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咨询

让论文发表更省时、省事、省心

公共场所背景音乐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时间:2019年07月27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要】商

  【摘要】商场、超市、餐厅播放背景音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现象,甚至背景音乐的类型是人们选择是否进入某一公共场所消费或进行其他活动的一项原因。而公共场所背景音乐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争议不断,很多人不理解甚至不知道公共场所播放音乐还要收费,这是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的体现。同时,在我国现行法律下,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仍具有较多现实问题难以解决。研究公共场所背景音乐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对平衡著作权人和受众之间利益具有较大意义。

  【关键词】公共场所背景音乐;著作权;机械表演

音乐著作权

  1我国公共场所背景音乐的著作权保护的背景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才开始重视,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等,整体起步较晚。到1992年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着协),1993年音着协开始对部分城市的播放背景音乐的营业场所收取相应音乐的著作权使用费。由于我国开始重视维护作品著作权的时间较晚,而长期以来未经授权播放正版音乐、播放盗版音乐等的习惯,使公众及商家形成了“免费”使用音乐没有什么不合理的观念,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费用的意识,或者知道需要支付使用他人著作权的费用却表现出抵触、质疑。

  大部分人在公共场所使用背景音乐需要收费方面持不认可的态度,著作权保护在我国仍任重道远。如何平衡好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是一个需要重视并解决的问题。所谓背景音乐,是指在不以音乐为主题的活动中,为了某种需要而播放的音乐作品。伯尔尼公约》将这种表演权分为两种: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无论是通过现场面对面的形式将作品表演给公众,还是通过以电子设备等物质载体表演,都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而所谓背景音乐,是指在不以音乐为主题的活动中,为了某种需要而播放的音乐作品。即在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属于机械表演的范畴。

  故而在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一旦产生了经营效果,即合理使用背景音乐,营造相应氛围,提高消费者在该场所中的愉悦程度,促进消费者的购物欲,使经营者获得了更大的利润,这实质上已经是对音乐的商业使用,构成商业性使用,就须依照法律规定,先获取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费用。有的经营者认为自己购买音乐,便完成了向着作权人支付使用费这一过程,但是这只是支付音乐载体物权的对价,获得了个人使用的许可,而不得进行商业使用。

  2我国公共场所背景音乐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2.1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起步较晚,至今仍在不断地发展完善,公众对知识产权相关权益不是很熟悉,不清楚为何保护,保护有什么意义。早期未经授权的音乐传播于各大音乐播放平台,人们对于免费享受音乐习以为常。近年各大平台的很多音乐下架,或是需要公众进行付费才能享受。免费下载音乐越来越少,人们开始对这一现象非常不解以及抵触,之后才慢慢对著作权的保护有了一些了解。同样,很多未获得许可在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经营者通常不清楚自己实施了侵权的行为,或者认为他们已经购买了相应的音乐载体或下载歌曲时已经付费了,应当可以自由使用它们。

  但事实上,购买“音乐”获得的是该音乐载体,是该物的物权,而作品本身还附着一种无形的权利即知识产权。在人们的认知中,唱片公司发行歌曲,歌手演绎歌曲,从中获得利润都是理所当然的,而忽略了这一系列行为中最初环节的作者的应得利益,国内外均建立在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需付费的制度,就是对作者应得合法利益的保护,更好地体现作品的价值与意义。而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公众对这种价值和意义的保护意识还较为薄弱。

  2.2作品使用收费制度不健全

  我国对使用音乐进行收费的主体是音着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的是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其章程,音着协实行的是会员折。音乐著作权人通过与协会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成为音着协的会员。会员可自由通过书面形式退会。由此可以看出,音着协的相关章程实质上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公众对音着协的法律地位一直表示质疑,对其收费的可靠性没有足够的信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自行协商报酬,也可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实际中,使用者的大量的不确定的人,通常情况都是由著作权人及经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统一合理的支付使用费用标准,双方在遵循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该标准。音着协的对公共场所背景音乐收费标准是依据营利性公共场所的具体情况,按营业面积、座位数等确定收费数额,是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大会审议,由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复后实行。然而只按照营业面积、座位数等进行收费,并非十分合理。

  这种标准过于笼统,对于营业面积大而少量播放音乐或营业面积小而主要靠背景音乐营造的氛围吸引消费者等情况不够公平。然而我国存在着大量的这种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音着协的民事维权手段面对众多规模小,侵权监督难、取证难的情况显得十分无力。此外,公众对音着协收取费用是否真的让著作权人收到合理的利益表示质疑。一方面是因为公众对音着协的社会团体身份不够信任,另一方面,目前音着协按照营业面积、座位数进行收费,对具体播放比例、使用频率没有规定,对著作权人以及相关的邻接权人的权益也为进行合理的界定。

  2.3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立法对机械表演权仅由一条概括性的表达,没有进行明确的解释和对于实务的指导。使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进行描述,使学界对“各种手段”的界定产生很多分歧,并与其他诸多财产权有所竞合。例如通过放映、使用设备广播等手段传播作品,不仅毫无疑问属于“各种手段”,但是否也属于其他著作财产权?没有法律具体的认定,以及明确侵权带来损失的标准和赔偿标准,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操作,难以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对保护我国公共场所背景音乐著作权的建议

  3.1加大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

  目前我国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在加强,但由于长期“免费”使用作品的习惯,让公众无法马上人头获得许可,支付费用,这需要加大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明白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就会产生侵权责任。在网络技术十分发达的时代,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媒体、自媒体等平台,或图文并茂、或拍摄普法小视频进行宣传。也可邀请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音乐人等拍摄相关公益广告,投放到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地方,让自觉维护著作权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可利用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监督经营性公共场所是否侵权使用背景音乐,并给予一定奖励。

  3.2健全作品使用收费制度

  对于社会公众的信任度不够,音着协可以将相关的收费情况,以及著作权人的所交会费和会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接受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目前太合理的根据营业面积或座位数进行收费的制度,可以借鉴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引进或开发相应技术设备,记录公共场所歌曲播放的频率和比例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收费,并相建立查询端口,让著作权人和使用者都能够清晰地看到使用情况;此外,还应完善收取的使用费用在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分配标准,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维护。

  3.3完善相关法律

  在立法层面,应当明确机械表演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为机械表演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完善对背景音乐邻接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明确各权利人之间利益的分配。在司法实务中,统一赔偿标准,提供侵权证据对应的赔偿细则以供参考,从而减轻相应案件操作难致使维权难的问题,建立严肃的著作权保护秩序,维护法律威严。

  4结语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想要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仍需不断努力。针对我国公共场所背景音乐保护中公共认真薄弱,收费制度不健全,立法不完善的现状,要对症下药,逐一解决相应的问题,加大著作权保护观念的宣传,提高公众保护著作权的意识,健全音着协收费制度,完善相关立法,建立有序的背景音乐著作权保护机制,将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促进音乐行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官网

  [2]焦和平.“机械表演权”的法源澄清与立法完善——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J].知识产权,2014(4):23-31.

  [3]董璐.公共场所中背景音乐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9.

  [4]于颖慧.论公共场所背景音乐的著作权保护[D].济南:山东大学,2017.

  [5]曲妍.公共场所背景音乐收费问题探究[J].人民论坛,2013(11):142-144.

  相关音乐方向论文范文:高职音乐教育问题与解决策略

  这篇艺术教育论文发表了高职音乐教育问题与解决策略,音乐教育可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在高职教育中人才的培养包括音乐教育,音乐和素质能够很好的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所以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直接决定了社会的发展速度。论文探讨了当下高等职业院校音乐教育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