门但有税务专员和均未设置税务部门和税务专员的建筑企业;填报人主观感受方面,填报人认为企业整体税负下降的建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所占比例相对认为税负不变或不降反升的两类建筑企业要低。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统计分析在进项税方面,42份有效的数据调查表中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为40.50亿元。其中,17%税率的进项税为5.59亿元,占进项税额总额的比例为13.80%;16%税率的进项税为17.49亿元,占进项税额总额的比例为43.19%;10%税率的进项税为4.36亿元,占进项税额总额的比例为10.76%;3%税率的进项税为5.67亿元,占进项税额总额的比例为13.%;其余税率的进项税占比较小。从中可以看出,在第一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实施后,仍有部分进项税额的税率为17%。总体而言,建筑企业进项税额的主要来源仍为原材料方面取得的16%或17%税率的进项税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取得的3%税率的进项税发票亦有一定占比。

  分类看:资产规模方面,资产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取得了绝大部分的进项税额,资产规模较小的建筑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极小。资产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中,进项税税率为17%的原材料占比相对较多。企业性质方面,国有建筑企业进项税税率为17%的原材料占比相对较少。同时,民营建筑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所取得的3%税率进项税发票比例也更高。这反映出国有建筑企业依然更倾向于选择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的情况。主营业务方面,主营业务包含工程设计和咨询或工程总承包类业务的建筑企业其增值税进项税的来源更多,且其进项税税率为17%的原材料占比相对较多。企业税务部门设置方面,设置专门税务部门的建筑企业进项税税率为17%的原材料占比相对较多,未设置专门税务部门但有税务专员的建筑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取得的进项税发票相对已设置专门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与税务人员均未设置的企业占比较高。税务部门与税务专员均未设置的建筑企业10%税率的进项税占比相对较高。这三类企业的成本构成差异较大。填报人主观感受方面,认为企业整体税负不降反升的建筑企业17%税率的进项税发票取得比例较少,认为企业整体税负基本不变的建筑企业3%税率的进项税发票取得比例相对较多。

  (三)建筑企业第一轮行业增值税减税后税负变化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增值税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因此,减税政策实施后企业受第一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影响的税负金额可根据数据调查表取得的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增值税税率为16%和10%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计算而得;减税政策实施前企业税负的计算则是将数据调查表取得的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增值税税率为16%和10%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分别调整为17%和11%税率,再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求出。对于全部42份有效数据调查表的分析结果显示,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16%税率和10%税率的销项税额合计为42.11亿元,16%税率和10%税率的进项税额合计为21.85亿元,企业受第一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影响的税负金额为20.26亿元。折算为税率调整前销项税额合计为46.31亿元,进项税额合计为23.38亿元,折算后的税负金额为22.93亿元。根据计算结果,在第一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实施后,企业税负下降了11.65%,减税政策较好地减轻了建筑企业的负担。但不同类型的建筑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异。

  分类看:资产规模方面,无论资产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还是资产规模较小的建筑企业,均在第一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实施后较大程度地减轻了税负。企业性质方面,由于国有建筑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所取得的3%税率进项税发票占比相对较少,因此减税效果更明显;考虑到民营建筑企业的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其税负也有较大程度的减轻。主营业务方面,主营业务为建筑施工一类业务及主营业务还包含工程设计和咨询或工程总承包类业务的建筑企业均在第一次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实施后较大程度地减轻了税负,其中主营业务为建筑施工一类业务的建筑企业税负减轻相对较多。企业税务部门设置方面,已设置专门税务部门、未设置专门税务部门但有税务专员、专门税务部门与税务专员均未设置的三种类型建筑企业均在第一次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实施后较大程度地减轻了税负。填报人主观感受方面,第一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实施后,各类企业均得到了较大程度的税收减免。三、"第二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分析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对此笔者称之为“第二轮”行业减税。对于此次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的效果和影响,本文将对42份有效的数据调查表中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一)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统计分析在销项税方面,42份有效的数据调查表中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不含税销售额合计为949.92亿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为74.28亿元。其中,759.91亿元的不含税销售额按9%税率(即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项税,该类销售额占不含税销售额总额的比例为80.00%;174.08亿元的不含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即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该类销售额占不含税销售额总额的比例为18.33%。从中可以看出,在第二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实施后,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比例进一步提高。这反映出随着行业增值税政策的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逐步健全,建筑企业更倾向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核算项目。分类看:资产规模方面,资产规模较小的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占比快速上升;企业性质方面,民营建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比例更高,但民营与国有建筑企业对项目的核算均主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主营业务方面,主营业务为建筑施工一类业务的建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占比相对较高;企业税务部门设置方面,未设置专门税务部门但有税务专员的建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占比最低;填报人主观感受方面,填报人认为企业整体税负下降的建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所占比例相对其余两类建筑企业要低。(二)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统计分析在进项税方面,42份有效的数据调查表中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为52.62亿元。其中,13%税率的进项税为21.66亿元,占进项税额总额的比例为41.17%;9%税率的进项税为6.66亿元,占进项税额总额的比例为12.65%;3%税率的进项税为8.85亿元,占进项税额总额的比例为16.83%;其余税率的进项税占比较小。

  与第一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实施后时期相比,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取得的3%税率的进项税发票占比有所提升。

  分类看:资产规模方面,资产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取得的9%税率的进项税发票占比更高,资产规模较小的建筑企业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以13%税率为主,3%税率的进项税发票也相对较高;企业性质方面,国有建筑企业原材料的进项税税率多为16%,民营建筑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所取得的3%税率进项税发票比例也更高;主营业务方面,主营业务包含工程设计和咨询或工程总承包类业务的建筑企业其增值税进项税的来源更多;企业税务部门设置方面,设置专门税务部门的建筑企业进项税来源更多,未设置专门税务部门但有税务专员的建筑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获取的进项税发票占比相对较高;填报人主观感受方面,认为企业整体税负下降的建筑企业9%税率的进项税发票占比相对较高,认为企业整体税负基本不变的建筑企业3%税率的进项税占比相对更高,认为企业整体税负不降反升的建筑企业13%税率的进项税发票占比相对较高。

  (三)建筑企业第二轮行业增值税减税后税负变化

  减税政策实施后企业受第二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影响的税负金额可根据数据调查表取得的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增值税税率为13%和9%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计算而得,即用增值税税率为13%和9%的销项税额减去税率为13%和9%的进项税额求得应纳税额。减税政策实施前企业税负的计算则是将数据调查表取得的2019年4АE2019年128tf税税率 13%和9%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分别调整为16%和10%税率,再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求出。

  全部42份有效数据调查表的分析: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13%税率和9%税率的销项税额合计为68.15亿元,13%税率和9%税率的进项税额合计为35.16亿元,企业受第二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影响的税负金额为32.99亿元。折算为税率调整前销项税额合计为75.78亿元,进项税额合计为42.33亿元,折算后的税负金额为33.45亿元,企业税负下降了1.8%。相比于第一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本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实施后的减税效果不明显。

  分类看:从资产规模方面,资产规模较小的建筑企业减税效果更明显。但经过进一步分析发现,减税效果主要是因为资产规模较小的建筑企业进项税发票获取相对较少导致的。建筑企业本次减税政策后税率由10%减低至9%,但建筑企业进项税的主要来源原材料本次减税政策后税率由16%减低至13%,因此,建筑企业本应享受的进项税抵扣在本次减税政策后反而减少了。而进项税发票获取越多,建筑企业本应享受的进项税抵扣减少的也越多。企业性质方面,与按资产规模分类的结论相似,建筑企业本应享受的进项税抵扣反而减少了,而国有建筑企业完善的进项税管理此时却变成了“劣势”,企业税负不降反升。主营业务方面,主营业务为建筑施工一类业务的建筑企业税负不降反升,主营业务还包含工程设计和咨询或工程总承包类业务的建筑企业税负减轻相对较多。此外可以发现,经营范围更广泛的企业存在一定的有形动产租赁、建筑材料销售等税率为13%的经营业务,此类业务在本次减税政策享受了较大的减税优惠。企业税务部门设置方面,未设置专门税务部门但有税务专员的建筑企业税负略微上升,这还是与进项税获取比例较高有关。但值得注意的是,设置专门税务部门的建筑企业提高了简易计税项目的比例,而这合理的税务筹划为企业带来了4.56%的税负降低。填报人主观感受方面,各类企业均得到了较大程度的税收减免。填报人的主观感受与实际税负变化情况基本相符,对于填报人认为企业整体税负不降反升的建筑企业深入分析后发现,这些企业的共同点为业务规模较小但主要采用一般计税方式核算项目。业务规模较小导致销项税方面获得的税收减免较少,而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获取的进项税主要税率为13%,相对减税政策实施前有了较大幅度的减少。两方面的原因叠加使得其实际税负不降反升。四、结论及相关建议

  基于本次调查分析可以发现:在减税政策实施后,不同类型的建筑企业减税获得感也有所差异,但总体而言,两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对建筑行业均有一定的减税效果。随着行业增值税政策的完善和开票系统的更新升级,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核算的项目比例不断增加,增值税抵扣链条逐步健全,进项税获取更为便利,资产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及企业性质为国有的建筑企业对进项税的管理相对更完善。另外,尽管表面上看,资产规模较小的建筑企业及民营建筑企业在第二轮政策调整中获益更大,但深入分析发现其原因为资产规模较小的建筑企业及民营建筑企业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比例相对较小。换言之,由于建筑企业销项税率下调幅度不及进项税率下调幅度,原先积极获取与管理进项税的建筑企业反而未能更多获利,这可能会减弱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进行核算的积极性。而在企业管理方面,本文发现设置专门税务部门的建筑企业在两轮调整中均享受到较明显的减税效果,这说明专业税务筹划和管理知识的重要性,建筑企业应加强这方面的知识学习与人员培养。此外,填报人的主观感受与第二轮行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实施后企业税负的实际变化情况较为吻合,因此相关部门在政策实施后需及时倾听纳税人反馈,并积极思考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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