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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型经济犯罪的产生原因及打防对策研究

时间:2019年04月03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要:风险型经济犯罪是公安部继提出涉众型经济犯罪概念后的又一新创概念,该类犯罪容易引起金融秩序混乱、加剧系统性金融风险,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进而危害政权稳定和党政威望。针对此类犯罪,公安机关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现主动侦查,加强情报

  摘要:风险型经济犯罪是公安部继提出涉众型经济犯罪概念后的又一新创概念,该类犯罪容易引起金融秩序混乱、加剧系统性金融风险,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进而危害政权稳定和党政威望。针对此类犯罪,公安机关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现主动侦查,加强情报信息研判,运用资金查控技术做到对涉案资金的梳理与控制,注重调查取证,加强协作综合打击。在打击的同时,要采取行业风险排查和市场监管,社区警务宣传,舆情引导民众,联动联管立体防控,加强维稳工作等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风险,风险型经济犯罪,打防对策

经济风险

  一、风险型经济犯罪概念界定及总体特征

  (一)风险型经济犯罪的概念

  1.风险型经济犯罪概念初探

  研究风险型经济犯罪关键在于对“风险”的认识。由于对风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以及研究角度的不同,目前学术界对风险概念并没有统一的定义。C.A.Williams将风险定义为在给定的条件和某一特定的时期,未来结果的变动;[1]March&Shapira认为风险是事件未来可能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F.G.Grane认为风险意味着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2]结合前述定义并把风险放在经济犯罪治理的视域下,笔者认为:风险是指经济犯罪活动导致未来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结合“风险”的概念单纯从字面意义理解,风险型经济犯罪是指那些未来有可能引起风险、造成损失的经济犯罪,而要深度理解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内涵必须关注其产生背景。

  新世纪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逐渐呈现出涉网涉众、涉案金额巨大的特点,以非法集资、非法传销为代表的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对此公安部于2006年提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而随着时间的推进,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类型不断增多,股票、期货、证券领域内的金融犯罪有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而且不断增多的受害人数以及涉案金额有引起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可能性。

  对此,2016年公安部提出“风险型经济犯罪”的概念,要求公安机关警惕那些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涉网涉众、极易引发金融风险的经济犯罪。综合上述两方面,风险型经济犯罪应定义为有可能引发经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风险,并且可能从侵害金融秩序、危害经济安全转移到威胁社会安全、政权稳定的经济犯罪。[3]

  2.风险型经济犯罪与涉众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的关系

  根据风险型经济犯罪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以及表现,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风险型经济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都涉及众多受害人,涉案金额巨大,很多涉众型经济犯罪属于风险型经济犯罪的范畴。另外,风险型经济犯罪是在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基础上演变传承而来,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在近些年的“加强版”。

  但是二者又有区别,部分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般不会引起社会群体性事件,不会引起风险,对社会稳定影响不大,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且少数风险型经济犯罪并没有涉众,受害人数没有达到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规模,例如内幕交易犯罪。另外风险型经济犯罪与金融犯罪并不等同,虽然风险型经济犯罪以金融犯罪居多,但是其他犯罪例如传销犯罪同样能引起风险,影响社会稳定。而且风险型经济犯罪多是产生严重危害的经济犯罪,极易引起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而那些涉案金额小、影响范围小,不会引起金融风险的金融犯罪不能算到其中,例如假币犯罪。[4]

  (二)风险型经济犯罪的总体特征

  1.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犯罪易发高发,查处难度大

  2017年风险型经济犯罪持续高发多发,2017年共查处假冒专利案件3.9万件,同比增长37.2%;新增立案内幕交易案件101件,占新增立案数的32%,同比增长54%;[5]非法传销犯罪案件尤其是网络传销呈现井喷式增长,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传销犯罪案件5983起,同比上升118.5%,涉案金额近300亿元;[6]另外根据网贷之家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10月,与2017年相比,问题网贷平台①数量由2029家增长到2548家,②从侧面反映了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的增多。根据上述数据可见,风险型经济犯罪涉及的主要犯罪类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再加上此类犯罪手法隐蔽多样、经侦部门与金融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程度不高、案件移送机制不顺畅等原因,导致此类犯罪大量滋生蔓延,查处难度大。

  2.案件涉及地域广、涉及领域多,影响范围大

  风险型经济犯罪以涉众型经济犯罪为典型代表,同时具有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地域广、涉及领域多、影响范围大等突出特征。近些年发生的非法集资、非法传销、合同诈骗等类型的案件受害群体遍布全国多省市,覆盖面极广。另外,通过对众多案件的统计分析,风险型经济犯罪涉及领域众多,众多行业已成为风险型经济犯罪的犯罪阵地,主要集中在农业、房地产业、教育、旅游、金融理财、商业贸易、医疗领域,这些领域覆盖公众的衣食住行,一旦发案将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

  3.侵害金融秩序、危害经济安全,风险连锁性强

  风险型经济犯罪具有三个层次的风险隐患,首先是初级风险,金融乃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一旦国民经济的血液流通受阻,社会便运转失常,风险型经济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是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其次是系统性风险,风险型经济犯罪不断地侵害金融秩序,到达顶点时便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即金融危机,对国家经济造成致命性的打击。第三层次的风险是影响社会、政权稳定。群众无法挽回遭受的损失,便会对政府丧失信心,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政权稳定。可以说,风险型经济犯罪的三层次风险紧密连接,连锁性强,稍有不慎就会转化至更深层次,危害进一步升级。

  4.犯罪专业化、科技程度高,隐蔽性强

  风险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大都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一定的金融、财会、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们利用专业知识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借用合法的身份实施犯罪行为,隐蔽性强。例如金融领域具有极高的专业性和科技程度,普通人很难从一连串的数字中看出门道,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实施金融犯罪。

  二、风险型经济犯罪的产生:从风险社会的角度

  风险社会理论认为,风险社会是现代化的必然产物,风险的人造性、制度化、全球化以及二元性是风险社会的本质特征,[7]相较于传统经济犯罪,近年来风险型经济犯罪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风险社会各类因素的影响。

  (一)风险社会的人造性产生风险性

  贝克认为,与传统的“自然风险”或者“外部风险”不同的是,今天的风险更多地来自人类自身,大多是由人类发展特别是科技进步造成的,例如经济风险,金融风险。贝克用“压缩的现代化”(CompressedModernization)来表述当前所处的这种形势,一方面第一次现代化的任务尚未完成,传统的风险尚未解决,另一方面迫不及待地向第二次现代化推进,现代化风险如经济风险、科技风险、政治风险等又接踵而至。

  从实际来看,我国目前正处于中等收入阶段,根据国际社会发展经验,这也是社会结构高度紧张、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阶段。当前经济风险、金融风险等非传统风险因素已成为社会风险的主要源头,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面临巨大挑战。随着经济、金融安全风险的不断加大,诱发经济犯罪、影响经济安全、引发经济风险的因素必然大大增加。经济犯罪作为经济、金融领域风险性的极端体现,必然导致经济、金融风险的进一步加剧并可能向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等领域快速传导,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二)风险社会的制度化产生风险性

  风险社会理论认为当代社会由各种制度支撑,制度的不完善和功能的缺失都会导致风险产生。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制度性因素可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在制度设计上缺乏风险意识。过于强调创新发展,在出台经济政策、金融政策以及设计经济制度时,很少考虑甚至不考虑风险防控问题,往往等风险集中爆发了才集中处置,处于“大放大治”的失控状态。

  二是在制度革新上存在滞后性。特别是在金融领域,当前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各方面业务监管薄弱,特别是对一些新经济类型、金融业态监管能力不足,成为当前风险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的重要因素。此外,因固有的程序限制,往往导致立法、司法解释等不能有效支撑打击新型经济犯罪的需要,行刑衔接不畅,导致处置效果不佳,风险性大大增加。

  (三)风险社会的全球化产生风险性

  风险社会理论学者吉登斯分析了造成全球化的三大动力机制,即时空分离、脱域机制、现代性的反思性。[8]经济犯罪依附于经济活动,经济要素的流动性决定了经济犯罪更容易受到这“三大机制”的影响,使得经济犯罪可以超越时空、个人的范围,犯罪的风险程度大大提高。

  具体来看:一是跨越时空、对象。随着现代通信技术、金融支付结算、物流等工具的不断发展,经济犯罪得以脱离时间、空间和对象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全球范围、不分昼夜、不分对象实施经济犯罪,非接触式特征凸显,境内外勾结作案的趋势明显,从而大大增加了经济犯罪的风险性。

  二是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经济犯罪分工负责、产业运行等有组织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一些经济犯罪已成为行业、产业链条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合法经济活动相互交织。三是社会影响越来越广。风险社会,一起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案件,受各类新媒体、自媒体等的影响,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往往超越地域性。

  (四)风险社会的二元性产生风险性

  即现代社会的技术发展、信息化等在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可能产生危害性。在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现代通讯等技术,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给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犯罪增加了难度。特别是互联网越来越成为经济犯罪的温床,极大增加了经济犯罪的风险性。如互联网售假问题,电子商务平台中制假售假问题突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线上线下融合特征,大量网店成为制售侵权商品的“推手”。互联网传销问题,借助网络扩散,使传销参与者不分地域呈几何级数增长,少则成千,多则上百万人,当量不断升级。互联网维权问题,相对于其他群体,经济犯罪受害群体网络“维权”更为活跃。

  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受害群体已在长期的“维权”过程中通过网络连接,形成有组织化的“维权”体系,在各个重要节点“逢会必闹”,涉稳隐患将在一个时期内持续发酵并在重要节点凸显。风险型经济犯罪的防范对策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危害后果极为严重,对社会的恶劣影响具有不可逆性,且存在风险扩大和次生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侦查人员在面对风险型经济犯罪时,要改变传统刑事侦查“重打轻防”的工作思维,着力提高预防犯罪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与党和政府的执政公信力。

  银监、证监、保监、金融等监管机构要对管辖区域内的金融企业、投资理财机构、互联网金融公司、借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易发生经济犯罪的重点行业开展监督巡查,通过排查掌握情况,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干预整治。同时要建立信息采集工作标准和机制,对有关人员异常活动轨迹进行动态积分,深度精确研判,及时预警处置。

  发挥社区警务职能,积极宣传金融理财和犯罪防范知识,犯罪的预防离不开扎实的群众工作,防范风险型经济犯罪,更要深入基层,走进群众中间,充分发挥社区警务的作用与优势,积极普及预防犯罪的相关知识,组织学习了解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基本形态与危害,促使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引导群众理性投资、理性理财,最大程度地降低个人经济风险。同时,通过日常的群众工作及时了解和获取犯罪线索,为快速打击犯罪提供线索来源,避免风险扩散。

  联动联管,立体防控针对风险型经济犯罪的特点,防范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发生不能只由公安机关一家发挥作用,而是需要在党委领导下,政府各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健全相关领域、行业的常态监管机制,建立联席会议、个案研讨会制度,加强金融监管,促进行刑的有序衔接,维稳、金融、法制、工商、税务、银监、证监、保监、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从社会、经济、普法、司法、行政等方面防控,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积极探索建立“由党委政府主导、金融主责、公安主侦、共同防控”的综合立体化联动工作机制。

  加强处置工作防范危害结果扩大从当前公安工作形势看,公安经侦部门在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时,还承担着由此类犯罪引发的涉稳事件的处置工作职责,因此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还要防范已发犯罪的危害结果扩大和次生风险的发生。首先要推进缉捕追赃工作,加强追缴退赔。追缴退赔是避免风险型经济犯罪危害扩大的首要保证和重点工作。

  经济犯罪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的一大主要特征是对经济带来的危害,传统刑事犯罪受害者关心的是犯罪分子被抓捕归案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即罚惩其罪,而经济犯罪的受害人或投资人在自身经济受到侵害后,不仅关注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更关心自身的经济损失能否挽回,这也成为了经济犯罪侦查中的难点问题。缉捕追赃工作需要党委政府主导,坚持“有逃必追,追赃务尽”的原则,通过依托大数据、完善操作指引和工作机制、建设业务精通的专业队伍,推进缉捕和追赃工作常态化、精细化,提高涉案资金的挽损率。[15]其次,要重视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

  一是要同步宣传,在处置风险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要及时公布案情,消除公众对立情绪,同时要密切监控网上舆情,引导舆论,掌握主动。二是在犯罪发生后要密切关注受害群体,要对资金清退、打击战果等工作跟进宣传,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自身利益诉求。对于恶意宣传、煽动闹事的人员要密切关注,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及时熔断风险,避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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