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年01月30日 分类:教育论文 次数:
摘 要:如何形成有序的治理样态是创新大学治理路径的重要议题。 基于大学治理的秩序解读,本研究探寻了大学治理的秩序来源,认为“有序”的治理新样态来源于自发秩序和制度秩序的融合共生。 当前,我国大学治理正面临制度秩序越位和自发秩序缺位的“失序”困境。 保持自发秩序与制度秩序的适度张力、“依章治序”以及促进二者的融合共生,有助于大学治理的“有序”归位,从而实现大学“治而有序”。
关 键 词:大学治理;自发秩序;制度秩序;治理样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若干决定,这为推进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变革方向和根本遵循。 可以说,创新大学治理路径业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当前,随着新修订《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我国大学章程制定、批复的顺利完成,我国大学治理重点已由单纯的体系建构转向体系建构与运行实现并重。 这意味着,如何在制度体系构建的基础上实现大学的“有序运转”便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创新大学治理路径的重点。 恰切的“大学秩序”是确保大学有序运转、取得最佳效能的根本。 [1]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上下”治理资源并形成有序运转的治理样态,便成为创新大学治理、提升大学治理效能的一道“必答题”。 鉴于此,本文从“大学秩序”的视角切入,在对大学治理秩序来源、现实样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序”的治理之策,以期为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些许参考。
教育论文投稿刊物:《大学教育》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反映高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研究、改革成果,促进高等教育人才素质提升,为我国高等教育和课程改革服务。
一、寻序:大学治理的秩序解读
(一)理论基础:自发秩序与制度秩序的划分
探寻大学治理的秩序来源是回答如何形成“有序”治理样态问题的前提。 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具有“底部沉重”特征的大学先天存在着维持自身结构平衡的社会秩序。 这种社会秩序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是基于演进主义的内生秩序,一种是基于建构主义的外生秩序。 [2]在哈耶克(F.A. Hayek)看来,前者是“长成”(grown)的“自发秩序”,产生于人类长期的社会互动与不断试错过程中,是一种内部规则引导下的自我衍生,意即“自发社会秩序所遵循的规则系统是进化而非设计的产物”,[3]而后者则主要表现为“人造”(made)的“制度秩序”,属于“一致行为的结果”,它产生于人类有意识的理性设计并强烈依赖于社会组织内部的行政架构和指令性计划。
前者是基于稳定的价值共识和社会惯例而自发形成,而后者则由具有强制力、计划性的法定规范所推动。 尽管哈耶克认为“对这类(习惯、传统等)惯例的普遍遵守,乃是我们生存于其间的世界得以有序的必要条件”,[4]但对惯例普遍遵守的强调并非意味着其将自发秩序与制度秩序完全区隔开来。 从制度生成的视角看,哈耶克从进化论理性主义的角度提出了个人见解:“被人们认为极有作用的种种实在制度,乃是某些显而易见的原则经由自生自发且不可抗拒的发展而形成的结果。 而且,即使那些最为复杂、表面上看似出于人为设计的政策规划,亦几乎不是人为设计或政治智慧的结果。 ”[5]
可见,制度的产生也是一种进化衍生的结果,自发演化的内生之力为外部制度的形成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与支撑。 正如习近平同志在阐述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来源时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历史遗产、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发展,逐步完善和内生演变的结果。 ”[6]从这个角度而言,自发秩序不仅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制度秩序的重要来源。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大学秩序由内生的自发秩序和外生的制度秩序构成。 自发秩序是指大学人对“由内而外”自发演变而成的内部准则自觉遵守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内生治理状态。 制度秩序则是指大学权力主体基于有意识的理性规范设计而形成“从上至下”的外生治理状态。 自发秩序是一种“软约束”状态并处于大学秩序的底层,制度秩序则属于“硬约束”状态并处于大学秩序的表层。 理想状态下,二者相互渗透、彼此形塑,共同型构着整个大学秩序。
此外,由于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本身就建立在休谟(David Hum)与康德(Immanuel Kant)两种截然不同的哲学基础之上,为避免“库卡萨斯问题”或“哈耶克悖论”的出现,也为后文的分析提供更一步的理论支撑,这里有必要对上述理论作进一步说明。 需要指出的是,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本身也包含有“制度”的成分,即维护自发秩序的“内部规则”,但这与“自然”尤其是“制度”有着质的区别。 从“自然”的一面看,由于“自发秩序的型构,乃是这些秩序的要素在回应它们的即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7]” 。 因此,正是这个“规则”使得“自发”成为可能并实现个体的行动自觉。
否则,只会导致自发秩序完全在一种真空状态下“自发演进”。 因此,这种“内部规则”能够对自发秩序起到维护作用,是一种从事物本身去“主体性”建构的表现。 所以,“自发”并非“自然”; 而从制度的一面看,“规则”也并非“制度”。 在哈耶克看来,“大多数这样的规则,都不是经由主观琢磨而发明出来的,而是通过渐进的试错过程慢慢发展起来的”[8]。 尽管规则需要“理性建构”的参与,但其目的也仅限于维护自发演进的实现,并非以“理性建构”的姿态占据支配地位,因而,其与人为 “预先设计”的“客体性建构”有着本质区别。
(二)现实依据:自发秩序与制度秩序的共存
大学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一个处于不断进化与演进中的有机体。 [9]梳理中外大学教育起源、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高等教育的最初样态多源于“自发秩序”。 被公认为西方世界最古老也是世界上第一所大学的博洛尼亚(Bologna)大学,源于自发式的“学人共同体”。 巴黎大学、牛津大学等亦是如此,它们共同构成了中世纪大学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19世纪初,随着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柏林大学的创办,大学被赋予新的内涵,但教学与研究相统一仍然可视为一种“自发秩序”的顺延,只不过是“高深学问自身内在逻辑的演绎”[10]。 也正是在这个时候,“象牙塔”(Ivory Tower)一词开始被用来形容大学为“摆脱外界的束缚,成为保护人们进行知识探索的自律场所”。 [11]
就我国而言,私学和书院的发展可谓是“自我衍生”形成的代表。 私学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当时政治局势的动荡、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官学衰败进而形成自发的“学术下移”现象。 尽管隶属于民间,而且屡遭压制而处境艰难,但这种以学术传播为志业自发组织的形成,毕竟为我国教育事业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同样,书院的发展亦是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由于在性质上不属于“官办”、不以科举为目的,自然就具有很强的自发特征,加之社会下层对学术传播的需要,使得书院在宋朝达到鼎盛。 进入当代,“学术人”基于共同的学术信仰、学术文化而自发形成的“学术共同体”“科研项目组”等依然彰显着强大的生命力。 如此种种,它们自发地遵守着各自的演化逻辑,以有效的自觉弥合差异、保证“共同体”的有效运行。 可以看出,自发形成的秩序其实都有凝聚和汇合诉求、解决诉求的功能,而这种无形的力量一直在支配着大学的发展与进步。
而从“制度秩序”的角度而言,中世纪的大学之所以能成为全球大学的发源地,一个重要原因是其行会团体的形式。 “行会性”为大学提供了明显的制度保障,这使得大学有了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 以“特许状”为例,其首先彰显的就是一种政治身份的认同,而非完全的自我衍生。 正如英国历史学家科班(A.B. Cobban)所分析的那样:“为什么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及其模仿者幸存下来,而在萨莱诺(Salerno)的更早的和同样有前途的努力却消失了。 ”[12]因此,大学不可能仅仅停留在原有的“象牙塔”中而孤芳自赏。 “缺乏固定的组织,在开始时也许为自由探究提供机会,但是在经久不息和有控制的发展只有通过有制度的架构才能得到。 ”[13]
从这个角度看,我国书院生命力之所以远强于私学甚至高等教育性质的私学一度(北宋至清末)被替代,也大致归因于此。 书院完备的管理体系与考核制度等都是私学所欠缺的,缺少这种“人为设计”的安排,自然就难以延续。 同样,以中国近代大学30余年间的“教授治校”制度为例,在保障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与稳定等方面尽管成果丰硕,但因“重要事项都要经过教授为主体的机构决议过之后才能施行,效率肯定比‘个人专断’低得多”。 [14]可见,制度规范的介入可以弥补自发秩序在制度供给中的不足,从而降低组织内部交易成本,提升运行效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自发秩序凸显自我衍生和适应进化,以内部准则和惯例遵守为特征,强调对未知领域的探索,而制度秩序彰显的是外部规范和预先设计,以强制性和行政命令为特点,强调对已知领域的控制。 一方面,受制于人的理性能力有限性以及知识的分立性,任何人都不可能全部掌握支配大学秩序运行的理性能力。 换句话说,建构论唯理主义视角下的制度规范作用范围是有限的,必须借助内蕴于自发秩序背后的自发之力参与并为制度秩序提供动能; 另一方面,从个体观点出发,个人目标的最大化也会使组织系统遭受“共同的悲剧”,[15]仅靠自发的演变无法实现组织效率和既定目标。 因此,在完美的治理状态下,亦须寻求制度秩序的介入,以“一致行为的结果”来减少利益冲突,提升组织效率,促进共同治理目标的实现。
二、失序:大学秩序的现实样态
如上所述,自发秩序和制度秩序构成了大学秩序的来源,二者共同维系着大学的有序运转。 应然状态下,自发秩序和制度秩序相互融合、共同致力于良好大学秩序的型构。 但在实际运转过程中,二者却不总是以相得益彰的形式存在,要么制度秩序肆无忌惮地扩张,成为自发秩序的“入侵者”,要么自发秩序的内生动力难以被调动,无法实现对制度秩序的“补位”。 结果,使得大学呈现“失序”的实然之态。 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介入与渗透:制度秩序的越位
外部规范的强势使得制度秩序在整个大学秩序场域中居于主导性地位。 这种情况下,制度秩序“从上至下”的介入与渗透就很容易形成对自发秩序的挤占。 因此,相较自发秩序而言,制度秩序更具“侵略性”。 具体而言,受制度秩序的目标指向性影响,一旦人们借助制度之力实现某个(些)具体目标,这种内蕴于制度秩序背后的理性之力会不可避免地“自我膨胀”,并操纵着人们不断朝着“无所不能”的方向走去。 在介入与渗透过程中,制度之力借助自身主导地位不断圈划自己的领地与范围,促成更多具体目标的实现。 久而久之,粘贴有法理标签的制度秩序便逐渐“越位”,形成对自发秩序的压制。 显然,在这种压制的背后,是对自生自发之力的侵犯和扼杀。 正如哈耶克指出的那样:外部规则尽管是有效的治理工具,却不能因此寻求对内部秩序的侵扰或替代。
否则,自发秩序及根植于其间的个人行为自由极易遭到扼杀。 [16]以大学的科层制为例,在大学治理中,“去行政化”可谓大学治理的“顽疾”,其之所以屡次被提及却始终难以被撼动,正是由于科层级差制度被运用到了“极致”而逐渐使其走向了制度的另一面,导致“越位”现象时常发生。 当下,尽管师生群体参与大学治理的渠道日益多元,但民主生活会、代表座谈会等规定时间、地点、流程甚至发言内容等无形契约形式——“制度秩序”的越位很难让师生群体将自身置于大学治理的主体地位,反倒是使其容易感受到一种被规训的“打工者”身份。 当自发形成的价值共识也不得不接受现实规制之时,大学治理的自发之力正在被消解。 我国大学的学术治理亦是如此。 当前科研评价中的“唯论文”现象之所以饱受诟病,正是因为既定评价制度与学术内在演变规律的冲突所致。 收入、晋升等多重利益的绑定对制度刚性形成不断强化。
这与其说是对科研工作的激励,倒不如说是对不合学术内在演变规律“唯论文”现象的“锁定”。 当虚无且自发演变而成的学术习俗、学术信仰被实有且裹挟太多名利的制度规范绑架之时,学术自发之力也不得不向急功近利“让位”。 可能的结果是,长期内蕴于基层学术圈的学术生命体、学术共同体“遭受扼杀”。 更严重的情况是,一些学校为强化“治理之效”还特意出台一些涉及师生生活甚至隐私的“奇葩”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与国家法律、学校章程相抵触,更是抑制了自发之力的演变与生发。 由此可见,制度秩序的越位极易诱发双方力量上的失衡,使得合理的秩序样态遭受破坏。
(二)调适与规避:自发秩序的缺位
正如前文所述,随着制度秩序触角的不断延伸,非对称的力量博弈会不可避免形成对自发秩序的侵扰。 在科尔曼(James S. Coleman)看来,规范(“共识”或“共享观念”)虽是宏观层次的产物,但它的基础是微观层次上个人有目的理性行动。 [17]这意味着,作为自发秩序主体的大学人在面对外生的制度安排时会理性地采取策略性行为进行各种形式的调适甚至产生规避心理,以此反作用于制度秩序。 在此过程中,付出的代价却是自发秩序的“缺位”。 所谓“缺位”是指由于制度秩序的强势,使得正常的自发演化之力受到压制,自发秩序缺乏形成的内在动能、形成惰性。 表现在复杂的大学治理环境中,科研上的“弃研现象”可谓是富有代表性的实例。
由于一些高校在晋升、考核等方面赋予科研过高的比重且“一把尺子量所有人”,导致一些教师即使“跳一跳”也无法摘到“桃子”,于是便引致“弃研现象”的发生。 从大学秩序的角度看,正是由于理性设计下的学术研究已异化成为强制力约束背后的相互交换,使得原本具有学术志趣且“文章不写半句空”的学者干脆在学术的世界里进行“自我调适”,将本该用于科研的精力放于他处,最后甘于沦为单纯的“教书匠”。 此外,学者孟欣等人指出,当前在大学治理中不仅普通教师参与度低,就连学术委员会和教代会代表也多是机械式、被动式参与。 [18]
当教代会、工会、学生会在某种程度上已异化为行政职能部门的“触角”和“拐棍”时,基于自发、自为力量形成的对学校各类事务参与、监督、建议的权利意识自然也在被剔除。 结果,正如制度学派学者肯特·韦弗(Kent Weaver)形容政府官员 “从邀功到避责” 的行为转变那样,一些师生对待大学治理的“集体沉默”态度也在从之前的“邀功”向“避责”转变。 这样一来,自发秩序的“缺位”很容易导致民主谏言、民意表达渠道的不畅。 不难看出,以上问题不仅难以发挥自发之力在维持良好大学秩序中的动能,还加大了大学治理成本,降低了大学治理成效。 正如伯顿·克拉克(Burton R. Clark)所言:“在改革的名义下,规划者创造出系统,但他们带来了更大的惰性及大量的僵化事物,从而削弱了大学的灵活反应能力。 ”[19]
从以上可以看出,无论是制度秩序的“越位”还是自发秩序的“缺位”,都是当下大学“失序”的现实写照。 而造成“失序”的原因,既有对二者“相对边界”的无视问题,也有大学章程的“虚无”问题,而更为主要的是双方动态、互补治理能力的缺失。 首先,对自发与制度秩序边界的无视很容易导致制度依托强制力形成对自发之力的压制。 正如学者陈时伟所言:“‘参与’和‘控制’是硬币的两面,最终被压在下面的,还是参与。 ”[20]长此以往,制度秩序的越界行为会愈发频繁,自发秩序的生存空间亦会愈加收缩,这不仅难以调动主要源自大学一线的自发治理资源,还会增加制度规范硬植入的成本。
其次,大学章程的“虚无”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大学失序的“帮凶”。 尽管早在1998年修改前的《高等教育法》就已对高校章程应规定的事项给予说明,但由于缺乏对其地位和作用的描述以及违反后果等可操作性的法理约束,使得大学章程在具体实践中始终难以走出“纸上谈兵”的怪圈。 这样,法理权威的无法落地自然就难以形成对制度秩序的约束以及自发秩序的维护。 此种情况下,极易形成“秩序悖论”,即制度秩序的“自发特征”日益凸显和自发秩序的“制度特征”不断显现。
换言之,借助法理上的授权,制度秩序日益“自发”膨胀,自发秩序则犹如进入制度的牢笼,更加受到约束。 可见,在缺乏可操作性的法理赋权下,章程对二者的整合性功能也被遮蔽了。 最后,自发与制度秩序间动态、互补治理能力的缺失是更为深层的阻滞因素。 良好的治理样态需要自发之力和制度之力的共同参与、相互补位。 但现实中大学的“失序”之态显然暴露了自发秩序和制度秩序间的“脱耦”关系。 换言之,由于缺乏良性互动和功能互补,使得二者间动态的“耦合机制”尚未真正形成。 于是,在面对复杂的治理对象时,“失序”样态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有序:大学治理新样态
受制于利益诉求和思想多元,大学治理日益呈现动态性和复杂性。 大学的“失序”困境逐渐使人们认识到,任何单一、静态的传统秩序样态尤其是对自发秩序的漠视都将面临大学复杂环境及多群体多样化的诉求挑战。 “对惯例的普遍遵守”在迎合大学底部沉重组织特性的同时,也导致了组织行为的次优化和低效率。 同样,“一致行为的结果”在保障大学运转效率的同时,也给大学治理蒙添上了行政与僵化的色彩。 在大学日益“网格化”的治理背景下,制度的刚性下沉尽管减少了组织行为的不确定性,但这也确为大学治理的失序样态埋下了隐患。
因此,从“有序”的视角看,自发与制度秩序的融合共生方才是治而有序“新样态”的正解。 所谓“治而有序”,意即在大学治理过程中,充分调动内生的自发与外生的制度之力,使二者在交互、共生中逐渐形成一种扁平而有序的治理状态,以此来寻求治理的“最大公约数”。 如用加塞特(J·Ortegay Gasset)的话加以解释,即“秩序并非一种从外部强加的压力,而是一种从内部建立起来的平衡”。 [21]要实现这种由内而外的“平衡”,须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
(一)适度张力:治而有序的基本前提
在加快推进教育治理能力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下,仅靠自发之力的衍生不能实现大学有效治理,而制度规范也非万能,面对复杂的现实情境和多样的利益诉求,其也有“束手无策”之时,唯有将部分“权力”让渡于自发之力去调适方可实现。 从博弈论的视角看,大学秩序的“越位”与“缺位”都容易诱发“零和博弈”的现象出现,进而加大大学治理成本。 但当二者以适度张力的形式存在时,反而会以双赢的形式达到“博弈平衡”。 因此,保持自发秩序与制度秩序二者的适度张力,是实现大学“治而有序”的基本前提。
具体而言,对于“制度秩序”来说,要治而有“界”。 受制于人的有限理性,制度之力不可能实现对大学秩序的全部掌控。 正如一个人不可能走得比他不知道的地方还要远一样,大学治理亦须丢弃“理性的自负”。 因此,在大学治理过程中,权力主体应明晰到底哪些情况属于制度秩序的属地,哪些又属于自发秩序的范围,或者哪些属于二者共治区,以“相对界限”的承认与尊重来规避制度之力的过度干预; 对于“自发秩序”而言,须治而有“位”。
在好的治理格局中,自发之力应共同成为大学治理的主体而非被动治理的对象,应扮演主动治理而非消极应对的角色。 这不仅有利于缓解制度秩序自上而下的过载与负荷,还可以激发广大师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活力与热情。 当自发秩序“缺位”甚至成为被治理的对象时,其实质也被“客体化”了。 因此,摆正自发秩序的主体位置尤为重要。 一方面,治理权力主体要积极扭转自发秩序客体化认知的被动局面,将自发之力看成治理主体的重要来源,并积极实现与制度之力的交融互动。 另一方面,还要为自发秩序“赋权增能”,为其提供更大的话语权和行动空间,使其真正有能力支撑起自发的主体作用,以让自发的活力充分涌流。
(二)大学章程:治而有序的“法律”依据
大学章程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办学总纲,也是理顺大学内外治理关系和划分主体权责的根本依据。 [22]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可操作层面的法理“赋权”,章程始终难以在大学治理中获得“存在感”。 因此,要实现大学治理能力的提升,必须提升章程的法理权威。 为此,我国《高等教育法》应在大学章程的地位、作用、实施及责权等方面作出可操作性规定,在平衡大学自主权力与责任义务关系上,提升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法理权威,使章程成为大学治理的依据与不可逾越的“红线”。
从现实来看,情、理、法等社会治理因素同样会出现在大学治理中。 因此,大学治理的过程还是一个细化矛盾、调和差异的过程。 这时,法理权威下的“依章治序”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大学秩序要“依章而建”。 大学须以章程为标准审视、构建大学制度体系,始终彰显章程在大学各项制度中的权威性。 如此一来,本身就以办学自主权法律化为核心目标的大学章程就可有效约束其他制度规范的“越位”,这不仅可减少章程与其他制度间的“脱耦”以及制度碎片化现象的发生,还可为基层自发治理资源的焕发提供空间。
当然,“依章而建”并非意味着对制度之力的打压。 在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依然需要做好“制度更新”、打好“制度补丁”。 正如“缺乏‘实体支撑’的学术权力极易出现运行的‘虚化’状态”[23]那样,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之所以难以彰显自发之力,除了各种科层权力的深度嵌入外,缺乏资源配置权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在“依章而建”的基础上,还需积极发挥章程的整合作用。 章程的意义在于规范办学之序,而非禁锢。 从这个层面说,大学章程是自由和规范的集合体,本身就含有整合自发与制度之力的意蕴。 因此,章程应形成对二者尤其是自发秩序的关照、包容与整合,既确保其他制度规范在自身范围内活动又要为自发之力“留白”,使得擅于对未知领域探索的自发之力成为制度秩序的重要来源,而制度规范又可成为维护自发之力形成的重要保障。 总之,须借助章程的“法理权威”使二者既相互独立又能彼此嵌入,共同参与到大学治理。
(三)融合共生:治而有序的根本动能
“治而不乱”只是浅层次的目标,“治而有序”才是最终路向。 如果“适度张力”和“依章治序”是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必要条件,那么自发和制度秩序的融合共生则是治而有序的根本动能。 具体而言,就是在原本力量失衡的党政群体、教师群体和学生群体间寻求一个最佳的“支点”,使党政群体之力转化为一种对自发秩序的规范、协调与保障,而师生群体之力形成一种对制度秩序的补充、修正与完善。 最终,自发秩序与制度秩序在动态的融合共生中实现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一是要明确价值取向。 传统大学治理的价值取向将最重要的“大学人”——师生群体的自发之力排斥在外,将其看作治理的对象和目标。 这种治理模式过度强调自上而下的行政和效率机制,忽视了自下而上的反馈和协商机制。 实际上,师生群体才是大学秩序的源泉,是提升治理能力的决定性力量。 因此,要确立以师生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进一步破除行政化、官僚化思想,将师生的评判结果作为衡量大学治理能力高低的重要指标。 一言以蔽之,就是不断提升师生自发形成的秩序之力在大学治理中的显示度与合法地位,从当下的“低存在感”走向“高参与感”。 当前,在一些大学逐渐兴起的“教授午餐会”“学生午餐会”等正是一种吸引师生群体参与大学治理的新渠道,也是一种引导自发之力归位的好方法,这有助益引领大学治理价值取向的转变并形成共治活力。
二是要提升治理开发能力。 一般而言,大学往往倾向于从外部视角来寻求治理之策,却忽略了内生资源的开发。 在制度规范压制下,部分埋藏在原有秩序中的治理资源未被发掘,导致治理资源浪费。 在当前大学治理能力提升的背景下,可通过多种途径识别和挖掘原有秩序资源尤其是自发秩序资源,进行开发和激活,协同既有资源,形成新的秩序动能。 例如,可进一步淡化二级学院的“官本位”特征,以学术、教学等“召集人”的形式界定学院的领导集体。 领导集体由原有的行政命令为主转向集体推选为主,领导个人也由行政“领导力”转向学术、教学等方面的“感召力”。 如此一来,“官本位”的去除可有力激发和汇聚大量来自基层的治理资源,有利于学术、教学生命体的生发以及学术、教学共同体的形成。
三是要不断探索新的“有序”路径。 大学秩序尤其是自发秩序的动态演变以及多元利益主体的复杂诉求决定了“有序”的大学治理是一种动态的、非线性的治理结构,并非也不可能是一种僵化状态。 因此,这就需要在未来的大学治理实践中,将党政群体“自上而下”的外生制度之力与师生群体“由内而外”的内生自发之力进行统合,并不断地探索与试误,朝着治而有序的方向不断前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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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允龙 崔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