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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三包”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0年07月11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摘要:我国的家用汽车三包制度在解决汽车消费领域相关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家用汽车消费领域现状进行研究,分析了目前我国家用汽车三包制度存在的问题,针对责任规定不明确、缺少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退换汽车后税费、保险费尚无明确

  摘要:我国的家用汽车“三包”制度在解决汽车消费领域相关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家用汽车消费领域现状进行研究,分析了目前我国家用汽车“三包”制度存在的问题,针对责任规定不明确、缺少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退换汽车后税费、保险费尚无明确规定等提出相应对策。通过完善《汽车三包规定》、明确生产者责任、建立权威检测机构以及对更换车辆退回车辆的税费、保险费处理予以明确规定等方式来完善我国的家用汽车“三包”法律制度,从而更好的解决我国家用汽车消费领域维权困境。

  关键词:家用汽车、“三包”制度、消费者维权

商场现代化

  一、家用汽车消费领域现状

  (一)汽车消费领域相关投诉激增

  2020年1月17日 我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9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一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共计821,377件,同比增长7.76%;其中,汽车及零部件投诉34335件,占比42%,同比去年激增25.1%,大幅超越其他行业投诉量。在具体商品投诉统计中,汽车及零部件的投诉总数高居榜首,高出排名第二的服装类10316件,我国汽车消费领域投诉类案件激增。

  经济论文投稿刊物:《商场现代化》杂志(1972年创刊原名:商业科技)。创刊于1972年,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是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商场现代化》杂志社编辑出版的一本国家级、贸易经济类中文核心期刊,主要刊发流通经济领域研究成果、市场调研报告和理论学术探讨,同时兼顾其他经济领域研究课题,作者不仅包括各经济领域专家学者、各大专院校师生、研究机构资深人士,还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及企业家,因其权威性、系统性、前瞻性而广受业界人士关注。

  就江苏省扬州市而言,2019年受理交通工具类投诉474件,占投诉总量的8.2%,远高于家用电器、服装鞋帽等其它投诉类型。在所有汽车相关投诉中,62.7%的商品为家用轿车,其次是汽车零部件,占比26.2%,两者合计占比近九成。扬州市消费者协会系统数据显示,近三年全系统受理的汽车类投诉不断激增,2017 年全系统受理汽车类投诉74件,同比 2016 年上升了76.2%。

  (二)汽车消费领域出现维权困境

  自2011年以来,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消费国,但在汽车消费领域相关立法上却是一个小而薄弱的国家。近年来,关于汽车“三包”规定的问题逐渐显现,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愈发激化,家用汽车消费维权陷入困境。2019年4月“西安奔驰车主引擎盖上哭诉维权”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西安王某购买奔驰汽车后,因汽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依据汽车“三包”规定更换汽车,与经营者多次沟通协调无效,无奈之下坐在西安奔驰利之星公司店内奔驰样车引擎盖上哭诉维权。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中暴露出的家用汽车消费领域维权困境已经成为汽车消费的痛点,不合理的行业潜规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贷款买车,经营者借机收取金融服务费;消费者想尽快提车,经营者借机加价、要求消费者购买汽车配饰或指定保险。消费者势单力薄,购车时往往维权意识不足,对相关凭证保留不完全,一旦出现问题需要维权,举证困难、维权成本过高导致消费者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二、我国家用汽车“三包”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汽车三包规定》作为我国家用汽车消费领域的主要维权依据,旨在强调如果家用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则由卖方负责维修、更换和退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家用汽车“三包”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对消费者维权的保障作用十分有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汽车三包规定》仍待完善

  1. 法律位阶较低,难以发挥作用

  我国的《汽车三包规定》是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现与市场监督局合并)制定的,属于部门条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部门规章的法律等级较低,规定并不严格。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民法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规定,则该协议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协议的内容仅违反部门条例,则缔约一方不能主张本协议无效。《汽车三包规定》的法律位阶较低,使得《汽车三包规定》在面对《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高位阶的法律时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落入经营者的“合同陷阱”。

  内容不够细化,实操性差

  《汽车三包规定》共有48个条款,大多数是管理性规定,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部分条款甚至成为了消费者维权的屏障。对家用汽车的质量检测需要高度的专业性和精确性,《汽车三包规定》中的概括性规定无法满足实践需求,甚至给新的“三包”纠纷产生埋下隐患。例如《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实践中往往对车身开裂、燃油泄露的具体衡量标准产生争议,开裂的大小、燃油泄露的程度是否需要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中确认,或是需要在经销合同中确认,或需要经过质监局确认衡量标准,这些不明确规定使得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处处碰壁。

  (二)责任规定不明确,生产者与经营者相互推诿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家用汽车的“三包”责任属于合同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汽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更换或退回,则汽车使用者和消费者只能找汽车经销商承担责任,实行“谁负责销售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我国的汽车市场中生产者处于强势和支配地位,消费者处于弱势和从属地位,如果将生产者和经营者同时规定为责任主体容易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消费者维权将更加困难。但家用汽车“三包”规定中并未对生产者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只简单描述为是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可以追偿。这使得经营者在向生产者进行追偿时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生产者不同意更换或退货,经营者将独自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如果生产者同意退换缺陷汽车,运输缺陷汽车的费用、消除缺陷的费用以及产品故障检测费用的责任承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缺少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消费者鉴定难

  目前我国汽车检测机构执行的是2015年8月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依据该规定申请汽车监测站门槛较低,监测站水平参差不齐,检测结果缺少公信力。同时对监测站缺少监督管理,伪造检验结果的违法成本低,使得车辆实际信息失实。在对问题车辆进行质量鉴定时,难以选择出一家令各方信服的技术实力强、权威性高、客观中立的汽车检测机构,缺少权威的检测意见,使得消费者维权陷入困境。

  (四)退换汽车后税费、保险费尚无明确规定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对退换货时的税务问题并未明确规定,只简单规定为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实践中企业用发票抵扣之后的营业收入仅限发票开出之日起 180天之内,与汽车产品退货时限2年(730天)存在很大的时段差异。如已超过企业的时限,但又在退货时限之内发生退货,而且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的,此时退税、保险费问题应当如何计算亟需出台相关文件予以明确。同时,消费者在退换车后常常陷入退费难的困境,有关机构以法规不明确、未规定为由反复逃避拖延退费,以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完善我国汽车“三包”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汽车三包规定》

  1. 制定《家用汽车三包法》

  为了更好的解决不断增长的家用汽车“三包”纠纷,可直接制定《家用汽车三包法》,提高法律位阶,严格其责任规定。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可以直接依据《家用汽车三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避免落入经营者精心设计的“合同陷阱”。

  2. 细化条文,增强实操性

  《汽车三包规定》要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对其条文进行细化与完善,可以通过出台相关解释条例的方式对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予以明确。例如对燃油泄漏的程度进行明确规定,具体规定每小时漏油量达到某一数额方可选择退车或换车,增强《汽车三包规定》的实际操作性。车身开裂大小、易损耗零部件的具体种类范围等,都需在条文中予以明确,方便消费者维权。

  明确生产者责任

  “三包”规定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同时也涉及到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利益衡量,明确规定生产者责任,是消费者维权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在经营者或消费者有证据证明汽车质量问题系生产者责任的,生产者应当承担退换汽车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输缺陷汽车的费用、消除缺陷的费用以及产品故障检测费用。

  (三)建立权威检测机构

  汽车“三包”规定应明确规定发生纠纷时可选择检测机构的具体条件,通过明确检测机构的方式为消费者维权鉴定指明方向,同时确认符合规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意见可直接作为汽车修理、更换、退货的依据。对现有检测机构进行整顿,提高成立检测机构的技术要求和人员管理规范,建设一批技术实力强、权威性高、客观中立的汽车检测机构。既可减少纠纷又能更好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权益。

  (四)对退换汽车税费、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

  如已超过企业的时限,但又在退货时限之内发生退货,而且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的,通过法律规定明确该税款可用于抵扣未缴纳税款,解决企业退税困难的问题。同时明确规定在一定工作日内,必须将更换汽车的相关税费返还给使用者或消费者。对保险费也应做明确规定,根据使用汽车的时间扣除相应费用后的剩余费用在一定工作日内退还给保单持有人,这样是可以防止有关机构以法规不明确、未规定为由反复逃避拖延退费,以致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小结

  随着家用汽车消费领域的矛盾不断激化,完善家用汽车“三包”制度已经成为家用汽车行业所面临的的新挑战。消费者面临维权困境,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推诿责任,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亟需一部更加完善的《家用汽车三包法》。将实践中的争议焦点、维权难点通过相关法律、条例予以明确,促进汽车消费领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消费者协会:2019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

  [2]扬州市消费者协会:2019年消费者维权数据分析报告

  [3]热点评议:西安奔驰车主哭诉维权.消费者当如何维权.2019.(20):14.

  [4]新华网:我国汽车三包规定实施成效.2018.11.2

  [5]王勇.论家用汽车“三包”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南郑州.2019.9

  [6]王昕.试论汽车三包责任及其法律风险防范[J].商场现代化.2015.(10):279

  作者:李卓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