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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想与路径

时间:2021年05月06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摘要:现阶段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已无法适应数字时代下著作利用型态,还存在支付权利金的流程庞杂且容易被中间人隐匿、音乐创作人难以及时获取应得合理报酬等现实困境。应用区块链技术后,能够有效解决著作权集权管理组织所面临的无法处理的身份验证问题,

  摘要:现阶段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已无法适应数字时代下著作利用型态,还存在支付权利金的流程庞杂且容易被中间人隐匿、音乐创作人难以及时获取应得合理报酬等现实困境。应用区块链技术后,能够有效解决著作权集权管理组织所面临的无法处理的身份验证问题,赋予著作权利人通过智能合约进行授权管理的自主控制权,协助著作权集管组织建立全球资料大数据库。区块链技术是否适应于著作授权,应视著作授权的目的及方法、范围来决定,如果是特定目的、一次性授权金额高的大权利授权,为使授权的目的、范围、内容和授权金明确化,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可以选择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来辅助授权。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区块链;智能合约;著作授权

区块链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音乐著作和录音著作的授权市场上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其核心业务包含处理音乐著作或录音著作等权利人委托管理的著作权授权和后续使用报酬的收受分配。关于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缺陷及面临的问题,学界与实务界有着广泛而深入的讨论[1]。从各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趋势来看,集体管理组织面临共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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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授权利润分配不均、程序不透明、应记载的权利信息不规范、不统一,这些问题也衍生出集体管理组织权能不彰,无法代理权利人管理好著作对外授权、内部稽查松散无人监督、权利信息有篡改变造以及权利金流向不明的可能,未能分配到应该获得使用报酬的权利人手上等问题[2]。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制无法发挥其管理的权能,松散的授权方式、权利信息并未规格化管理、资料记录无法齐全、歌曲清单或相关信息被变造篡改、报酬分配不均或流向不明,都一再打击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信心。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法适应数字时代下海量著作利用型态数字科技从根本上改变了著作权的经济活动,著作使用型态由以往的实体物重新制作或翻新转变为接近创作内容的利用权,而载体媒介趋于简便以及格式标准化均使音乐创作能在网络上大量散布,并使多种型态的著作物使用方式与商业模式并存[3]。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网络平台对于数字音乐创作在价值与价格上的认定不一、数字音乐创作的授权模式弹性低等因素,使得现阶段的商业模式渐渐无法适应数字时代下大量且多样化的著作利用型态[4]。

  并且,由于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唱片公司以及串流服务平台这些中间人,仅能依其著作数据库的内容提供有限的著作类型,导致商业价值较低的数字著作无法受到重视,形成独立音乐人更加依赖大型中间人提供上架与营销服务的现象。近年来,新创公司在实际运作上遭遇到如何取得精确的数据、如何协调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个别音乐创作者、艺术家之间取得的数据、运算数据的结果、资料来源的真实性、与正确辨识贡献者等信息透明性的相关问题。虽然个别艺术家与唱片公司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间均分别签有合约,但是整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太大,个别成员难以形成撼动核心的影响力[5]。

  2.支付权利金的流程庞杂且容易被中间人隐匿由于现阶段在实务运作上欠缺一套良好的著作授权机制,以及能够辨认真正著作权人的全球著作权数据库,因此,市场上对于能够建立完善商业模式的新技术具有隐性需求。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整体的运作不仅欠缺透明性,管理架构过于老旧,跟不上高新技术的发展,支付权利金的流程庞杂且容易被中间人隐匿而难以追踪现金流,进而出现“由谁分配、如何分配、为何分配、何时分配”的现实困境,即真正权利人如何取得合理报酬以满足其经济利益的问题。

  因此,音乐产业核心的问题依旧存在,音乐人的收益从产业的源头被中间人层层剥削,不仅运作效率不彰且欠缺公平性,更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法精确评价每一位产业内参与者的贡献度,进而无法对于特定著作人从著作进行最佳化的商业运用[6]。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针对广播收入的权利金分配为例,其权利金的分配比例是根据不透明且不明确的概括授权合同条款,不仅导致跨国款项无法实时收取,大部分的款项还会分配给对于该收益并无贡献的最大权利人———唱片公司。这不单单是运作流程调试或主要标准技术转换的问题,最根本的症结在于如何追踪著作人并处理突然对于著作主张权利的著作人权益分配问题。

  3.音乐创作人难以及时获取应得合理报酬

  互联网时代带来网络、社群媒体、行动运算、大数据以及云端运算,开始出现数字串流、点对点传输等数字传输技术,数字音乐创作的利用型态日趋复杂且多样化,而形成著作权人无法自行管理著作的情形。著作权人渐渐无法仅通过中间人(即出版商、音乐娱乐公司、广播电视公司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中间媒介组织)掌握所有的利用行为。并且,这些中间人通过掌握所有的利用行为与著作授权交易来搜集信息数据,并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取得市场垄断的地位,使得整体市场的深层结构更加根深蒂固,无法改变音乐创作人居于层级制度底端的运作型态[7]。权利仍旧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叠床架屋的授权模式以及交易信息的不透明是造成音乐创作人无法取得合理报酬的主要原因。另一个让音乐创作人收益锐减的原因在于,音乐创作人可以销售的产品变少了。

  在过去有实体唱片即可获取大量的收益,但是数字科技让音乐创作内容的价值消失。在数字时代下的交易环境中,著作权与著作物的区分界线模糊,且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的保护采用“创作保护主义”,即在著作创作完成时起就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无须另外进行注册或登记,而非采取著作权登记制度。因此,在发生著作权的争议时,著作权人必须自行就真正著作权人的身份、著作权存在及其存续期间等事项负举证责任,因而在数字音乐产业创作与交易的流程中出现确权难、授权难、维权难、取证难等现象。

  消费模式的转变让音乐著作的内容价值消磨殆尽,消费者现在仅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可取得使用音乐服务的使用权,市场上几乎只剩下音乐服务的服务费用,著作本身价值已渐渐流失。若产业生态与环境无法让音乐创作人能够持续提供创作内容,则没有创意著作的创意内容产业将面临产业瘫痪的局面,最终使著作权人陷于著作创作成本和收益不成比例且无法实时取得权利金的窘境。因此可以看出,以著作物为合同标的之授权框架已经渐渐无法应用在数字时代下的经济活动型态,整体数字音乐产业随着既有商业模式的失败,不论是身在此产业内或是在产业外的参与者与相关人,均认为音乐产业需要革新,商业模式需要跟随科技发展进行调整而对于新技术与科技具有隐性需求,以解决长久存在的问题,包含交易信息不透明、权利金因错误的交易信息数据或是未将数据完整保存而产生分配不均等问题。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论证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一般原理是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导入。与传统合约相比,智能合约是一个能在代码的定义编写之下,经由预先编写的条件触发后,自动执行相应合约内容的计算机化交易协议。也就是说,将合约条款转换为程序逻辑,当合约条件达成时,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将会适时自动履行合约。由于相同的程序码指令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在代码编写下会自动履行特色而有自治、自足和去中心化的三要素要求。智能合约的目的就是为了创建一个不被约束、不受暴力威胁的虚拟社区,能够在完全自由状态有效合作而创造的交易系统与合约执行系统,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9]。

  从技术原理上来说,区块链节点上的矿工通过支付矿工费将智能合约部署在区块链架设的平台上,实行可程序化的运作机制,并以定型化合同架构连结实体资产建立智能合约的虚实整合应用系统,进行无形数字资产的移转与授权,上述智能合约的内容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尼克萨博当年所提出的智能合约[10]。这种结合不仅是纸本合约的电子化或程序化,更是如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在无形资产的转让与授权交易中。总的来说,智能合约允许一系列的规则设定,并会依照这些预先设定的规则执行合约内容,不仅将合约条款自动复制到网络中的每个节点,确保各节点执行相同的程序逻辑,产生一致化的账本记录,也在直接交易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毋须第三方等中间机构来进行对账以保证相关信息的正确性,节省交易成本。

  如果智能合约能够被广泛运用,将对于知识产权的授权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且智能合约的发展将是区块链是否可从金融领域进入其他领域的关键因素。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智能合约一经部署即难以修改,当合同履行条件达到或被触发即会自动履约,无须任何人为操作,故难以在事后加以管制、监控或赔偿损失,因此必须做好事前协商以及合同框架的设计。尽管如此,在将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时,我们仍然需要围绕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设计理念、运行制度、作用空间等几方面论证其可行性。

  1.区块链技术符合集体管理组织的设计理念现阶段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色和智能合约带来的授权次数明确化、金额可以精算到单次授权的特性,均与集体管理组织概括授权旗下所有著作,与此降低单次授权的成本的目的相冲突。使用人和权利人间如果就每次授权都必须通过区块链平台个别取得授权,将大幅拉高交易成本,反之采用概括授权方式,使用人仅需一次性向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即可在授权的时间和范围使用该集体管理组织旗下管理的所有歌曲[11]。

  2.区块链智能合约与集管程序不存在冲突集体管理组织是集结著作财产权人著作的优势,与使用人缔结协议时能以有利的筹码提供使用人概括授权的渠道,获得较为丰厚的报酬收入,且免去著作权人与使用人间的缔约成本。同时,当合约执行遇到困难时亦能代表会员与使用人进行协调。区块链智能合约能精确记录资料的特性与集体管理制度的概括授权有本质上的冲突,因此,集体管理组织现阶段仍有存在的必要和价值,故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特点并无法取代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然而,这并不表示区块链智能合约在集体管理制度下完全失去作用。区块链智能合约可帮助记录授权合同双方的必要条件、详细条款,甚至能在收取报酬后自动执行利润分配,整个流程十分迅速[12]。

  区块链音乐平台提供权利人与使用人中介的场域,权利人与使用人间就特定使用标的通过区块链平台建立个别授权合同,其著作授权的目的、标的以及范围明确。例如,使用人张三想在演唱会上使用权利人李四的歌曲,那么使用人张三欲使用的权利归属于权利人李四的著作标的歌曲,使用的特定目的是在演唱会类别,其使用的范围限于音乐著作的公开表演权,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可完整保存个别缔约授权的详细信息,其特性与个别授权的需求相符。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积极效应

  1.有效解决集体管理组织所面临的无法处理的身份验证问题音乐经济权利的运作方式,如同其他经济制度在群众外包时一样面临新的挑战。社会大众普遍认为中心化的运作系统和管理方式早已产生偏见,不论这些运作系统进行何等努力的改进,都会受到大众的置疑。在数字时代下,群众外包模式所建置的在线数据库,任何人均可直接对平台上的信息进行编辑、修改并认证,信息来源充沛,因此基本归因谬误的情形已非常态,中心化的管理方式已非唯一选项。

  在众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现的纠纷中,以伴奏乐手的问题为例,由于伴奏乐手不专属于任何乐团的伴奏乐手,不在任何中心化组织的编制中,且通常须临场根据业主的要求融合各种音乐种类的元素进行乐曲的改编与即兴发挥,故时常无法得知最终作品来自哪几首作品。因而其无法事先取得相关著作的授权,行为亦难以被单一机构预测与管理,进而出现使用纠纷与欺诈事件,就算行为之初不具有欺诈的意图,仍无法避免这些情形的发生。因此,著作权的所有权认定、表演者贡献认定,或是录音著作人身份认证等问题,可通过身份认证系统解决这些问题[20]。

  在区块链技术下,身份认证可以通过数字时代下的加密技术架设一个自主身份认证系统,给予每个使用者一个永久的身份,无须输入账号、密码,故不会受到中心系统针对特定言论内容进行管控,因此可以在在不同商业背景下运作特定群体共识与信赖。这套系统可以广泛运用到各领域,以取得更大的市场,过去银行与邮政的中心化管理系统就是通过这种类似的身份认证作为解决方案建立一个声誉登记认证系统,交易双方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交易对象的声誉评估。事实上,许多公司均在集中解决著作所有权人的认定问题。瑞典的AuddlyAB公司架设了一套能够记录录音著作权人以及内容创作著作权人等数据资料的系统。同样的,区块链技术没有办法解决所有问题,关于工作流程相关信息不透明的问题需另寻他法[21]。

  然而,著作权人认定以及共同著作贡献比例认定问题却可获得大幅度的改善,因此音乐表演协会和公开演出许可协会均考虑运用区块链技术来解决著作权人贡献评估问题以及表演者著作权认定问题,相较于目前依照各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来认定著作权益,以群众验证交易对象的方式更具有效率。

  由于内容创意产业市场是一个高度不可预测的市场,一件作品是否能够成功地被市场接受需要唱片公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网络平台等文化中间人对于市场趋势的准确判断。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授权系统过于老旧,已渐渐无法同时处理数字时代下与日俱增的大数据,多个授权窗口、叠床架屋且不透明的授权模式导致大部分的权利金收益均在这些中间人的掌握中。

  再加上数字环境下对于信息的搜索成本以及分销创意内容成本等摩擦并未消失,仅仅是随着不同销售模式变换存在的形式,网络平台通过搜集交易双方之信息掌握数据,取得排他性的技术控制权,进而居于市场垄断的地位,使音乐创作人所处的环境更显严峻[33-34],不仅丧失直接与著作利用人缔约的能力,其权利金收益更是经过上述中间人的层层剥削之后才能分到残羹剩饭。

  因此,目前音乐市场上亟需一个能够追踪权利金、搜集数据并同时将记录分布至各网点系统的现有技术以处理著作人权益分配问题。另外,这些中间人亦面临变革的需求,虽然每一个时代的新科技均预示着中间人的终结,但是市场上对于信任的需求,以及中间人对于交易双方因沟通频率高而产生的高质量联系关系,其所提供的价值无法被替代,均让中间人在市场上的地位不可抹灭[35]。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仍需要合作型中间人所提供的服务,才能让市场获益极大化,以达到音乐创作人获取合理报酬的终极目标。当然现阶段对于音乐创作人而言,驱逐市场上的“寄生虫”是其首要任务,以彰显中间人所创造的价值。

  本文认为,尽管著作权集管组织在应用区块链技术时还会面临无法验证确保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增加交易量与保障运算效率的技术壁垒无法突破等技术难题,而且数字音乐市场对于去中心化交易执行模式的接受程度、集体管理组织是否有意愿意愿引进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的建置成本应由谁来承担等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但是,如果能够有效设置智能合约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导入路径,明确将大权利授权作为智能合约应用的情形,合理建立区块链技术辅助集管业务的具体模块,那么集管组织就可以使用区块链技术实现集管业务。区块链技术在音乐产业领域具有强大的应用市场,除了能够有效呼应音乐产业根本上的需求,更能够成为驱逐寄生虫型中间人的工具。

  由于产业中对于合并各大平台数据的需求节节攀升,以及音乐产业内的收益逐年消退,均代表着整体产业需要一个新的交易框架。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方面更彰显其重要性,不过最终仍旧要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愿意冒险进入更大、更公开透明的网络,以抢占使用者市场。投资区块链技术虽然在前期取得获益较慢,但能随着后期的积累可取得较多的投资报酬。而音乐表演协会或公开演出许可协会等机构,如果采用区块链中的私有链将可保有原先内部性的建置与运作架构,并可以选择部分透明,使得整个分布式系统的运作更具有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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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吕斐宜,刘建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理使用问题初探[J].电子知识产权,2011(11):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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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冯思雨.英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梳解及其启示[J].出版参考,2019(1):69-72.

  [9]陈吉栋.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J].东方法学,2019(3):18-29.

  作者:朱凌珂