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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对农村流动人口创业收入的影响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摘要:将 2018 年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流动人口监测数据进行匹配,并运用 Heckman 两阶段法与分位数回归法,对地区数字金融发展是否影响农村流动人口创业收入进行了理论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数字金融发展显著提高了农村流动人口的创业收

  摘要:将 2018 年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流动人口监测数据进行匹配,并运用 Heckman 两阶段法与分位数回归法,对地区数字金融发展是否影响农村流动人口创业收入进行了理论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数字金融发展显著提高了农村流动人口的创业收入,且相比于高收入阶层的创业者,数字金融对发展型中等收入创业者的收入提高效果更明显。机制分析表明,数字金融通过降低资金约束、促进创业领域转换、扩大雇佣规模和增强风险偏好提高农村流动人口的创业收入。调节效应分析显示,较高的人力资本、更深的社会融入程度和更强的风险管理能力能更好发挥数字金融促进农村流动人口创业增收的效果。因此提出进一步建设互联网等数字基础设施,发挥数字金融在缓解资金约束等方面的作用,以提高农村流动人口的创业收入。

  关键词:数字金融;创业收入;农村流动人口;收入阶层;创业类型;社会融入

农村流动人口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要实现共同富裕,重点在于提升社会弱势群体的收入。当前,农村流动人口的人力资本和劳动技能缺乏比较优势,在就业中普遍处于劣势地位,因此近年中央不断提出要打开多元化就业渠道,以创业带动就业。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 40 余年的发展历程,农村流动人口的创业长期处于被动状态,创业积极主动性不高,以亲友示范的带动效应为主[ ],这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创业收入不高难以激发农村劳动者创业的内生动力。在创业的物质资本准备或自身教育程度、社会关系网等方面,农村流动人口相比城镇本地劳动者均存在差距。

  除了运用自有资金或亲友借贷进行创业,农村劳动者在创业过程中难以获得有效的融资渠道。正规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创业者提供充足的抵押品或担保人,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传统金融机构对农村劳动力小微型创业支持的激励不足,以行政式摊派的小微创业扶持往往流于形式而不具有普惠性。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虽然可以借助关系网监督等手段降低违约风险,但往往存在地域局限性,且融资成本较高。

  针对此问题,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把更多精力放在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上,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切实解决中小微创业企业的融资难问题①。数字金融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大幅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信用认证技术使得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得到一定解决。数字技术对发现和利用机会方式进行了重塑,推动新型金融服务应用于社会的创业活动中[ ],数字金融相比传统金融更具备地区穿透力,互联网应用使跨区域服务成本更低也更为便捷,农村流动创业者通过数字金融获得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数字金融中的移动支付等模式能有效降低创业者的交易成本[ ],成为传统正规金融的有力补充和支撑。创业者的融资约束、交易成本均在下降,有助于激发农村流动人口的创业热情,提高该群体的收入水平。数字金融所依托的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也可能带来网络诈骗。

  根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 2015 年数据统计,约 9.7%的受访家庭曾遭受过网络类型的诈骗②,有可能会对其收入造成影响。因此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是:首先,数字金融对农村流动人口创业收入的提高是否存在显著促进效应;其次,数字金融如果提高了农村流动人口的创业收入,那么是扩大还是缩小了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最后,数字金融对农村流动人口创业收入变动产生影响的机理是什么?与已有文献相比,本文的主要贡献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过往数字金融与创业关系的相关研究并未深入探讨对农村流动人口这一群体的影响,作为社会中的相对弱势群体,探讨数字金融的发展能否提高农村流动人口的创业收入,以及如何运用数字金融手段促进该群体收入提高,有利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第二,过往相关研究对创业类型并没有进行具体划分,本文进一步考察了数字金融对发展型创业和生存型创业两类不同类型创业的影响差异。第三,在因果关系的识别方面,本文以地理距离作为工具变量,运用 IV 2SLS 方法对反向因果问题进行了处理,并运用 Heckman 两步法解决了样本自选择问题,使研究结论更为稳健。

  二、文献与理论分析

  数字金融是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发展起来的数字普惠金融体系,能将金融服务进一步延伸至传统金融无法触及的领域[ ]。与传统金融发展强调金融体系和总量扩大的目标不同,数字金融更多强调依托数字信息技术实现金融服务的普惠性。数字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的一大特点在于受众主体更为广泛,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体系服务的对象主要围绕大型企业和高净值人群,一般群体特别是中小微创业者、农民工等群体获得的金融服务相对匮乏,许多被传统金融排斥的农村居民、低收入群体和小微企业主在数字金融体系下更有机会享受金融服务[ ]。

  20 世纪 90 年代提出的金融发展与企业家精神指出,金融发展对创业产生促进作用的关键并非金融规模的扩张,而是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数字金融在国内的迅速发展,显著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资金资源在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性降低,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传统金融的粗放式发展已显现出一定弊端,数字金融能将更细微的闲散资金汇聚,促进家庭储蓄[10]并投资于传统金融无法惠及的领域,使资金的使用更有效率。

  (一)数字金融对创业的影响

  有关农村劳动力创业的研究讨论已较为充分,但针对数字金融与农村劳动力创业关系的探讨目前仍处在起步阶段,且多数仍集中于数字金融对创业决策的影响,而对创业收入的探讨相对稀缺。张勋等[11 ]研究发现数字金融对居民做出创业决策有显著促进效果,何婧等[12 ]的研究表明数字金融对非农创业和生存型创业影响较农业类型创业和发展型创业显著,且对于低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群体影响更大。但其研究采用的数据为微观数据,而基于网络大数据技术发展的数字金融,存在使用上的同群效应,研究未能考虑地区数字金融发展产生的溢出效应。

  要区分数字金融对创业的影响,首先需要正确辨析创业的具体类型,不同的创业类型受数字金融发展影响的程度和作用机制存在差异。目前对创业类型的主流划分多为自雇型创业和雇佣型创业,又称生存型创业和发展型创业。庄晋财[13]对农民工群体的创业类型进行两类划分,生存型创业是农村劳动力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且缺乏职业技能,在受雇型就业中难以获取较高收入,为了维持生计被迫选择创业。发展型创业缘于受雇佣劳动报酬过低,创业相比受雇劳动存在溢价,因而创业能提高收入,是为了求发展而主动选择的理性行为。

  农村流动人口自身具备一定的创业精神,地区发达的数字金融服务恰恰是对农村创业者较低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在物质资本上的补充,因此更可能对发展型创业产生更大的影响。农村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相对社会关系网不强,而数字金融通过降低流动人口的创业成本,提高资金可获得性,增强创业群体内部互动,进一步提高了农村流动人口的内在企业家精神,让该群体获得更丰富的资源进行创业,从而改变了劳动资本报酬比降低的趋势,实现自身和整个社会收入差距的降低。需要看到,数字金融也可能对农村劳动力创业产生不利影响。

  数字金融是依托信息技术而产生的新金融形态,由此容易带来社会群体的一致性预期,较低的使用门槛也使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上升。如网络借贷、网络投资中的庞氏骗局仍然层出不穷,未来如何正确识别这些金融陷阱,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王修华等[14]指出,当前不同群体在数字技术运用上仍存在“数字鸿沟”,弱势群体在金融数据化的背景下缺乏数字知识和技能,可能会拉大其与主流社会的差距,对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村劳动力而言,进一步识别数字金融风险,可能是数字金融发挥增收效果的前提。

  (二)数字金融对创业收入的影响机制

  首先,数字金融发展通过促进储蓄提高了创业者的收入。数字金融通过提供便利的储蓄手段吸引了大量闲散资金,借助信息不对称性的缓解提高了居民进行储蓄的投资收益,创业者可以将创业资金汇聚储蓄而又不丧失流动性。数字金融通过正向影响信贷规模实现收入差距的缩小,金融可获得性随着数字金融发展而增长,金融便利度提高促进了家庭现金储蓄流入金融体系中,通过信贷进一步转化为投资,促进了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间接提高了当地创业人群的收入水平。数字金融比传统金融业务更注重尾部效应,数据积累降低了业务拓展的边际成本,互联网数字化的运作模式使数字金融使用范围较少受到时空约束,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储蓄的规模经济。

  其次,数字金融提供了便捷的支付手段,使居民持有现金意愿下降,直接利用网络账号进行支付,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大了社会消费总量[15]。基于大数据下真实交易的风险评估弱化了消费抵押要求,增加了消费贷款额度和消费者进行跨期消费的动机。数字金融衍生的消费分期付款模式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态度,增加了大件消费品的需求。此外,数字金融消费体系下能更精准对消费实行补贴,扩大消费者受众面,有利于创业者索取更多消费者剩余,提高产品的销量和利润。

  再次,数字金融发展降低了市场利率,有利于创业者融资成本的降低。信息技术支撑的数字金融可以通过缓解融资约束实现创业收入的提高,互联网金融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银行信贷供给的垄断,使银行被动地降低利率,降低了创业者的融资成本。信贷歧视始终存在于金融市场中,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往往由于抵押担保物的缺乏,即使自身具备创业能力和意愿也很难获取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

  最后,数字金融将部分受传统信贷排斥、难以获取创业融资的创业者纳入信贷体系中,增加了创业者的融资获取便利程度。通过数字化大数据技术,数字金融提升了整体社会信任的强化机制,促使劳动力个体更注重信誉。借助数字技术,原本不具有借贷资格的农村流动人口被纳入社会信贷网络中,解决了即时融资的问题,缓解了农村流动人口的融资约束,从而提高了他们的创业收入。

  此外,数字金融增加了农户的信息可得性,解决了部分创业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16 17],通过服务性金融引导农村流动创业者恰当投资。数字金融企业提供了相对较多保障资金安全的手段措施,采用技术纠正信息偏误和更畅通的信息服务改变了创业者的风险偏好,更可能涉足新的创业领域,激发了有能力创业者的企业家精神。

  三、数据及模型设定

  (一)数据来源及处理

  本文采用 2018 年度北京大学发布的地级市层面数字金融指数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流动人口数据监测平台数据匹配得到的截面数据进行分析。广义上的数字金融应涵盖科技金融服务、商业银行数字化等多个方面内容,但目前仍缺乏完全覆盖数字金融各个方面的总体指数,也缺乏微观层面数字金融服务使用情况的调查数据,因此本文借鉴当前主流研究的做法,采用蚂蚁金服旗下支付宝应用数据指标构建的数字金融指数进行实证研究[18 19]。该指数已尽可能涵盖了数字金融的多重领域,并从数字金融覆盖广度、使用深度和数字化程度三方面考虑数字金融的发展,聚合形成了县区层面、地级市层面、省级层面三个层面的数字金融指数。

  其中,数字金融覆盖广度采用数字账户中绑定银行卡数作为指标,绑定银行卡数越多则理财转账等金融服务的覆盖面越广,能反映数字金融的使用范围的大小;使用深度则采取支付业务、货币基金业务、信贷业务等六类指标形成,能反映用户利用数字金融的程度是否深入;数字化程度则根据移动化等四类指标构建,反映数字金融的数字化服务程度[20]。通过不同类别指标的分析,可以全面概括数字金融发展对创业收入的影响。主要因变量为创业收入,采用个人年纯收入进行度量,以流动人口监测问卷中“您个人上个月纯收入”乘以 12 表示③。

  为了正确区分数字金融对不同类型创业的影响,本文借鉴过往研究中采取的通用做法对不同就业类型进行划分:若劳动者的就业身份为自营劳动者,则定义为生存型创业;若劳动者的就业身份为雇主,即雇佣除自己外的其他劳动者,定义为发展型创业。为排除个体因素或地区因素对估计结果的干扰,本文引入的其他控制变量包括个体控制变量和城市层面两类控制变量。选取被调查人员性别、年龄、民族、教育程度、政治面貌、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是否有医保作为个体控制变量。参考叶文平等[21]的研究,选取如下城市控制变量。

  (1)市场化程度:用地方财政预算支出占当地 GDP 比重衡量市场化程度。转型期的中国分税制使得在地方财政压力大的区域,政府试图通过财政方式干预市场经济缓解自身财政压力,因此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占 GDP 比重越低则该地区市场化程度越高。

  (2)互联网发展程度:由于互联网是数字金融的重要载体,因此控制互联网发展程度能有效排除互联网本身的发展状况对数字金融估计结果的影响,本文采用每万人连接国际互联网用户数来表示互联网发展程度。

  (3)对外开放程度:对外开放程度较高的地区,往往具有较高的创业机会,对估计结果可能产生影响,采用外商实际投资额度与 GDP 比值④表示对外开放程度。其余控制变量包括城市的人均 GDP 水平、人口总数、城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第三产业占 GDP 比重等。由于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农村流动人口中的创业群体,而流动人口监测数据包含了农村和城镇两类样本,且并非所有调查个体均为创业者,因此本文将被调查人群中的城市户口样本和非创业人群样本删除,保留农村户籍且主要就业身份为自营劳动者或雇主样本作为农村流动创业人口进行研究,并在实际回归中对部分变量进行取对数处理⑤。

  四、实证研究结果

  (一)数字金融对农村流动人口创业收入的影响

  由于不同创业类型对创业收入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基于当前研究中对农村流动人口不同创业类型普遍采取的划分方式,在研究农村流动人口整体创业收入的基础上,按照是否雇佣除亲属外的其他人,将创业划分为发展型创业和生存型创业。

  发展型创业表示创业者的主体身份为雇主,不仅自身参与创业活动,而且雇佣除亲属外其他劳动力进行创业;生存型创业的创业者主要进行自我经营,并不雇佣除亲属外的其他员工。数字金融对农村流动人口整体创业收入,以及对发展型创业收入、生存型创业收入的影响估计结果。农村流动人口创业收入除受数字金融发展的影响,还与其他和创业者个人特质和创业地区的一系列变量相关,此外还存在一些不可测的变量,如城市创业氛围、包容性等会影响农村流动人口的创业收入。

  (二)数字金融不同维度对创业收入的影响

  传统金融在发展上主要指金融深化的作用,包括金融机构种类数增加、金融市场规模扩大、金融工具丰富等方面,而数字金融在包含传统金融深化的基础上,突出特点在于其数字化的服务性质,基于网络的金融服务减少了身份歧视,排斥在传统金融体系外的创业者可以享受到更多金融服务,增加了社会金融服务的机会平等。

  因此,在探讨了数字金融总体发展对农村流动人口创业的影响后,本文进一步研究不同数字金融维度对农村流动人口创业收入产生何种影响。本文从数字金融深度、数字金融广度和数字化服务程度考察不同数字金融维度对农村流动人口创业收入的影响。数字金融深度刻画了不同城市各类数字金融服务业务的使用程度,着重反映地区金融业务的服务能力;数字金融广度则表示各城市使用金融电子账户的人数,反映该城市的整体数字金融环境;数字化程度则代表各城市数字金融服务水平数字化能力的大小。从表 3 的回归结果同样看到,无论是数字金融深度、数字金融广度还是数字化程度,均对农村流动人口的创业收入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数字金融对不同收入阶层创业群体的影响

  除了探讨数字金融对农村流动人口创业收入提升的效果外,更重要的方面在于探讨数字金融对不同阶层创业收入提升效果的大小。由于数字金融也是金融服务的一部分,即需要进一步回答的问题是:虽然数字金融提升了农村流动人口的创业收入,但通过缩小获取金融资源的不平等一定就减弱了劳动力市场上的收入不平等吗?若数字金融对高收入农村流动创业群体增收效果大于中低收入群体,则表明数字金融倾向于扩大了农村流动人口的收入差距,不利于缓解农村流动人口的收入不平等;若数字金融对农村流动人口中低收入群体增收效果大于高收入群体,则表明数字金融的发展在缩小农村流动人口收入差距方面具有显著效果。

  一些学者认为,数字金融通过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使农村劳动力享受到更多金融服务,有效帮助农村劳动力缓解了贫困状况,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22]。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金融发展对收入差距影响特征是非线性的,当前的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未能缩小城乡收入差距[23],金融包容更倾向于对资产水平较高的群体,对收入分配的公平产生挑战[24]。这些观点的不一致性可能与自身所构建的指标体系相关,因此本文采用较为客观全面的数字金融指标对数字金融影响收入差距的真实效应做出合理检验。

  本文按照收入水平在总体收入水平的 25%、50%和 75%分位数上分别定义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阶层,采用分位数回归的方法,考察数字金融对不同阶层收入提升的效果是否存在差异。从 第(1)列全样本分位数回归的系数比较的结果看,数字金融对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阶层收入提升的边际效应存在差异。其中,高收入者的边际效应大于中低收入者,表明数字金融发展扩大了农村流动人口创业收入的差距,不利于实现收入差距的缩小。

  但基于总体的分析并不能反映数字金融对不同类型创业群体的边际效应。目前大部分农村流动人口的创业类型为生存型创业,通过自我雇佣的方式谋生,通过对第(2)列发展型创业收入的系数比较可知,数字金融对发展型创业中等收入的农村流动劳动力收入提升的边际效应大于高收入群体。且系数差异检验得结果拒绝了三类群体数字金融指数回归系数不存在差异的原假设,即表明数字金融对发展型创业中不同阶层的增收效果存在明显差异。数字金融倾向于减弱农村流动人口发展型创业的收入差距,扩大了中等收入群体数量。

  对生存型创业而言,同样显示数字金融对生存型创业中低收入者创业收入的边际效应大于发展型创业,但系数差异检验的结果接受了组间系数不存在差异的原假设,表明数字金融对生存型创业中不同收入阶层的增收效果并无显著差异。可能的解释是传统创业活动中资本回报率高于劳动报酬率,数字金融减少了资本获取和使用的成本,提升了发展型创业的劳动回报率,使中等收入创业者的收入提升幅度更明显,扩大了社会的中等收入群体数量。

  数字金融为农村流动人口创业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投资渠道,除了传统的银行存款,数字金融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基金理财产品的选择⑥,投资门槛大幅度降低,使创业者在保持流动性的同时也能进一步获取额外收益,放大了创业收入的提升效果。且数字金融具备普惠性,中低收入群体创业中面临的融资约束大于高收入群体,数字金融减缓中低收入群体融资约束的效果要大于高收入群体,通过进一步激发创业精神,促进了农村流动人口收入差距的缩小。

  该回归结果具有显著的政策意义,如果数字金融只影响农村流动人口中创业的高收入群体,那么在零和博弈下将演化为对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资源侵占,数字金融的普惠性将无法体现。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数字金融的福利效应主要作用于农村流动发展型创业人口中的中等收入群体,因此数字金融的发展对于社会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农村劳动力从就业到创业的收入提高具有一定意义。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采用中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指数和国家卫健委流动人口监测数据,从微观视角对数字金融是否影响了农村流动人口创业收入进行了分析。在控制了影响创业收入的一系列重要因素后,研究发现:

  第一,数字金融能有效提高农村流动人口的创业收入,且对农村流动人口不同阶层收入差距的缩小存在积极的作用。第二,从作用机制上看,数字金融通过缓解农村流动人口的创业资金约束、扩大创业规模、促进创业领域的转换和提高风险偏好增加了农村流动人口的创业收入。第三,进一步的调节效应分析表明,数字金融对于具有更高受教育程度、更深社会融入度和更强风险管理能力农村流动人口的创业收入提高,具有更明显促进作用。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首先,建设好数字金融所依托的互联网基础设施,进一步拓宽数字金融的覆盖面。农村流动人口往往处在城市底层,在传统金融无法充分渗透的情况下,数字金融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数据决策技术,将更多的农村流动人口纳入了金融服务范畴,为农村流动人口提供与创业相关更便利的数字金融服务。享受到数字金融服务的前提是所依托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覆盖面更广,才能实现利用数字金融充分提高农村流动人口创业收入的目标,达到激发创业热情的效果,进而对社会收入差距的缩小做出贡献,实现共同富裕。

  其次,重点发挥好数字金融在缓解资金约束方面的作用,采取线上线下多重并举的方式对农村流动人口进行创业扶持。运用好数字金融的信息渠道,对农村流动人口的小微型创业给与更大力度的精准扶持,扶持应是全方位而不仅局限于资金领域,更要结合信息技术的运用指导和金融风险管理知识的普及,减少农村流动人口潜在的创业风险。数字金融要更好的与传统金融进行结合,深刻认识金融对创业影响的现实基础,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数字金融创业扶持计划,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激发农村流动人口自身创业的企业家精神,进而提高其创业收入。

  最后,数字金融服务的供给要审慎度量。数字金融发展虽然方便了农村流动人口的创业,但也带来数字金融风险的提高。数字金融服务提供主体也应兼顾农村流动人口自身学历不高,认知不充足的问题,增加低风险稳健类数字金融产品服务的供给,同时避免农村流动人口过多参与高风险金融产品的使用。

  从数字金融服务的需求方看,需要进一步提高农村流动人口自身受教育程度,具备了充分的认知能力才能更好理解数字金融服务的运用方法。要加强对农村流动人口数字金融风险的知识普及,让其正确认识数字金融存在的潜在风险,避免由于数字金融诈骗而遭受创业损失。还应提高城市的公共服务质量,解决农村流动人口与城镇本地居民在公共服务上的不均等,使农村流动人口更深刻的融入城市,加深其城市人的定位,才能更好发挥数字金融促进农村流动人口创业增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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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宋 林,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