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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理财行业风险的法律应对

时间:2020年04月07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内容摘要】以智能理财为代表的金融创新行为值得鼓励,该行业对社会和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使得各国政府都愈发重视。由于智能理财业务模式的创新,其区别于传统投资顾问的新特征也随之出现,这种变化必将给金融行业传统的风险规制带来新的课题:监管者如

  【内容摘要】以智能理财为代表的金融创新行为值得鼓励,该行业对社会和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使得各国政府都愈发重视。由于智能理财业务模式的创新,其区别于传统投资顾问的新特征也随之出现,这种变化必将给金融行业传统的风险规制带来新的课题:监管者如何区配新的风险规制路径?要让智能理财行业实现良性发展,首先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其所具有的金融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并明确其规制路径予,让监管主体有效发挥职能。具体来说,首先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风险提示机制,完善信用体系等资本市场相关制度;其次需要强化市场准入与牌照管理,健全合格投资者制度等准入门槛;最后还需要将穿透式监管、全过程监管、科技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贯穿其中。

  【关键词】智能理财人工智能风险规制

审计与理财

  审计人员评职投稿刊物:《审计与理财》是由江西省审计厅主管主办的审计类杂志。是宣传和贯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审计与理财理论,指导审计实践,为开拓审计事业服务,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智能理财作为21世纪科技发展与金融创新完美融合的典型范例,近些年呈现喷井式发展,智能理财产业的巨大经济推动力使得各国政府,愈发重视,也吸引学者们纷纷将学术研究的目光对准于此。然而,如何让智能理财行业实现良性发展,不仅需要对其风险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也需要将法律规制路径予以明确,让监管主体有效发挥职能,形成一个持续、有力、跨周期的监管体系,才能让智能理财行业更好地发挥其积极、正面的效能。

  一、智能理财行业的现状检视

  (一)我国智能理财行业发展概况

  据权威在线统计数据门户Statista数据显示,2017年世界范围内智能理财管理资产达2264亿美元,年增长率将高达78%,用户人数以超过60%的年均增速快速攀升,2018年达到257.78万人。预计2020年,智能理财管理资产规模占财富管理总资产规模的比例将超过10%;2022年,全球智能理财管理资产规模将达到1.4万亿美元。同时,智能理财的全球用户数量也将从2017年的1290万高速增长到2022年的1.2亿。并且,不同国家、地区的业务规模差距较大。以2018年为例,在全球业务规模最大的五个国家中,美国占比超过70%。我国智能理财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我国金融资产规模在3至30万元之间的群体大约有5亿人,理财需求日益增加。从2015年开始,陆续有弥财、摩羯智投、铜板街、同花顺、蚂蚁聚宝等多家公司推出了智能理财产品。[1]

  随后,招商银行、广发证券、平安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也陆续参与进来,推出了自己的智能理财品种。根据鲸准研究机构发布的数据,我国智能理财企业在2014-2016年分别增加19家、31家、21家。2015年10月,我国第一家自动化投资理财服务应用程序上线,开启了智能理财在我国发展的序幕。截止2017年底,我国智能理财管理的资产已达289亿美元,年增长率高达261%。①据Statista数据咨询公司预测数据,2020年我国资管市场规模将达到3160亿左右;到2022年,智能理财管理的资产总额将超过6650亿美元,用户数量超过1亿。未来中国智能理财行业资产规模超过800亿美元,在全球智能理财市场中规模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

  从前几年的发展数据以及Statista公司的预测来看,我国智能理财行业的发展应该是相当乐观的,但笔者的调研数据表明事实正发生变化,我们选取了前几年较为热门的十九家投顾平台进行调查发现,截止2019年7月,还继续以智能理财业务为各进行营业的仅十家,近半数的平台或转型或退出市场。通过分析发现,继续存续的十家智能理财平台中有六家是券商、银行推出的新业务。由于券商、银行本身客户群体较稳定,我们很难得出其平台业务发展良好是因为智能理财业务本身优越的结论。

  相反,可以看出,我国智能理财市场的发展是饱受争议、夹缝求生的。从发展环境来说,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历程短、制度建设不完善以及监管指引缺失,智能理财应用的正当性基础———资产配置理论在我国遇到适用困境,导致智能理财核心业务之一的自动资产配置和账户管理等功能无法正常施展,进而使得我国智能理财能触及的业务十分有限。从智能理财服务本身来说,我国现有智能理财服务水平较低,发展面临财富管理功能弱化、风险测评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到位等诸多问题。从投资者角度来说,我资产市场投资者以散户为主,普遍存在投资水平不高、投资承受力不足、投资方向易受个人情绪影响等特点,亦会阻碍智能理财市场的良好发展。

  (二)智能理财的概念厘清:以业务模式为基点

  近年来法学界对于智能理财的定义存在诸多争论。智能理财属于金融实践中的创新,是客观的实践产物,并不因争论而改变。争论的意义与其在于实质上界定智能理财产品,毋宁是厘清监管对象及范围。在国内,由于智能理财的发展起步较晚,缺少自下而上的自主演变发展过程,对于智能理财的核心定义,学者多根据国外学者的定义归纳得来。大致存在两类观点:第一类观点认为,智能理财的业务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咨询只是辅助的功能。智能理财业务是涉及投资咨询建议、执行交易指令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业务。包括认为智能投资是一站式投资和财富管理业务,结合了咨询和销售等各种服务。[2]

  另一种观点认为,智能理财服务仅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甚至有学者认为其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下的证券投资顾问。[3]但这种拿来式的概念界定不利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监管策略。纵观各国对智能理财概念的界定,都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而定。世界诸国的金融市场发展程度、金融管控手段、立法状况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智能理财的定义在世界范围来看,至今仍未能有一个统一结论。韩国、加拿大与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将智能理财定义为一种“投资咨询”业务。具体而言,澳大利亚学者们倾向于将智能理财视为是一种“数字化建议”,原因是其通过计算机核算法为用户提供投资建议。韩国学术界认为,“智能投资”是一种具备“通过使用自动算法和利用互联网管理其证券组合为客户提供金融咨询服务”特点的服务。

  而美国、日本与欧洲国家则偏向于认为,智能理财是一种“投资咨询”加“资产管理”的综合业务。美国的智能理财通常被解释为“自动化投资工具”,将客户分类、资产配置、交易执行和证券投资整合到一个综合业务链中。简言之,智能理财指的是将自动化工具应用到“投资咨询业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后期的资产配置。从国外智能理财发展状况来看,主要分野在于业务范围是否包括“资产管理”。我国市场上存在大量智能化程度不高的荐股软件以及一些半智能混合理财模式的产品,结合我国网络金融市场现状,我们除了需要关注智能理财业务范围外,还需要明确我国智能理财产品的业务模式,由此方能因地制宜地提出规制方案。

  虽然我国《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有禁止“全权委托”账户的红线,但实践中的智能理财既包含了投资咨询功能,也包含了资产管理功能。尽管目前受规范约束仍然需要投资者手动发出指令,但这种一键式操作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意义并不如立法者想象中那么大,伴随证券市场的发展,实践部门以及学者也开始检视“全权委托”禁止性规定的弊端。禁止“全权委托”的红线在未来可能会逐渐放宽,因此在业务范围的界定上,我国仍然宜采纳广义智能理财的概念,即“投资咨询”加“资产管理”的综合业务。

  此外,智能化须是智能理财产品的必要性要素。对于智能化程度不高的荐股软件,类似基金超市模式的理财推荐等不能通过机器学习,提供理财方案、投资建议的,应当排除在智能理财范畴之外。理由在于,借智能之名的理财产品无法通过算法进行理财推荐,因而其并不存在智能化理财产品的内在风险,如典型的算法偏见风险以及“黑箱”风险等。

  同时,针对算法的特殊监管及规制方案也并不适合这类理财产品。但鉴于我国目前仍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金融市场上的智能理财产品中存在大量机器学习深入程度不足,但确实是通过机器学习,提供理财方案、投资建议的智能理财平台。②这些平台仍然需要纳入智能理财的监管范畴。总之,为了结合实际情况及应对新的发展趋势,本文认为智能理财业务是通过大数据、智能算法等技术,为用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执行交易指令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业务。

  (三)智能理财的特征表现:区别于传统投顾

  据Satista报告统计,截止2017年2月,美国智能理财平台管理的资产规模已经达到800亿美元。可以说,智能理财自进入人们视野中就已呈现迅猛发展的趋势,并俨然成为除传统投顾方式以外的一种全新投顾方式。对智能理财特征的把握不仅有利于对智能理财本身进行准确定义,更有助于明晰智能理财与传统投顾的界限,从而为智能理财的法律规制奠定基础。总的来说,智能理财相较于传统投顾的特点主要包括三方面:其一,管理费率低,服务受众广。管理费用低廉是智能理财的第一大优势,传统投顾需要投入1%到3%的平均费率,而智能理财只需要投入平均费率0.25%到0.5%即可获得最优投顾服务。[4]

  总之,智能理财固然有独特的优势,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在检视我国智能理财行业现状后,还是可以发现目前行业发展现状喜忧参半。无论是智能理财内生风险还是外在市场、政策风险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该行业健康发展,下文即主要根据智能理财发展中遇到的风险为线索展开,寻求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风险规制路径,以期为该行业发展奠定基石。

  二、智能理财行业风险的类型化分析

  智能理财行业凭借“普惠金融”理念及其便捷性、个性化、智能化的优势极大地冲击了传统的人工投顾行业。国家治理理念的重视、政府政策的支持、宏观经济的发展以及科研工作者的奋发努力共同造就了我国智能理财行业迅猛发展的态势。然而,调研数据却反映出我国智能理财行业发展态势下隐藏着多种风险,并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作用下呈现出新的特征:一是生成更为隐蔽。传统人工投顾行业的风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在传统人工投顾行业,不确定性主要来自外部环境,包括国家的政策以及影响经济运行的其他因素。而智能理财在兼具上述外部性风险之外,还表现出特殊的内部性风险,生成的隐蔽性即依托其先进技术而出现。

  例如,运营平台在掌握技术资源后,可以利用算法不透明或“算法黑箱”实现其不正当利益。所以对于投资者而言,智能理财的风险更多来自内部,生成更为隐蔽。二是传播更为迅速。在传统投顾行业,风险一般发生于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内部,呈单向发展的特点,因此较好控制。智能理财风险的传播速度将远高于传统投资理财市场的风险,其根源在于智能理财产品所涉主体较广,覆盖了金融市场各种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相互连接形成了以运营平台为中心的网状结构,网状结构中任何一个节点爆发风险,其蔓延速度与广度都较强且不易控制,所有的利益相关主体都有可能遭遇危机。

  三是破坏更为强烈。由于智能理财产品投资门槛较低,其一经推出便广受追捧。从受众数量上看,智能理财服务的投资者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17年,我国智能理财行业的资产管理规模为289亿美元,年增长率为261%。正因投资者数量的急剧上涨,加之投资者、技术、资金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各主体与运营平台之间形成的网状结构都使得智能理财风险的破坏程度远强于传统人工智能理财行业。[5]随着智能理财的发展,上述风险特征逐渐明晰,这不仅会减损投资者对于智能理财行业的热情,还将降低智能理财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风险防范与风险管理已然成为促进我国智能理财行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风险的类型化分析是风险防范与风险管理的起点。鉴于法律滞后、监管缺位是金融风险生成、扩散的重要原因之一,智能理财的风险防范与管理需要法学研究提供智力支持。法学研究更侧重于对智能理财法律关系的解析、运营平台主体资格的设定、交易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更侧重于智能理财法律层面风险的防范与管理。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信息风险、技术风险等类型的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则需要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计算机学和通信学等多个学科的共同努力。本文据此将智能理财的各种风险分为金融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三大类,并据此剖析风险的生成逻辑,探究风险的规制路径。

  三、智能理财行业风险生成逻辑与规制困境

  (一)智能理财行业风险生成逻辑

  首先,我国资本市场基础设施落后。落后的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很容易成为风险扩散的渠道和金融冲击的源头。因此,我国监管机构一直以来都很重视资本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助于增加市场对风险的抵抗能力,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发展。2015年我国股市发生了由清理场外配资所引发的断崖式暴跌,股市从5000点急速跌破3000点,其后经过政府救市得以迅速回升。这一轮剧烈股市波动反映了金融市场自身的脆弱性,暴露了我国金融市场无法忽视的波动性风险,对投资者信心造成了冲击。

  实际上,这也是中国资本市场基础设施缺陷的表征与放大:其一,我们目前尚未正式指定或建立专门的机构作为交易报告库,交易报告库的缺失使我国庞大的交易数据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其二,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之间因为体制的原因导致连接存在障碍,无法做到高效自动化处理的交易结算,降低了效率也增加了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来势汹汹,各界对互联网金融所衍生的复杂金融产品工具和复杂的金融市场体系产生了激烈的探讨,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充满了期待。但若想要兑现市场预期,则仍然依赖于夯实基础设施建设。现存基础设施缺陷若无法得以校正,则固有的金融风险就无法得以防范,更将进入恶性循环。

  其次,配套设施供给不足。正如日常生活中的大桥一样,仅仅有桥是不够的,还需要指示牌、辅路等配套设施,而我国资本市场基础设施这一座联通金融市场各个方面的大桥的配套设施仍存在不足,需要努力完善。一是风险规避渠道急需开拓。我国金融市场散户众多,机构投资者相对较少,投资者整体对于市场风险认识不足,抗风险能力弱,这也会增大市场波动性,因此中长期资金进入市场后,仍然很难发挥为资本市场避免流动性风险的作用;二是市场透明度不足。我国证券欺诈问题较为严重,特别是智能理财发展起来之后,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更为隐蔽,破坏力也增大,国家监管能力尚不足以应对,缺少市场形成多元资金渠道的环境。三是资本市场基础设施统一的管理规则和指引急需建立,否则无法发挥资本市场基础设施的自律监管作用。况且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分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管理,导致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管理效率低下,也不利于资本市场基础设施的跨部门、全局性发展。最后,法律应对风险的滞后性。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存在明显的滞后性,表现在:其一,《证券法》修订迟缓,致使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存在缺陷,上市公司违规违法惩处难以落到实处;其二,随着智慧金融时代浪潮的到来,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也带来了对应的风险,但在现有法律制度层面,较为细致的互联网金融立法还未出台;其三,资本市场基础设施不具有明确的可执行的法律基础,基础设施的运行法律环境尚待优化,保证金的可执行性、终止净额清算的有效性等具体活动实施环节的法律问题仍待明确。除此之外,立法没有及时跟上互联网金融的急速发展,还直接导致学界对智能理财的概念争议不断,智能理财的概念以及法律地位仍然模糊不清,现存的法律概念又无法涵盖。

  根据我国《证券法》对于证券投资顾问的规定,投资顾问仅可从事辅助性咨询工作,而不包含基于全权委托而展开的资产管理。但是,实践中的智能理财却既包含了投资咨询功能,也包含了资产管理功能,其智能技术和智能算法除了服务于咨询工作外,经营者主要还是将其用于全权账户管理基础上的资产管理,并且这种“智能化”管理是具有主动性的。

  由此可见,智能理财难以被“投资顾问”或“资产管理”等现存概念覆盖。此外,法律的滞后还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规则之间存在不一致,比如:在清算系统方面,关于《物权法》在担保品快速处置方面的表述与《担保法》存在不一致;在结算最终性方面,可能与《企业破产法》中的无效行为相关规定相冲突。[6]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金融技术革新永远走在法律之前,况且,互联网金融科技日益创新,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空白。[7]

  另一方面,作为人类智慧的产物,互联网金融必然带着人定规矩的缺漏,这种本质就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科技创新不能是无所拘束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想要促进整体行业的良性发展及形成行业良性竞争,则需要有效的金融法律监管。资本市场基础设施领域的立法工作应当加快统筹推进,充实基础设施运行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按照统一标准构筑业务边界清晰、操作规范透明的管理体系,让夯实的法律基础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为基础设施具体活动的每个实施环节提供高度确定性,使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得到稳健发展。只有搁置于有效的法律框架下,才能完善地解决其规范发展秩序的问题,以及防范其持续创新所带来的各种风险,此种金融技术革新才具有法律与社会的意义。[8]

  (二)智能理财行业风险规制困境

  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在应对金融创新时捉襟见肘,具体表现在:

  1.传统监管在市场准入阶段,主要以主体资格

  审查进行,至于主体进入市场之后的行为监管则相对薄弱。这当中存在客观上的监管难度与理念上的缺失:一方面,主体准入监管过严。我国金融市场施行的许可准入式监管模式是,按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订立的一套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去衡量一个主体是否能够进入市场,且只有经过核准登记的获得证照的市场主体从事的金融活动才是合法的。通过构建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区分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保障了公众的投资权益,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单向性的监管模式非常死板且在实践中存在明显缺陷的。

  比如:自上而下的监管往往缺乏双方有效的协商与沟通,从而导致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僵化的标准定式使被监管主体消极应对,导致市场整体灵活度下降,创新性不足;强制性的人为设置的壁垒甚至会导致市场主体的隐形抵抗,反而出现监管效率的日趋低下的问题。另一方面,对金融创新产品认识不足,缺乏相应审查与监管。传统监管模式对于新技术的应对明显乏力。

  人工智能的算法设计往往蕴含着设计者的社会理念,无法做到真正的客观公正,这意味着人工智能系统中必然隐藏着偏见危险,这种危险所表现出来的偏差可能存在于训练数据、算法和系统本身的总体设计中。若只是简单地对人工智能的应用结果进行规制,则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算法歧视与严重后果。算法本身具有隐蔽性,监管机构很难监管到算法黑箱的存在,但这又的确严重威胁到投资者的利益。算法黑箱的存在会使得智能理财违反受托人义务,发生利益冲突时不能以受托人(投资者)利益为中心。

  四、智能理财行业风险规制进路

  (一)智能理财风险规制理念转向

  规制理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指导具体规制措施的形成,具体规制措施一般也会体现规制理念。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理念应当结合金融创新,挣脱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与理念的藩篱。

  1.引入风险共治理念。

  《牛津规制手册》中关于对风险的规则一章中指出,新审慎主义认为风险管理应当个别化。[12]P360根据该书对风险描述,风险构成了规制的对象,也成为了规制的正当化根据,由此塑造了规制政策的框架。比如对如何划定风险管理主体的问题,就可以从风险本身出发来塑造应当被规制的主体,包括创设风险者、维持风险状态可受益者、政府等。新审慎主义对待风险应对主体的看法是,注重风险管理的个别化,其中较重要的观点就是,受到风险威胁的主体也应成为防范风险的主体,这种观点在金融领域尤为重要。因为金融参与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所以在法律规制中需要特别考虑对相关主体的义务设定。在互联网风险治理领域,受过良好教育,拥有较强风险控制意识的用户是帮助物联网生态系统更加安全的改变者。[13]

  P337-354因此,必须提升金融领域风险治理的社会协同力,形成各方共治共担风险的格局。可以尝试构建合理的“权利-义务”框架在法律层面进行风险分配。多元共治风险格局在法律层面落实为:构建合理的“权利-义务”或“权-责”的规范框架,“权-责”的规范框架则主要规范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具有公共性的企业,“权利-义务”框架是规范平台运营商、服务提供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有信息被采集的知情权以及选择权,与此对应提供技术、产品、服务的企业应有主动及时向用户告知和提示的责任与义务;当平台运营商对他人数据信息采集超过某一量级后,有义务向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数据使用情况有接受监督与审查的义务。同时运营需要履行社会责任,承担安全义务。包括建立风险预警、紧急预案等制度,发生安全漏时需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等义务。

  2.引入以科技应对科技的治理理念。

  以技术应对技术的规制理念在具体应用领域有较为突出的表现。因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同样可以以科技来进行规制,该理念在金融领域主要体现为利用人工智能强化金融监管。在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强调人工智能可加大对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的监管和惩戒力度。依靠人工智能来提升金融监管的智能化水平,从而有效避免因缺乏激励约束机制、责任不明所导致的监管不力等问题。[14]

  (二)智能理财行业具体规制进路

  1.完善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及相关制度

  安全高效的资本市场基础设施是资本市场稳定与繁荣的基础,也是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支柱。[15]当前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理财水平低、风险提示与控制不足等问题,尤其是智能理财技术会进一步放大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诱发系统性风险。故而,必须完善资本市场基础设施,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第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市场交易信息是交易参与者的决策依据。并且,资本市场对信息的需求会在智能理财中进一步提高。信息是智能理财的核心,智能理财获取的信息越多,作出的投资方案越合理。缺乏交易信息的智能理财会能增加交易风险,甚至引发系统风险。同时,智能理财平台与交易参与主体间存在明显信息不平等,智能理财平台掌握更多信息,智能理财平台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转嫁风险。故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规制智能理财风险的重要方式。除开传统的披露内容外,还必须完善关于智能理财平台特定信息的披露规则。

  首先,智能理财信息平台要披露收集与使用的用户信息。收集用户信息是智能理财的初始阶段,但容易侵犯用户隐私权。故而,智能理财平台,要公开“收集哪些用户信息以及如何使用这些信息”,避免用户隐私信息泄露或被不正当使用。其次,智能理财平台必须对智能理财的算法信息予以披露。算法信息披露主要是对算法有一个基本的说明,智能理财平台要说明算法的基本运行状况以及潜在的风险。最后,服务内容的披露。智能理财平台应当披露服务范围与费用、服务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风险。智能理财平台要帮助投资者了解其投资财产在智能理财运行过程中的状况。与此同时,还要完善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追责制度,对未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不实的智能理财平台予以通报、处罚,要求智能理财平台承担因智能理财平台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二,强化风险提示机制。十九大报告强调“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强化风险提示机制是防范发生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的重要方式。首先,智能理财平台要及时提醒投资者资本市场存在的风险。投资者相较于智能理财平台,信息收集能力较低,缺乏投资知识,智能理财平台对风险的识别能力高于投资者,智能理财平台作为投顾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及时向投资者通报资本市场中存在的风险。除了资本市场本身具有的风险外,智能理财作为一项新的投资理财技术本身也存在投资风险,智能理财平台应当将本平台智能理财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告知投资者,不能隐瞒风险欺骗投资者。其次,智能理财平台还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告知本平台存在的风险,以及自己对相应风险所做的防范预案。

  最后,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当及时向资本市场参与者通告存在的风险。金融监管部门作为资本市场的监管人,掌握着许多一般市场参与者接受不到的市场信息,故而能够更好地判断市场风险。对于市场中存在的风险,尤其是容易引起市场剧烈波动的风险,金融监管部门要及时向资本市场参与者公布,降低风险带来的影响。

  第三,完善信用体系。信用体系重构是应对智能理财风险的重要措施。资本市场交易主体在逐利心理驱使下可能突破信用规则,转嫁交易风险,信用风险成为影响智能理财实效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市场交易主体的不诚信行为会成为智能理财技术深度学习的信息,继而被智能理财吸收,成为智能理财的行为方式。另一方面,智能理财运营平台基于信息不对称等情况可能违背信用规则,造成投资者损失。所以,智能理财平台首先要恪守信义义务。

  智能理财平台是投资者的服务者,应当遵守勤勉与忠诚义务,不能作出有违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能为了转嫁风险或者获取自身利益主动造成投资者损失。同时,还应当提高自身投顾水平,为投资者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其次,资本市场交易者要遵守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约束规范,也是保证资本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资本市场交易者不能为了追求特定利益而背离自己做出的承诺,突破资本市场交易规则。最后,金融监管部门要完善对违背信用行为的追责。一方面可以通过社会征信体系向社会通告违背信用的交易主体;另一方面可以要求交易主体承担因其违背信用而造成的损失,并依据相关法律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